何瑞昊案 DCCC138/2024
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瑞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的年齡、在犯罪鏈中的角色以及及早認罪的折扣。此外,法庭亦需決定如何處理被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以及如何應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條款。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儘管上訴庭建議此類案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但考慮到第二被告案發時年僅18歲,法官將量刑起點下調至3年6個月監禁。法官拒絕判處被告到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認為即時監禁才能反映罪責及阻嚇作用。對於認罪折扣,因被告並非在最早階段認罪,故給予30%折扣。法庭亦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3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該案確立了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為監禁4年。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04 亦確認了洪永俊案的判決,並強調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應因行騙手法而減低。此外,法庭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松 CACC 27/2007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 CACC 300/2010,以處理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就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判罪名成立。法庭判處每項串謀詐騙罪監禁38個月6天,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監禁2個月。最終,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6天。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電話騙案的嚴厲態度,即使被告年紀輕微,若參與前線收款角色,仍會被判處即時監禁。法庭強調電話騙案的阻嚇性量刑,並批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被告並非在最早階段認罪,其認罪折扣因此被下調,這對其他被告有警示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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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中擔任收款人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嚴重,量刑起點一般為監禁4年。本案被告因擔任前線收款人,被判處總刑期42個月6天監禁。
Q.年輕被告在電話騙案中扮演次要角色,是否可以獲得較輕的刑罰?
即使被告年輕且在犯罪鏈中角色次要,若參與前線收款,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雖年僅18歲,但因罪行嚴重性,法庭仍判處監禁。
Q.被告沒有按時歸押會如何影響判刑?
沒有按時歸押會構成獨立罪行,並會被判處額外刑期。本案被告因此罪被判監禁2個月,並與其他罪行部分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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