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52/2024 及 485/2025
(合併審理)
C C
[2025] HKDC 1420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區域法院
F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852 號及 2025 年第 485 號
G G
---------------------------
H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I
訴
J 曾子釗 J
---------------------------
K K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L
日期: 2025 年 8 月 18 日
M M
出席人士: 朱家誠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
N N
政區
O 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委派的黃劭甡律師事務所延 O
P 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Q Q
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 R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1. 被告人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E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 25(1)及(3)條。
F F
G G
案情
H H
2. 被告人於 2023 年 4 月 19 日以帳戶唯一簽署人身分分别
I I
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各開立了一個帳戶(下稱“渣打帳戶"及“恒
J J
生帳戶")。
K K
3. 控罪一關乎渣打帳戶所涉交易,控罪二則關乎恒生帳戶所
L L
涉交易。
M M
N
4. 16 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按騙徒指示將款項轉帳至指定 N
銀行帳戶,當中包括於 2023 年 5 月 5 日至 10 日轉帳至渣打帳戶的港
O O
幣共 561,509 元的款項。
P P
5. 連同上述 16 名受害人的轉帳,渣打帳戶於 2023 年 5 月 5
Q Q
日至 31 日期間共有總額港幣 3,098,980.56 元的 267 筆轉帳存款及總
R R
額港幣 3,088,034.17 元的 274 筆轉帳提款。這帳戶於 2023 年 5 月 5 日
S 至 10 日期間活躍。存款累積至一定程度後,大部分款項會於同日轉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出,這帳戶在這個時段呈現資金快速耗散、資金短暫存放及試驗付款
C 模式。這帳戶於 5 月 10 日後開始置閒。 C
D D
6. 被告人就渣打帳戶交易被拘捕後,於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
E E
自己於 2023 年 3 月或 4 月左右在 Instagram 上認識了“S";S 問他
F 有沒有興趣出售銀行帳戶,每出售一個傳統銀行帳戶可獲取 7,000 元, F
出售一個虛擬銀行帳戶則可獲 2,000 元,這樣做並不違法。出於貪念,
G G
他接受了 S 的建議,開立了 2 個傳統銀行帳戶及 3 個虛擬銀行帳戶,
H H
交出所有銀行文件及自動櫃員機卡,合共賺取了 20,000 元。之後被 S
I 封鎖聯絡。 I
J J
7. 一名網上求職騙局受害人按騙徒指示將款項滙入指定銀
K K
行帳戶,當中包括於 2023 年 5 月 7 日至 8 日滙入恒生帳戶的 4 筆港
L 幣共 73,500 元的款項。 L
M M
8. 連同上述 4 筆存款,恒生帳戶於 2023 年 4 月 19 日至 5 月
N N
25 日期間錄得 7 筆總額港幣 151,680.47 元的轉帳存款,以及 6 筆總額
O 港幣 151,680 元的提款。存入這帳戶的資金很快便於同日或翌日轉出, O
帳戶交易呈鏡像提款、資金快速耗散及短暫存放的模式。
P P
Q Q
9. 被告人就恒生帳戶交易被拘捕後,於警誡下表示自己接受
R 教育至中六程度,任兼職售貨員,沒有任何公司股份或擔任董事。 R
S S
10. 被告人沒有擁有任何資產。
T T
U U
V V
-4-
A A
B B
被告人背景
C C
11. 被告人 20 歲,中六程度教育,在他父親經營的建築材料
D D
店兼職銷售員,與父母及弟弟同住。
E E
F
12. 他沒有定罪紀錄。 F
G G
求情
H H
13. 量刑方面,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案所列舉
I I
的量刑因素包括:(一)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二)被告人
J J
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三)有否國際元素;(四)洗黑錢的罪行是
K 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五)有否犯罪集團存在;(六)交 K
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七)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
L L
後仍然繼續洗黑錢;(八)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M M
N 14. 洗黑錢控罪的主流判刑為監禁,判刑原則以阻嚇為主,但 N
法庭不應忽略個人公義 individual justice。在例外情況下,法庭可處以
O O
非即時監禁刑罰,如上訴法庭 HKSAR v Lam Ka Sin(林嘉倩)[2021]
P P
2 HKLRD 32 案認為合適的緩刑。
Q Q
15. 被告人自中學開始已有情緒問題,並有自殘行為,需要見
R R
精神科醫生和服藥,每隔數月覆診。案發後,被告人已積極尋求社工
S S
協助,配合輔導計劃及心理治療。
T T
U U
V V
-5-
A A
B B
16. 被告人有着強大的家庭支援。父母都花多了時間與他溝通,
C 他亦花多了時間在父親的店鋪幫手。 C
D D
17. 被告人出於年少無知、對所涉行為的嚴重性及後果沒有足
E E
夠認知,將涉案銀行戶口同一時間賣出。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上游
F 罪行。賣出戶口後,他沒有收過銀行月結單,對帳戶所涉交易一無所 F
知。被捕後他向警方作出全盤招認。
G G
H H
18. 只要得到正面指導,加上家庭支援,被告人重犯機會極微。
I 無論如何,被告人未足 21 歲,犯案時只得 18 歲,《刑事訴訟程序條 I
例》第 109A 條適用於本案,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相關報告。
J J
K 19. 辯方呈上的文件包括求情信、家庭生活照、學校評語、精 K
L 神科預約紀錄及一份由善導會臨床心理服務對被告人評估的報告(善 L
導會心理報告)。
M M
N 20. 辯方對控方的 OSCO 加刑申請及用以支持申請的口供/ N
O 報告內容沒有異議。 O
P P
判刑考慮
Q Q
21.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以 14 年監禁。
R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22. 正如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家琪
C CACC148/2007 案指出:“…‘洗黑錢'屬十分嚴重罪行,原因是該 C
些罪行目的是協助罪犯將犯罪得益合法化,亦間接鼓勵他們從事犯罪
D D
活動。"1該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 案亦
E E
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之一是近代社會,眾多
F 嚴重罪行犯案者的動機都是為了獲取經濟得益,因此打擊'洗黑錢' F
罪行亦是打擊該類嚴重罪行的有效方法。"2
G G
H H
23. 上訴法庭在 Boma 案及許有益 案3均有列出量刑參考因素。
I I
24. 這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的案情可能千差萬
J J
别。
K K
L 25. 法庭多次提到,此罪行判刑要具阻嚇性,涉案金額是量刑 L
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M M
N 26. 上訴法庭在林嘉倩案指出,一般來說,一名洗黑錢干犯者, N
O 就算是初犯,會被處以即時監禁,但亦會有特殊/例外情況令法庭可 O
以以較寬大手法處理,甚至處以緩刑,目的旨在促進犯案者更新。
P P
Q Q
R R
S S
1
判案書第 13 段。
T 2
判案書第 43 段。 T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U U
V V
-7-
A A
B B
27. 被告人犯案時只得 18 歲,至今仍未滿 21 歲,干犯本案前
C 從未犯事。被告人母親在求情信中指出被告人非常孝順父母和愛護弟 C
弟,雖然學業成績平平,但擁有媽媽引以為傲的道德品行。被告人自
D D
出世開始對周邊事物興趣不大,性格內向,在爸爸店鋪幫手時所接觸
E E
的人和事都不多,令他對社會了解不多,因而在不良分子慫恿下犯下
F 本案,以犯案報酬幫補家計及自己的使費。事發後他的心理和精神受 F
重創,經常自責,始於中學年代的自殘行為加劇,被診斷患上中度抑
G G
鬱。母親希望法庭鑑於兒子思想單純,年少無知,做事沒有好好考慮
H H
後果而犯錯,對他網開一面。
I I
28. 被告人的學校對他的評語可被歸納為“謙恭有禮,遵守校
J J
規。服從教導,勇於服務。"
K K
L 29. 善導會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人自中三開始的自殘行為可能 L
出於學業成績差以致自我形象低落,感到自己無用和無能。案件的揭
M M
發加劇這些負面情緒。他被診斷患有中度抑鬱、情緒失調及創傷壓力。
N N
測試顯示他有自閉症譜系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他似乎是
O 一名具有社會責任感和體恤他人的年青人,對作出能夠幫助别人的事 O
宜(如幫助賣旗籌款)感到滿足和快慰。這報告指出被告人可透過服
P P
務及幫助他人的活動及善舉來增強自我價值,從而更新受益。
Q Q
R 30. 本席索取了有關被告人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 R
化主任報告)。感化主任報告指出,被告人與父母關係良好,與弟弟
S S
相處尤其緊密。被告人被形容為內向、被動及與他人只保持有限度溝
T T
通。升中後他的學業成績開始下滑,他對此感到煩惱及沮喪,覺得自
U U
V V
-8-
A A
B B
己無用。升上中六後脾氣轉差,不時作出自殘行為如割腕及把身體撞
C 向硬物。他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因此案被警方數度拘捕而轉差,引致失 C
眠及情緒低落,每隔數天便割腕一次,並懷有自殺的念頭。2023 年 10
D D
月開始,被告人開始前往精神科私家醫生就診,於 11 月開始到醫管
E E
局核下的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2024 年初開始接受善導會的輔導服
F 務及心理治療。 F
G G
31. 感化主任報告亦指出,被告人干犯本案反映出他思想單純、
H H
分辨對錯能力薄弱及未能了解他的行為所招致的嚴重法律後果。被告
I 人現已似乎瞭解到問題所在,他對一自行為感到悔疚和擔憂,並承諾 I
會改過自新。家人亦覺得被告人因此事而受到教訓,會全力協助他更
J J
新。
K K
L 32. 鑑於被告人初犯,他的悔意及良好的家庭支援,感化主任 L
建議被告人接受 12 個月感化,以幫助他改善其守法觀念,加強其判
M M
斷能力及發展健康生活。感化主任並不建議以工作為主的社會服務令。
N N
O 33. 被告人所犯罪行雖然嚴重,但綜觀本案所有情況,本席認 O
為本案須以更新(rehabilitation)為判刑主旨,幫助被告人建立正確價
P P
值觀,改善自我形像,從心理及精神困擾中康復過來,這樣做不單對
Q Q
被告人有所裨益,對社會也不失為一件好事。
R R
34. 在被告人表示願意接受感化後,本席採納報告建議,判被
S S
告人接受感化 12 個月。
T T
U U
V V
-9-
A A
B B
35. 鑑於這個判刑,本席認為無需要處理控方之加刑申請。
C C
D D
E E
F F
( 韋漢熙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