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偉林案 DCCC740/2024

棄保後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五項控罪合計判囚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9/2025[2025] HKDC 15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三宗入屋犯法分別涉及一間裝修中的食肆及兩個地盤臨時辦公室,失竊物品包括裝修工具及手提電腦,總值約196,000港元。被告人曾在保釋期間及棄保潛逃期間犯案,並兩度沒有出庭。被告人有44項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搶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累犯及在保釋或潛逃期間犯案所造成的加刑影響,以及棄保後認罪是否仍可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辯方主張案情較輕、應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應保留完整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確立的原則,非住宅入屋犯法在沒有加減刑因素時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人的嚴重前科、在保釋及潛逃期間犯案,均構成加刑因素。認罪扣減(guilty plea discount)旨在鼓勵及早承認罪行;棄保延誤司法程序、浪費資源及造成不便,會削減扣減幅度,但不屬雙重處罰。法庭就首三項控罪給予25%扣減,就後兩項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按整體量刑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im Ka Wing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HKSAR v Chow Tak Fuk、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Ngo Van Nam 及 HKSAR v Au Chun Foo 說明棄保後認罪時,應按對司法公義的延誤、資源浪費及造成的不便削減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被判監。控罪一至五經扣減後的刑期分別為30個月、3個月、31個月、4個月及2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慣犯在保釋或潛逃期間再次犯案,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棄保後才認罪,即使最終承認控罪,亦可能失去完整的認罪扣減;法庭會以實際延誤及司法資源損耗評估扣減幅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時,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前科及再次犯案,起點提高。

Q.棄保後認罪還有三分之一扣減嗎?
A.

棄保會延誤司法程序、浪費資源及造成不便,因此可能減少認罪扣減。本案首三項控罪只獲25%扣減,最後兩項才獲三分之一。

Q.多項入屋犯法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會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並考慮罪行數目、前科及整體罪責。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