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偉林案 DCCC740/2024
棄保後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三宗入屋犯法分別涉及一間裝修中的食肆及兩個地盤臨時辦公室,失竊物品包括裝修工具及手提電腦,總值約196,000港元。被告人曾在保釋期間及棄保潛逃期間犯案,並兩度沒有出庭。被告人有44項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搶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累犯及在保釋或潛逃期間犯案所造成的加刑影響,以及棄保後認罪是否仍可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辯方主張案情較輕、應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應保留完整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確立的原則,非住宅入屋犯法在沒有加減刑因素時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人的嚴重前科、在保釋及潛逃期間犯案,均構成加刑因素。認罪扣減(guilty plea discount)旨在鼓勵及早承認罪行;棄保延誤司法程序、浪費資源及造成不便,會削減扣減幅度,但不屬雙重處罰。法庭就首三項控罪給予25%扣減,就後兩項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按整體量刑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im Ka Wing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HKSAR v Chow Tak Fuk、HKSAR v Lo Kam Fai、HKSAR v Ngo Van Nam 及 HKSAR v Au Chun Foo 說明棄保後認罪時,應按對司法公義的延誤、資源浪費及造成的不便削減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被判監。控罪一至五經扣減後的刑期分別為30個月、3個月、31個月、4個月及2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慣犯在保釋或潛逃期間再次犯案,會顯著提高量刑起點。棄保後才認罪,即使最終承認控罪,亦可能失去完整的認罪扣減;法庭會以實際延誤及司法資源損耗評估扣減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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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指出,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時,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前科及再次犯案,起點提高。
Q.棄保後認罪還有三分之一扣減嗎?
棄保會延誤司法程序、浪費資源及造成不便,因此可能減少認罪扣減。本案首三項控罪只獲25%扣減,最後兩項才獲三分之一。
Q.多項入屋犯法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庭會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並考慮罪行數目、前科及整體罪責。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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