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1059/2023
使用偽鈔支付車資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ria Maninder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Maria Maninder Singh 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於2023年2月27日凌晨乘坐的士由灣仔前往尖沙咀,向的士司機 PW1 交付一張面額500港元的鈔票支付車資,並要求找回400港元。該鈔票質素低劣且欠缺真鈔的防偽特徵,後經鑑定為偽製紙幣。被告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案發時所穿衣物。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供述及兩份會面記錄均承認購買並使用該偽鈔,但辯方爭議供述是否自願,以及被告是否真正作出交付及明知該鈔票為偽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能否證明被告向 PW1 交付偽鈔;被告是否知道或相信該鈔票為偽鈔;以及在涉及旁遮普語、盤腿話及英語的情況下,口頭供述及兩份會面記錄是否自願作出並可予接納。辯方質疑翻譯安排、警方有否作出威脅或誘因,以及 PW1 的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排除合理疑點為刑事證明標準,並先處理供述的自願性。法官接納多名警員及翻譯員證供,認為被告能以盤腿話溝通,並選擇以英語接受會面;其書寫、閱讀、回答問題及簽署聲明的行為,顯示其具足夠英語能力。法庭認為沒有威脅或誘因,口頭供述及兩份會面記錄均準確、自願並可接納。結合被告的承認、司機證供、閉路影像及偽鈔鑑定,法官確信被告交付偽鈔時知道其為偽鈔,控方已證明全部罪行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提交 HKSAR v Toe Eli(CACC 120/2020)作比較,涉及被告選擇語言及會面時的語言能力。法官認為該案與本案事實不同;本案已有證據顯示被告獲詢問語言選擇並選擇英語,故翻譯安排適當。控罪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偽鈔定義涉及第97條,供認事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院不會僅因被告的母語或族裔背景而推定其不能理解所選語言;關鍵在於實際語言能力、語言選擇及整體證據。被告不作供本身不產生不利推論,但亦不會提供證據反駁控方證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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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偽鈔支付的士車資會否有罪?
如控方證明被告交付鈔票時知道或相信其為偽鈔,即可構成相關罪行。本案法院接納被告供述及司機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沒有提供母語翻譯,警方口供是否不能使用?
法院會考慮實際語言能力、被告選擇的語言及會面過程,而非只看母語。本案被告選擇英語並能理解及簽署記錄,法院接納有關供述。
Q.被告不作供,法院可以因此判她有罪嗎?
被告不作供本身不容許法院作出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證明罪行至無合理疑點。本案法院依靠控方供述、司機證供、影像及鑑定證據作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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