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藝洪案 DCCC847/2023

販運海洛英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八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二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5/9/2025[2025] HKDC 15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藝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陳藝洪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3年5月4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被告,從其左腋下搜出含3.0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被告承認毒品由他人交付,供其帶往交收,並被搜出現金及流動電話。第二項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曾兩次依時出庭,卻於2024年1月11日缺席,至2025年1月13日才被捕。被告稱因經濟困難受聘擔任送遞員,並非主腦,缺席聆訊源於遺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3.06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減刑,以及被告過往涉毒定罪對刑期的影響。另一爭議是未按指定日期歸押罪應否與販毒罪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低層送遞員、缺席並非蓄意,並請求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少於10克海洛英的量刑幅度,認定本案屬較低層級;雖然被告只是送遞員,仍以3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包括販運在內的多次涉毒前科,將刑期調整至36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第一罪判監24個月。第二罪因破壞法庭程序且延誤約一年,以6個月為基礎刑期,認罪後為4個月。根據上訴庭判例,未按指定日期歸押罪通常須與首罪分期執行;本案合併刑期未屬過長,故採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及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確立少於10克海洛英的2至5年量刑幅度。HKSAR v Lo Kam Fai (盧錦輝) [2016] HKCA 94則說明未按指定日期歸押罪通常須分期執行。法院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有罪。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判監24個月;第二項未按指定日期歸押判監4個月,兩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層毒品送遞員的角色可降低量刑起點,但不會消除既往販毒前科的加刑作用。即使缺席聆訊可能源於遺忘,歷時約一年的未歸押仍通常須另加分期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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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3.06克海洛英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少於10克海洛英的量刑幅度為兩年至五年。本案因被告只是送遞員,並承認控罪,販運罪最終判監24個月。

Q.毒品送遞員會否因角色較低而免於重判?
A.

送遞員角色可使量刑起點較低,但不會排除既往販毒定罪的加刑作用。本案被告雖非主腦,仍因前科及案情被判販運罪24個月。

Q.保釋期間缺席聆訊會否另加監禁刑期?
A.

未按指定日期歸押通常會另判刑期,並可能與原有罪行分期執行。本案缺席約一年,該罪認罪後判監4個月,與販運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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