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車內證據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淑芳 DCCC1070/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淑芳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第1被告人於2022年9月3日涉及一宗交通事件,駕駛涉案私家車逃避警方追截,最終將車停泊於粉嶺名都停車場。控方指控第2被告人(林淑芳)與第1被告人串謀,意圖透過銷毀車內指紋及移走車內物品,以妨礙警方對該交通事件的調查。第2被告人於案發當日前往停車場並打開涉案車輛車門時被埋伏警員拘捕。第2被告人辯稱其前往該處僅為取回嬰兒用品,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毫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2被告人是否與第1被告人達成協議,共同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銷毀指紋及移走車內物品)。控方需證明雙方存在串謀協議,而辯方則爭議第2被告人對該等行為的法律後果及串謀意圖的認知。
判決理由
法官謝沈智慧裁定第2被告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自相矛盾且違反常理。法庭分析兩名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顯示第1被告人多次明確指示第2被告人「搞搞架車」、「抹一抹指模」及「執走所有嘢」。第2被告人對該等指示的回應為「我試下」及「好」,顯示其已同意並嘗試執行該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法官認為,被告人是否知道行為違法並非辯解理由,且證據顯示雙方已達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協議,故裁定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2被告人串謀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串謀案件中,被告人對 WhatsApp 指示的積極回應(如「好」、「我試下」)足以構成達成協議的證據。此外,法庭重申「不知法者不免責」(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原則,即被告人即使聲稱不知道行為違法,亦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不知道幫人抹走指紋是犯法的,我還會被判有罪嗎?
會。根據「不知法者不免責」(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原則,被告人即使聲稱不知道其行為違法,亦不能作為免責辯護。本案中,法庭裁定第2被告人明知其行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Q.WhatsApp 的對話紀錄可以作為串謀罪的證據嗎?
可以。法庭會審視被告人之間的通訊內容,若內容顯示雙方就犯罪行為達成協議(如回應「好」或「我試下」),即使沒有實質犯罪工具,亦足以構成串謀罪的證據。本案中,WhatsApp 紀錄是定罪的關鍵。
Q.如果我只是聽從朋友指示去車上拿東西,會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嗎?
若該行為涉及銷毀證據或妨礙調查,且你有意圖參與,便可能構成串謀。本案中,第2被告人雖辯稱僅為取回嬰兒用品,但因其對銷毀指紋的指示作出積極回應,法庭裁定其具備串謀意圖並判罪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