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達案 DCCC393/2024

替人收取贓物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十二個月感化令
兩項洗黑錢罪判十二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5/9/2025[2025] HKDC 15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達(D5)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D5 林俊達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2022年3月,他按照他人指示,分三次在灣仔、銅鑼灣及金鐘向兩名網上賣家收取一隻手錶及三個手袋,再轉交他人。賣家原以為已收到合共437,100元款項,後發現所謂轉賬實為不能兌現的支票。D5犯案時年僅16歲,為中四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事後持續求學並表現出改過自新的意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洗黑錢罪的判刑、即時監禁的阻嚇性要求,以及年輕被告的年齡、參與程度、認罪、悔意和更生前景應如何衡量。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人利用,且犯案時未滿16歲,應考慮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控罪及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通常須具阻嚇性,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判處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前置罪行、交易次數及期間、犯罪集團、被告知情程度和所獲報酬。然而,判刑亦須重視更生原則。D5犯案時為16歲中學生,角色有限,無案底,事後三年多努力升學、深切悔疚並願意接受監管;感化報告亦認為社區輔導較適合。因此,個人化的社區更生比羈押更能兼顧被告及社會利益,法院遂採納12個月感化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CACC 159/2009)、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CACC 13/2010)、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HKSAR v Lam Ka Sin(林嘉倩)[2021] 2 HKLRD 32,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189,說明洗黑錢的阻嚇性及量刑因素,並確認年輕被告的更生可獲重大考慮。

裁決與命令

D5承認的兩項控罪均獲判12個月感化令。法院認為既已作出感化令,無需處理控方提出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申請,亦沒有判處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洗黑錢通常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對犯案時年僅16歲、角色有限、無案底且有明顯更生進展的被告,法院可作個人化判刑,以12個月感化令取代羈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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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16歲替人收取物品涉及洗黑錢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會考慮罪行嚴重性,也會重視年齡、角色、認罪、悔意及更生情況。本案被告犯案時16歲且有良好進展,最終判處12個月感化令。

Q.洗黑錢罪是否一定會判監禁?
A.

洗黑錢通常需要具阻嚇性的刑罰,特殊情況以外一般即時監禁;但年輕及有明顯更生前景者可獲社區判刑。本案判處感化令而非監禁。

Q.被人利用收取手錶和手袋會否影響洗黑錢判刑?
A.

會。法院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知情程度及報酬。本案認為D5角色有限,但罪行仍屬嚴重,最後因年輕及更生因素判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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