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仲樑
被告向曾啟漢(PW1)經營的恒昌車行租用一輛輕型貨車,先支付一個月租金及按金,續租後僅支付部分款項。租期於2022年2月13日屆滿後,被告沒有再繳租、交還車輛或車匙,亦沒有告知車輛停泊位置。被告稱其後發現車輛不見,以為車主已取回,但沒有報警或積極聯絡PW1。控方指被告不誠實挪佔車輛,意圖永久剝奪車主財產。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向曾啟漢(PW1)經營的恒昌車行租用一輛輕型貨車,先支付一個月租金及按金,續租後僅支付部分款項。租期於2022年2月13日屆滿後,被告沒有再繳租、交還車輛或車匙,亦沒有告知車輛停泊位置。被告稱其後發現車輛不見,以為車主已取回,但沒有報警或積極聯絡PW1。控方指被告不誠實挪佔車輛,意圖永久剝奪車主財產。
被告於2023年9月23日在餐廳與他人因使用洗手間發生爭執,其後再次在餐廳外相遇並互相口角。被告情緒激動,返回餐廳取出約30厘米長的菜刀,向PW1頭部揮砍;PW1以左臂遮擋,左肘附近被割傷。傷勢包括8厘米裂傷、骨折線、肌肉及關節囊受損,並須即日接受手術。被告在現場被捕,承認當時飲酒及持刀傷人。其後被告於2024年7月未依指定日期出庭,並於同年8月被重新拘捕。
本案為一宗合併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人謝韋賢(D1)及連忠寶(D2),兩人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D1 涉及四宗事件,向四名長者受害人(年齡介乎78至86歲)收取總計港幣70萬元騙款。D2 則涉及其中一宗事件,向一名長者受害人收取總計港幣30萬元騙款。兩名被告均扮演「收錢人」角色,從詐騙集團處獲得每次港幣1,000至1,500元的酬勞。警方根據閉路電視及被告的口供將兩人拘捕。
本案為一宗合併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人謝韋賢(D1)及連忠寶(D2),兩人均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D1 涉及四宗事件,向四名長者受害人(年齡介乎78至86歲)收取總計港幣70萬元騙款。D2 則涉及其中一宗事件,向一名長者受害人收取總計港幣30萬元騙款。兩名被告均扮演「收錢人」角色,從詐騙集團處獲得每次港幣1,000至1,500元的酬勞。警方根據閉路電視及被告的口供將兩人拘捕。
被告李瑞香被控一項普通法罪行,即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方指她早於2017年已知幼子鄺港智因盜竊案被通緝;2023年2月蔡天鳳失蹤後,她催促鄺離開加多利山住所,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並在電話中影響前親家張燕花不要完整向警方提供資料。辯方則稱被告相信丈夫及兒子已處理舊案,且她有權不回答警方問題,否認曾作出誤導或妨礙行為。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涉及政府透過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推出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豆香坊獨資經營者徐心被指以虛假僱員薪金及營業額資料,向滙豐申請貸款及加借貸款。D3周子龍為顧問公司負責人,曾向徐解釋申請程序並透過通訊提供協助。首次申請獲批港幣4,734,000元後,徐將其中3,220,000元轉至個人帳戶。D3否認參與首次申請的串謀,但控方指他曾建議把虛構的五十萬元收入包裝成豆香坊營業額,以支持加借申請。
被告人 L.W.H. 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稱其於2022年在香港觀塘住所內,多次猥褻侵犯其當時約11至12歲的女兒 X。控方主要依賴 X 的兩次錄影會面、她向教師及醫生作出的陳述,以及相關照片和醫療報告。辯方否認事件發生,並集中質疑 X 對案發日期、次數、過程及披露內容的多次矛盾,以及她與父親因學業及電話使用問題而關係緊張。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與妻子Y於2005年結婚,受害人X為兩人的女兒,出生於2008年11月。控方指被告人在2013年至2019年間,於一家人居住的公屋單位內,先後對當時約5至11歲的X作出四項行為:觸摸其胸部、要求她替其拉褲鍊、觸摸其下體,以及觸摸其腰部近臀部位置。X於2023年向醫護人員披露事件,其後警方調查並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選擇不作供。
被告人汪洋同時面對兩宗刑事案件共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件一涉及其Mox Bank帳戶於2022年9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間處理約398萬港元;案件二涉及眾安銀行帳戶於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1日期間處理約216萬港元,以及中國銀行帳戶於2023年6月5日至11月2日期間處理約3.38萬港元。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審訊,辯方則反對,主張虛擬銀行帳戶與中國銀行帳戶的抗辯基礎不同,合併可能造成不公平偏見。
被告人汪洋同時面對兩宗刑事案件共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件一涉及其Mox Bank帳戶於2022年9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間處理約398萬港元;案件二涉及眾安銀行帳戶於2022年9月28日至11月11日期間處理約216萬港元,以及中國銀行帳戶於2023年6月5日至11月2日期間處理約3.38萬港元。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審訊,辯方則反對,主張虛擬銀行帳戶與中國銀行帳戶的抗辯基礎不同,合併可能造成不公平偏見。
被告何遠鑫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4年6月24日,警方在天水圍截查被告,在其斜孭袋內搜出含6.89克可卡因及5.57克氯胺酮的分包毒品,另在其手持紙袋內搜出8粒含8.51克依托咪酯的透明煙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取得毒品出售。案發時他19歲,曾有交通罪行紀錄,並曾因未履行社會服務令而被改判監禁。
被告NG CHI WAI面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2024年3月9日,警方在紅磡一停車場截查被告,發現他咀嚼一個載有10.6克固體、含8.71克可卡因的透明袋。被告試圖吞下毒品,並承認目的是毀滅證據。販運控罪經審訊後不成立,但被告被裁定替代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早前認罪。
被告人邵文原被控兩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案情指,他在2024年3月先後闖入私人派對場地及酒吧,從前者偷取酒類及紀念幣,物品總值港幣9,510元;在後者則未能偷取任何物品。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失主的香港身份證。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盜竊罪則因控方不作檢控而撤銷。
被告是X的養父,X在案發期間由9歲至15歲,雙方居於同一單位。被告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他在不同年份趁X睡覺時,隔着衣物觸摸其胸部及陰部、伸手觸碰其腹部,以及扯下她的外褲和內褲。X於2023年向學校社工透露部分事件,其後報警。被告否認全部指控,主張事件從未發生,並指X因家庭關係惡化及希望把他趕離住所而捏造證供。
被告盧晞樂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10月12日深夜,被告強行打開旺角一間餐廳的大門,進入店內並從抽屜取走一部價值港幣1,800元的即影即有相機。翌日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相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被告犯案時19歲,判刑時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
被告於2024年3月9日在紅磡一幢大廈停車場入口被便衣警員截查,從其口中吐出一個染血透明膠袋,內有10.60克固體,含8.71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持有毒品供個人吸食,但否認意圖販運,並稱自己是該大廈公司的司機,購買較大量毒品是因價格較低及供個人使用。被告亦承認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 See Ping Hon 開立渣打銀行戶口,為唯一獲授權簽署人。2023年9月1日至30日期間,戶口錄得3,968筆存款,總額約1,089萬元,並有逾1,000筆提款,資金主要透過銀行轉賬流轉,呈現分拆及鏡像交易模式。事件因一名網上戀愛騙案受害人轉入862港元而揭發。被告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承認控罪。其有39項定罪,但沒有同類罪行紀錄。
被告陳藝洪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3年5月4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被告,從其左腋下搜出含3.0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被告承認毒品由他人交付,供其帶往交收,並被搜出現金及流動電話。第二項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曾兩次依時出庭,卻於2024年1月11日缺席,至2025年1月13日才被捕。被告稱因經濟困難受聘擔任送遞員,並非主腦,缺席聆訊源於遺忘。
D5 林俊達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2022年3月,他按照他人指示,分三次在灣仔、銅鑼灣及金鐘向兩名網上賣家收取一隻手錶及三個手袋,再轉交他人。賣家原以為已收到合共437,100元款項,後發現所謂轉賬實為不能兌現的支票。D5犯案時年僅16歲,為中四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事後持續求學並表現出改過自新的意願。
第一被告人趙俊名為盛豐國際管理有限公司(SP243 Company Limited)董事。他於2014年處理一筆約820萬元的可疑款項,並在三天內提取現金。隨後,他向兩名受害人訛稱公司為富譽控股成員,並推銷蒙古採金項目,誘使二人投資共50萬元。被告人其後開出空頭支票以逃避還款責任。被告人於2021年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被捕。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