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瑞香
被告之幼子鄺港智因盜竊案被通緝。2023年2月蔡天鳳失蹤,警方調查期間,被告被指催促其子離開加多利山住所以躲避警方、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聲稱不知其子行蹤及聯絡方式),並建議前親家PW1在向警方提供資料時有所保留或誤導,以掩飾其子在該單位的留宿事實。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是否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控方指控被告透過一連串行為(催促疑犯離開、提供虛假資料、影響證人)阻礙警方緝拿通緝犯;辯方則辯稱被告認為其子案件已解決,且有權不與警方合作,並非意圖妨礙司法。
法官認為本罪不限於單一行為,可由一連串行為評估。法官分析 CCTV 錄像及電話紀錄,發現被告與其子聯絡頻密且其子確實留宿單位,判定被告向警方聲稱「不知行蹤」屬虛假資料。同時,錄音證明被告提醒 PW1 「冇必要提呢啲嘢」,構成影響證人。法官裁定被告行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且基於護子心切具有相關意圖。
引用 HKSAR v Kevin Egan [2010] 13 HKCFAR 314 及 HKSAR v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 確立妨礙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則,即行為需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tendency) 及意圖 (intent)。
被告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有權不合作 (right to remain silent/not cooperate),但一旦主動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 (misleading information),或試圖影響證人,即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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