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香案 DCCC140/2024

協助兒子逃避警方追查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30/9/2025[2025] HKDC 16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瑞香 LI Sui-heung, Jenn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李瑞香被控一項普通法罪行,即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方指她早於2017年已知幼子鄺港智因盜竊案被通緝;2023年2月蔡天鳳失蹤後,她催促鄺離開加多利山住所,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並在電話中影響前親家張燕花不要完整向警方提供資料。辯方則稱被告相信丈夫及兒子已處理舊案,且她有權不回答警方問題,否認曾作出誤導或妨礙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構成:被告的單一或一連串行為是否有傾向妨礙可能展開的法律程序,以及她是否具有作出該等行為的意圖。控方依賴閉路電視、電話紀錄、錄音及證人證供;辯方否認催促兒子離開、誤導警方或影響證人。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特區訴 Kevin Egan 及其他和特區訴 Wong Chi Wai所確立的原則,認為行為可以單獨或整體評估;只要行為有造成司法不公、損害或阻礙法院行使司法職能的傾向,並具有此意圖,即可構成罪行。被告雖有權拒絕回答警方問題,卻無權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妨礙警方調查。法院認為她催促兒子離開、隱瞞其居住及聯絡情況,以及引導張燕花少作披露,互相產生累積效應,足以證明犯罪意圖。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元素,法院認為已達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普通法罪行的核心原則見特區訴 Kevin Egan 及其他 [2010] 13 HKCFAR 314,以及特區訴 Wong Chi Wai [2013] 16 HKCFAR 539。法院採納兩案所述:行為可由一連串作為構成,重點在其妨礙司法的傾向及被告的意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則用於呈交部分警員口供。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裁定被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拒絕協助警方本身不必然犯罪,但不得以虛假、誤導或文字遊戲妨礙調查。即使各項行為單獨未必足夠,法院亦可按整體證據及累積效應推論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與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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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拒絕回答警方問題是否等於妨礙司法公正?
A.

法院認為,被告有權拒絕回答警方提問,但無權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使警方調查及拘捕疑犯受阻。本案被告因後者而被裁定罪成。

Q.催促通緝人士離開住所會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A.

若催促行為旨在減少疑犯被警方發現及拘捕的機會,便可能具有妨礙法律程序的傾向。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催促兒子離開,確實具有該種作用。

Q.多項較小行為可否合併證明妨礙司法公正?
A.

可以。法院可把一連串行為整體評估,考慮其累積效應。本案中,催促離開、誤導警方及影響證人的行為合併後,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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