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CHI WAI DCCC886/2024

持有可卡因是否構成販運罪?

部分罪名成立
販運罪不成立,替代持有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9/9/2025[2025] HKDC 15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I W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3月9日在紅磡一幢大廈停車場入口被便衣警員截查,從其口中吐出一個染血透明膠袋,內有10.60克固體,含8.71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持有毒品供個人吸食,但否認意圖販運,並稱自己是該大廈公司的司機,購買較大量毒品是因價格較低及供個人使用。被告亦承認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控方能否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持有可卡因的目的為非法販運,而非自用。控方依賴毒品數量、估算價值及被告行為;辯方依賴被告的吸食習慣、單一包裝、工作地點及其一致證供。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須在整個審訊中以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販運意圖,被告無須證明清白。法庭認為被告證供大致可信,並與閉路電視、現場說法及錄影會面內容一致;他只攜帶一個膠袋而非多個小包,支持自用說法。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證明每日吸食量,且被告所述每日約0.5至0.6克與Fan Chi Ho所引述的慢性使用者範圍相符。因此,不能作出持有毒品供販運的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推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Ho Kit CACC 242/2018 [2019] HKCA 557記載雙方同意可卡因成癮者平均每日吸食量為0.2克。HKSAR v Fan Chi Ho DCCC 808/2018 [2020] HKDC 478指出每日吸食量可因使用模式及毒品純度而大幅變化,慢性使用者通常每日吸食0.2至0.5克,協助法庭評估被告的自用說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無罪,但就法定替代罪名持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有罪;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認罪亦獲接納。判刑並非本判決處理事項。

判決啟示

毒品數量本身不必然證明販運意圖;法庭須綜合包裝方式、被告行為、供詞及可靠的專家證據作出整體推論。本判決只處理裁決,沒有列出刑罰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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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8.71克可卡因一定會被判販運嗎?
A.

不一定。法庭須綜合數量、包裝、行為及專家證據判斷販運目的。本案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因此販運罪不成立。

Q.被告聲稱自用,法院如何評估?
A.

法庭考慮被告只持有一個膠袋、其工作地點、閉路電視及先前供詞,並認為每日吸食量說法有專家資料支持,故大致可信。

Q.本案被告最後被裁定哪些罪名成立?
A.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但持有危險藥物罪成立;他另已承認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判刑不在本判決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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