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 Ping Hon DCCC141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ee Ping H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N Wo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ee Ping Hon 開立渣打銀行戶口,為唯一獲授權簽署人。2023年9月1日至30日期間,戶口錄得3,968筆存款,總額約1,089萬元,並有逾1,000筆提款,資金主要透過銀行轉賬流轉,呈現分拆及鏡像交易模式。事件因一名網上戀愛騙案受害人轉入862港元而揭發。被告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承認控罪。其有39項定罪,但沒有同類罪行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如何就處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判刑,包括涉款金額、交易期間、相關上游罪行及被告與犯罪者的關係。法院亦須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控方主張傀儡戶口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支持加刑;辯方沒有反對。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條及上訴法院所列的量刑因素,認為涉款接近1,090萬元,通常起點約為五年;但本案處理期短,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詐騙者有關聯。考慮交易數量龐大及被告的犯罪紀錄後,訂定四年半的名義起點。被告一開始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減至36個月。依第27條批准加刑申請,因傀儡戶口罪行普遍且危害社會,增加20%至4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Boma 說明處理犯罪得益案件的量刑因素及過往刑期範圍。法院採納相關分析:涉款約300萬至600萬元時,起點約四年;超過1,000萬元時,起點約五年。法院亦參考區域法院過往第27條加刑決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早認罪並被定罪。法院以四年半為名義起點,扣除三分之一後為36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0%,判處監禁43個月。
判決啟示
傀儡銀行戶口涉及大額及大量交易,即使被告並非上游詐騙者,仍可能導致實質監禁。早認罪扣減可與法定加刑先後計算;本案顯示第27條可因罪行普遍及社會危害而提高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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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處理騙款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涉款近1,090萬元且交易達數千筆,雖被告與詐騙者沒有已證實關聯,仍屬嚴重罪行;被告早認罪及加刑後,最終判監43個月。
Q.處理多少犯罪得益會以五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院引用的量刑分析指出,處理約300萬至600萬元通常以約四年起點,超過1,000萬元則約五年;本案因金額接近1,090萬元,訂定四年半起點。
Q.認罪後法院可以因使用傀儡戶口而加刑嗎?
可以。法院先因被告早認罪將刑期由54個月減至36個月,其後根據第27條因傀儡戶口罪行普遍及危害社會而加刑20%,最後判監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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