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421/2024

持刀傷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兩個月
兩罪合共判囚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7/10/2025[2025] HKDC 16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UNG LONG NICHOLA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9月23日在餐廳與他人因使用洗手間發生爭執,其後再次在餐廳外相遇並互相口角。被告情緒激動,返回餐廳取出約30厘米長的菜刀,向PW1頭部揮砍;PW1以左臂遮擋,左肘附近被割傷。傷勢包括8厘米裂傷、骨折線、肌肉及關節囊受損,並須即日接受手術。被告在現場被捕,承認當時飲酒及持刀傷人。其後被告於2024年7月未依指定日期出庭,並於同年8月被重新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的刑罰。控方依據案情主張反映持刀攻擊及傷勢嚴重;辯方強調被告認罪、初犯、單獨及非預謀行事、受酒精影響,並指第二罪屬短期缺席。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並評估被告取刀、以具殺傷力的菜刀瞄準受害人頭部、造成須手術處理的傷勢等加重因素;同時考慮行為並非預謀、被告初犯及認罪。法庭認為第一罪適當起點為三年,依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後為兩年。第二罪方面,法庭不接受被告忘記出庭的說法,認定其故意缺席以避免服刑;起點四個半月,認罪後為三個月。為反映整體性原則,第二罪其中兩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L(1)及(3)條規管未按指定歸押。法庭引用 Secretary of Justice vs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所述三至十二年通常刑幅,以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11 April 2013) 的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認罪。第一罪判監兩年,第二罪判監三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持刀瞄準頭部即使最終造成手臂傷勢,仍可反映高度罪責。法庭亦明確拒絕以忘記聆訊日期作為故意缺席的合理解釋,並按整體性原則調整連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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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向人頭部揮砍但只傷及手臂會判刑多久?
A.

法庭重視被告使用具殺傷力菜刀並瞄準頭部,亦考慮傷勢須即日手術及被告認罪,第一罪由三年起點減至兩年。本案最終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Q.忘記出庭後兩個月內被捕可否免除沒有歸押罪?
A.

法庭不接受被告忘記聆訊日期且不知道如何處理的說法,認定他故意缺席以避免服刑。第二罪減刑後為三個月,其中兩個月須與第一罪連續執行。

Q.飲酒及一時衝動持刀傷人可否大幅減刑?
A.

法庭考慮被告飲酒、非預謀及無刑事紀錄,但亦重視其取刀、瞄準頭部及造成嚴重傷勢,故只採用三年起點並因認罪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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