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10 & 960/2024(合併)
C [2025] HKDC 169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10 及 960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謝韋賢 第一被告人
J J
連忠寶 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M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 日
N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
O O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葉志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
Q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控罪: [2]、[4]、[6]、[8] 及 [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R R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S S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1. 本 案 是 一 宗 合 併 案 , 由 DCCC 510/2024 及 DCCC E
960/2024 組 成 , 共 有 兩 名 被 告 人 ( D1 及 D2 ) , D1 在 DCCC
F F
510/2024 面對八罪;D2 在 DCCC 960/2024 面對兩罪。兩宗案件合併
G G
後,D2 的兩項控罪改列為合併案的最後兩罪,現在的合併案因此共
H 有十項控罪,頭八項來自 DCCC 510/2024,都是針對 D1,最後的兩 H
I
罪來自 DCCC 960/2024,都是針對 D2。 I
J J
2. 合併案的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謀詐騙;控罪二、
K 四、六、八分別是控罪一、三、五、七的交替控罪,都是處理已知 K
L
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L
M M
3. D1 承認控罪二、四、六、八,獲控方接納,交替的控罪
N 一、三、五、七便留在法庭檔案。 N
O O
4. D2 面對合併案的控罪九和控罪十,控罪九是串謀詐騙、
P P
控罪十是控罪九的交替控罪,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Q 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 Q
R R
5. D2 承認控罪十獲控方接納,控罪九便留在法庭檔案。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案情
C C
6. D1 承認的控罪二、四、六、八分別涉及四宗事件(下稱
D D
「事件一」至「事件四」);D2 承認的控罪十也涉及事件三。
E E
F
事件一 F
G G
控罪二
H H
7. 2023 年 9 月 15 日,住在觀塘的 86 歲賴女士(PW1)接
I I
到一名男子 A 來電,對方假扮是 PW1 的孫兒,稱自己因為打架而被
J J
警察拘捕,需要保釋金,他說朋友阿東會來向 PW1 收錢,PW1 信以
K 為真,便從銀行提取港幣 50,000 元回家。 K
L L
8. 不久,D1 來到 PW1 的住所,表示自己來收錢,PW1 把
M M
50,000 元交給 D1。
N N
9. 一日後,男子 A 再來電說要更多保釋金,今次 PW1 向孫
O O
兒求證,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P P
Q 事件二 Q
R R
控罪四
S S
T
10. 2023 年 9 月 17 日,住在將軍澳的 78 歲彭女士(PW2) T
接到一名男子 B 來電,對方假扮是 PW2 的兒子,PW2 信以為真。
U U
V V
-4-
A A
B B
11. 一日後,即 2023 年 9 月 18 日,男子 B 再來電,表示自
C 己遭警察拘捕,需要 100,000 元作保釋金,他說朋友陳明會來向 PW2 C
收錢。
D D
E E
12. 稍後,扮作陳明的 D1 聯絡 PW2,然後去到 PW2 的住
F 所,稱自己是陳明,並用電話和男子 B 聯絡,由男子 B 向 PW2 證明 F
D1 是他所稱的朋友,男子 B 叫 PW2 將 100,000 元交給 D1,PW2 照
G G
辦。
H H
I 13. 同日稍後時間,男子 B 再聯絡 PW2,表示要更多保釋 I
金,數額為 130,000 元。
J J
K K
14. D1 在同日較後時間再到 PW2 的住所收取上述的 130,000
L 元。 L
M M
15. PW2 後來聯絡上兒子,知道受騙。
N N
O
事件三(控罪六和控罪十) O
P P
控罪六
Q Q
16. 2023 年 9 月 21 日上午九時許,住在青衣的 79 歲盧女士
R R
(PW3)接到男子 C 的來電,對方假扮是 PW3 的兒子,表示自己弄
S S
傷人,需要賠償對方 50,000 元,PW3 信以為真,男子 C 叫 PW3 用另
T 一個電話號碼去聯絡他,PW3 照做,男子 C 在該通電話說他的朋友 T
很快來向 PW3 收錢。
U U
V V
-5-
A A
B B
17. 同日稍後時間,一名自稱傑仔的男子致電 PW3,表示是
C 男子 C 的朋友,會到來收錢,他問 PW3 住在哪裡。 C
D D
18. 同日上午十時許,D1 到達 PW3 的住所,自稱傑仔,
E E
PW3 將 50,000 元交給 D1。
F F
控罪十
G G
H 19. 同日上午十一時左右,PW3 又收到來電,對方說要更多 H
I
賠償金,今次是 150,000 元。 I
J J
20. PW3 於是到銀行提取 150,000 元,然後致電男子 C 說已
K 準備好錢,男子 C 在電話說他的朋友會到來收錢。 K
L L
21. 大約十分鐘後,男子 C 致電 PW3,叫他下樓交錢給他的
M M
朋友,PW3 於是帶著 150,000 元下樓。此時,D2 走來,說自己是傑
N 仔的弟弟,前來代為收錢,D2 致電男子 C,男子 C 在電話上和 PW3 N
O
對講,男子 C 確認 D2 是前來向 PW3 收錢的人,PW3 於是將 150,000 O
元交給 D2。
P P
Q 22. 同日下午二時左右,男子 C 再致電 PW3,表示需要另外 Q
的 150,000 元,PW3 便到銀行再提取 150,000 元,然後聯絡男子 C,
R R
男子 C 在電話中說他的朋友會前來收錢,PW3 於是帶著這 150,000 元
S S
下樓再見到 D2,D2 向 PW3 收取那 150,000 元。
T T
23. PW3 後來向兒子求證,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U U
V V
-6-
A A
B B
事件四
C C
控罪八
D D
E 24. 2023 年 9 月 21 日,81 歲的譚女士(PW4)接到男子 D E
F
來電,對方聲稱 PW4 的兒子打人,需要賠償對方 70,000 元,男子 D F
叫 PW4 打一個電話號碼去聯絡他的兒子,PW4 照做,一名說英語的
G G
女子接聽,不久男子 D 再來電,說在 PW4 住所外等候,PW4 於是下
H H
樓,見到 D1,D1 稱自己是 PW4 兒子的朋友傑仔,PW4 便帶 D1 回
I 家,給他 70,000 元,D1 然後離開。 I
J J
25. 同日稍後時間,男子 D 再來電,要 PW4 再付 100,000 元
K K
賠 償 , 並 叫 他 將 錢 交 給 到 來 收 錢 的 D1 , PW4 照 辦 , 他 下 樓 將
L 100,000 元交給 D1。 L
M M
26. PW4 回家再接到男子 D 來電,對方今次再索取 200,000
N 元賠償,叫 PW4 到住所樓下見面,PW4 照辦,又見到 D1,PW4 要 N
O 求 D1 讓她見見兒子,D1 於是致電,並將電話遞給 PW4,電話中的 O
男子向 PW4 表示他只需要把錢交給 D1,兒子便會回來向她解釋,
P P
PW4 照辦,將 200,000 元交給 D1,D1 跟著離開,上了一部黑色車
Q Q
輛。
R R
27. PW4 後來知道自己受騙,於是報警。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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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7-
A A
B B
拘捕及警誡
C C
28. 警方根據閉路電視查到事件四 那部黑色車輛是一部
D D
GoGoVan,由 D1 以他本人登記的電話號碼聯絡司機。
E E
F
29. D1 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說「啲錢係我 F
執嘅,每次 1,000 鈫報酬,其他唔知」。
G G
H 30. 其後,D1 對警察說自己是一名貨運司機,收到「搵工」 H
I
的推銷電話,被對方招攬去收錢,他承認在事件一向 PW1 收取了 I
50,000 元;在事件二向 PW2 收取合共 230,000 元;在事件三向 PW3
J J
收取 50,000 元,並在事件四向 PW4 前後收取合共 370,000 元。D1 說
K K
他把收到的錢都交給「搵工」,對方每次給他 1,000 元酬勞。
L L
31. D2 也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說「我係响
M M
同 一 日 上 過 去青 衣 執 錢, 同 埋 去過 錦繡 花 園 執 錢 ,為 咗 賺 啲 使
N 用」。 N
O O
32. 其後,D2 再向警方說他在 2023 年 8、9 月左右,經一個
P P
叫「小霸王」的人介紹去做收錢工作,每日酬勞 1,500 元。D2 承認
Q 去過青衣青盛苑樓下向一名老婦(即 PW3)收錢,他前後向該婦人 Q
R 收錢兩次。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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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8-
A A
B B
案底
C C
33. D1 現年 34 歲,事前有兩項定罪紀錄,2014 年是普通襲
D D
擊,被判罰款;2018 年是阻差辦公,被判感化。
E E
F
34. D2 現年 23 歲,他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同一日,在兩宗盜 F
竊案都被判進勞教中心。
G G
H 加刑申請 H
I I
35. 控方對控罪二、四、六、八、十都有加刑申請。
J J
K 36.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K
條,若被告人所指明的罪行:(a)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
L L
害;(b)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該類
M M
罪行發生普遍;(d)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
N 害,或(e)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法庭 N
O
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O
P P
37. 控方指控 罪二、 四、六 、八、 十都有 上述的( c )、
Q (d)和(e)所講的情況。 Q
R R
38.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一些電話騙
S S
案情況,該口供經控辯雙方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T 為證據,雙方不需鄭督察上庭作供,而兩名辯方律師也無反駁證據 T
提供。
U U
V V
-9-
A A
B B
39.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的口供所提的罪案數據。
C C
40. 鄭總督察說電話騙案大致分為以下類別:(a)「猜猜我
D D
是誰」,即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然後捏造理由向受害
E E
人索取金錢應急;(b)假冒官員;(c)虛構綁架和;(d)假冒客
F 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F
G G
41. 控罪二、四、六、八、十都屬於「猜猜我是誰」的犯罪
H H
情況,根據鄭總督察的口供,近年這類造成金錢損失的騙案發生情
I 況如下:2018 年有 237 宗,涉及騙款一千三百多萬;2019 年有 408 I
宗,涉及騙款二千二百多萬;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二千六百
J J
多萬;2021 年有 483 宗,涉及騙款二千七百多萬;2022 年有 1,395
K K
宗,涉及騙款一億一千四百多萬;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一億
L 八千八百多萬;2024 年有 1,067 宗,涉及騙款七千九百多萬;2025 L
年 1 月至 8 月有 1,093 宗,涉及騙款七千四百多萬。
M M
N N
42. 在上述騙案中,騙徒有時派人向受害人收錢,收錢的人
O 便是處理犯罪得益,即「洗黑錢」,這樣向受害人收錢的情況如 O
下:2018 年有 2 宗,涉及騙款約十八萬元;2019 年有 3 宗,涉及騙
P P
款約二十萬元;2020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兩萬元;2021 年有 114
Q Q
宗,涉及騙款約八百七十萬元;2022 年有 747 宗,涉及騙款約七千
R 二百萬元;2023 年有 1,130 宗,涉及騙款約一億三千九百萬元;2024 R
S
年有 328 宗,涉及騙款約四千三百萬元;2025 年 1 月至 8 月有 266 S
宗,涉及騙款約四千萬元。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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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求情
C C
D1
D D
E 43. 律師說 D1 在香港出生,有中五教育程度,被捕前和家人 E
同住。妻子是一名菲律賓籍女子,兩人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大約
F F
四歲及兩歲。被告是一名司機兼送貨員,案發時月入大約三萬元,
G G
是家中經濟之柱。
H H
44. 律師說被告人的菲律賓籍妻子因被告人被捕及還押,未
I I
能長期留港,現在只能以旅遊簽證到港,逗留 14 天便要離境,她也
J J
無法在港工作,一對女兒須由被告人的父母照顧。
K K
45. 律師說被告人已在獄中悔過。
L L
M M
46. 律師呈上 D1 的多名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稱讚被告,
N 為他說情。 N
O O
47. 律師指 D1 以前沒有相類案底或不誠實犯罪紀錄,他為人
P P
單純,容易信人,今次犯法是受「搵工」的人誘使,自己不確定對
Q 方是向人行騙,D1 以為自己可能只是替人向一些老人家收取老人家 Q
的家人欠債,他把收來的錢都交給「搵工」,每次僅獲 1,000 元酬
R R
勞,四次合共得到 4,000 元酬勞。律師希望法庭以 D1 對上游騙案並
S S
不知情的基礎對他作判。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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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B
48. 案例方面,律師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C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4、律政司長 訴 雲國 C
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Cen Huakuo(岑華擴)[2015] 2
D D
HKLRD 951 律師又提及幾宗同類的區域法院判案。
E E
F 49. 律師不反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但他說由於有關的罪 F
行已有下降,法庭採取的加刑幅度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G G
H H
50. 律師說 D1 所犯的並非是最嚴重的一類「洗黑錢」罪行,
I 四罪合共涉及的數額僅為 700,000 元,D1 都是替叫「搵工」的人 I
「洗黑錢」,律師希望法庭將四項罪的刑期頒令全部或大部分同期
J J
執行。
K K
L D2 L
M M
51. D2 的律師說 D2 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父母已經離
N 異,案發前和家人同住,曾任職飲食業。 N
O O
52. 律師指 D2 在本案只干犯控罪十,處理的犯罪得益僅是
P P
300,000 元,而他只得到 1,500 元酬勞。
Q Q
53. 律師說 D2 犯案是因為當時失業,有財政壓力,他認識一
R R
個叫陳家俊(譯音)的人,經對方介紹,最終替一個叫「小霸王」
S S
的人去收錢以賺取酬勞, D2 將收到的 300,000 元都交予「小霸
T 王」,自己則從陳家俊那裡得到 1,500 元酬勞。 T
U U
V V
- 12 -
A A
B B
54. 律師說 D2 沒有參與上游罪行的騙案,但 D2 承認他對上
C 游罪行有相當知情。 C
D D
55. 律師說 D2 只是一名小卒,不涉及跨境犯罪,犯罪亦不精
E E
密,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和龐大的詐騙集團有關。
F F
56. 律師說 D2 曾向警方提供介紹人陳家俊的資料,不過警方
G G
最後覺得證據不足以拘捕陳家俊。
H H
I
57. 律師提及的案例也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 I
司長 對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和 HKSAR v Mak Ka Sin
J J
[2021] 2 HKLRD 32。
K K
L
58. 律師說 D2 的「洗黑錢」罪(控罪十)僅涉及 300,000 元 L
犯罪得益,雖然 D2 同意他對上游罪行有相當認知,但律師希望法庭
M M
對 D2 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並基於 D2 及早認罪,給予他應得的三
N 分一判刑扣減。 N
O O
59. 加刑方面,律師沒有提出反對,他同意控方所說的三項
P P
加刑情況都存在,不過,律師說相關的「洗黑錢」罪行比高峰時有
Q 所下降,律師希望法庭採取的加刑幅度在四分之一以下。 Q
R R
60. 律師呈上 D2、親友和社工寫的求情信,眾人為 D2 說
S S
情,要求法庭輕判 D2。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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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判刑
C C
61. D1 承認的控罪二、四、六、八是「洗黑錢」罪,而 D2
D D
承認的控罪十也是「洗黑錢」罪。
E E
F
62. 控罪六和控罪十涉及同一的事件三,D1 在控罪六向受害 F
人 PW3 收取騙款 50,000 元,而 D2 則在同日稍後時間先後兩次向
G G
PW3 收取騙款每次 150,000 元,合共為 300,000 元。
H H
I
63. D1 另外在控罪二的事件一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50,000 I
元,又在控罪四的事件二於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2 收取騙款,
J J
先是 100,000 元,其後再收取 130,000 元,合共為 230,000 元。他再
K K
於控罪八的事件四在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取騙款,分別為
L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元。 L
M M
64. 有辯方律師提及一些相類的區域法院判案,不過,本席
N 認為考慮個別同級法院的判案並不適宜,因為有些案件會判得較 N
O 重、有些判得較輕,判刑不是將部分案件互相比較。 O
P P
65.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
Q 都涉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 Q
R 判刑指引。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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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4 -
A A
B B
66. 「洗黑錢」的判刑要視乎案中一切相關情況,涉及的款
C 項是重要考慮,但也要考慮交易次數、戶口數目、犯罪的精密程 C
度、被告人的角色,法庭更要考慮犯罪利益涉及的上游罪行情況,
D D
與及被告人曾否參與上游罪行或對上游罪行有所知情。
E E
F 67. 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騙徒,騙徒難以處理犯罪得 F
益,因此「洗黑錢」的人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G G
H H
68. D2 透過律師承認他對控罪十涉及的上游騙案有相當知
I 情,他自己亦在庭上親口向法庭承認。 I
J J
69. 至於 D1,律師指 D1 為人單純,案發時只是以為自己代
K K
人上門收取欠債,對上游罪行並無任何知情。
L L
70. D1 一方的說法完全不符案情,案情顯示 D1 上門向一些
M M
老人家收取數以萬計的金錢,有時更是先後兩次、甚至三次收款,
N 他曾使用假身分,包括在事件二自稱為「陳明」、又在事件三和事 N
O 件四叫自己做「傑仔」。 O
P P
71. 本席肯定 D1 對他所犯的「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都有相
Q 當認知。 Q
R R
72. 本席肯定 D1 和 D2 對他們所犯的「洗黑錢」罪的上游罪
S S
行有相當認知才處理有關的犯罪得益。在此基礎下,即使 D1 和 D2
T 只是替騙徒處理犯罪得益,他們的罪責也不輕。 T
U U
V V
- 15 -
A A
B B
73. 在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承
C 認三項「洗黑錢」罪,上游罪行涉及騙徒用電話詐騙一些老人家, C
受害人分別交出 39,500 元、30,000 元和 75,000 元,上訴人都是扮演
D D
收款人的角色。頭兩宗罪在連續兩天發生,第三宗罪在五十三天後
E E
發生,原審法官以 48 個月監禁為每罪的量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
F 的三分一扣減後,每罪再加刑 10 個月,三罪最後的總認罪刑期為 52 F
個月監禁。
G G
H H
74. 林宗悅不服原審法官的判處,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上
I 訴人對有關的騙案有粗略知情。上訴庭分析相關案例後,將控罪一 I
和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下調至 3 年監禁,控罪三的量刑起點則下
J J
調至三年三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不
K K
過,上訴庭認為每項罪行都須加刑三分之一,三罪的最終刑期並非
L 全部同期執行,最後的總認罪刑期為 46 個月監禁。 L
M M
D2 的控罪十
N N
O 75. D2 過往的犯罪紀錄和「洗黑錢」罪並不類同,他也沒有 O
像林宗悅案的上訴人那樣跨境犯案。
P P
Q Q
76. D2 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每次 150,000
R 元,合共為 300,000 元。本席認為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45 個月 R
監禁。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77. D2 曾向警方提供介紹人陳家俊的資料,說是協助警方,
C 但他說出的情況和警方查出他的戶口資料有很大出入,警方認為 D2 C
不是可靠的證人,因此未有繼續追查,本席同意,D2 因此未能得到
D D
額外的判刑扣減。
E E
F 78. 根據鄭總督察所提供的不受爭議犯罪數據,騙徒派人收 F
取騙款的「洗黑錢」情況發生普遍,涉及的整體金額巨大,騙徒得
G G
益甚多,控方提出的三項加刑理由都成立,本席同意控方的加刑申
H H
請。有關的罪行在警方嚴厲執法及法庭重判下已有下降,但未被遏
I 止,加刑仍有必要,不過,幅度可以由一般的三分之一暫時下調至 I
四分之一。
J J
K K
79. D2 的控罪十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為 45 個月監禁,認罪
L 減三分之一,再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但須加刑四分之一,最終判囚 L
為三十七個月兩星期(本來計算為 37.5 個月,但懲教署不接納份數
M M
計算,所以 0.5 個月便寫成為兩星期)。
N N
O D1 的控罪二、四、六、八 O
P P
80. D1 過往的犯罪紀錄和「洗黑錢」罪行並不類同,他也不
Q Q
像林宗悅案的上訴人那樣跨境犯案。
R R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81. D1 的控罪六涉及事件三,他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
C 50,000 元,他另外在控罪二的事件一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50,000 C
元,又在控罪四的事件二於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2 收取騙款,
D D
首先是 100,000 元,然後再收 130,000 元,合共為 230,000 元。他再
E E
於控罪八的事件四,在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取騙款,分別
F 為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元。 F
G G
82. 上述的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和事件四分別發生在
H H
2023 年 9 月 15 日、9 月 18 日和 9 月 21 日(同日兩宗)。
I I
83. 控罪二的事件一涉及 D1 一次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J J
5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3 個月,D1 及早認罪,可得三
K K
分一判刑扣減。
L L
84. 控罪四的事件二涉及 D1 在另一天,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
M M
人 PW2 收取騙款,首先是 100,000 元,然後再收 130,000 元,合共為
N N
23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9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
O 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O
P P
85. 控罪六的事件三涉及 D1 一次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
Q Q
5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3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可
R 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R
S S
86. 控罪八的事件四涉及 D1 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
T T
取騙款分別為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U U
V V
- 18 -
A A
B B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45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可得三分
C 一的判刑扣減。 C
D D
87. 本席會對 D1 干犯的控罪二、四、六、八都加刑四分之
E E
一,理由見於上文第 78 段。
F F
88. D1 的控罪二最終判囚為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G G
H 89. D1 的控罪四的最終判囚為三十二個月兩星期。 H
I I
90. D1 的控罪六最終判囚為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J J
K 91. D1 的控罪八最終判囚為三十七個月兩星期。 K
L L
92. D1 看來是為同一詐騙集團收取犯罪利益。他干犯的控罪
M M
二、四、六、八雖然性質相同,但發生在三個不同日子,其中一日
N 兩宗,相距時間不遠,但涉及不同受害人,本席認為四罪的刑期不 N
應全部同期執行。
O O
P P
93. 本席認為 D1 干犯的控罪二、四、六、八,個別都是嚴
Q 重,整體來看更為嚴重,連同四分一的加刑,四罪最終判刑起點應 Q
為 78 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後,四罪的整體認罪刑期應接
R R
近 52 個月監禁。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94. 本席頒令 D1 的控罪二和控罪六,每項刑期其中 4 個月,
C 與及控罪四的刑期其中六個月兩星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 C
八的全部三十七個月兩星期刑期分期執行,四罪的最終認罪刑期便
D D
是五十一個月四星期。
E E
F F
G G
( 林偉權 )
H 區域法院法官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A A
B B
DCCC 510 & 960/2024(合併)
C [2025] HKDC 169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10 及 960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謝韋賢 第一被告人
J J
連忠寶 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M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 日
N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
O O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葉志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
Q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控罪: [2]、[4]、[6]、[8] 及 [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R R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S S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1. 本 案 是 一 宗 合 併 案 , 由 DCCC 510/2024 及 DCCC E
960/2024 組 成 , 共 有 兩 名 被 告 人 ( D1 及 D2 ) , D1 在 DCCC
F F
510/2024 面對八罪;D2 在 DCCC 960/2024 面對兩罪。兩宗案件合併
G G
後,D2 的兩項控罪改列為合併案的最後兩罪,現在的合併案因此共
H 有十項控罪,頭八項來自 DCCC 510/2024,都是針對 D1,最後的兩 H
I
罪來自 DCCC 960/2024,都是針對 D2。 I
J J
2. 合併案的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謀詐騙;控罪二、
K 四、六、八分別是控罪一、三、五、七的交替控罪,都是處理已知 K
L
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 L
M M
3. D1 承認控罪二、四、六、八,獲控方接納,交替的控罪
N 一、三、五、七便留在法庭檔案。 N
O O
4. D2 面對合併案的控罪九和控罪十,控罪九是串謀詐騙、
P P
控罪十是控罪九的交替控罪,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
Q 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 Q
R R
5. D2 承認控罪十獲控方接納,控罪九便留在法庭檔案。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案情
C C
6. D1 承認的控罪二、四、六、八分別涉及四宗事件(下稱
D D
「事件一」至「事件四」);D2 承認的控罪十也涉及事件三。
E E
F
事件一 F
G G
控罪二
H H
7. 2023 年 9 月 15 日,住在觀塘的 86 歲賴女士(PW1)接
I I
到一名男子 A 來電,對方假扮是 PW1 的孫兒,稱自己因為打架而被
J J
警察拘捕,需要保釋金,他說朋友阿東會來向 PW1 收錢,PW1 信以
K 為真,便從銀行提取港幣 50,000 元回家。 K
L L
8. 不久,D1 來到 PW1 的住所,表示自己來收錢,PW1 把
M M
50,000 元交給 D1。
N N
9. 一日後,男子 A 再來電說要更多保釋金,今次 PW1 向孫
O O
兒求證,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P P
Q 事件二 Q
R R
控罪四
S S
T
10. 2023 年 9 月 17 日,住在將軍澳的 78 歲彭女士(PW2) T
接到一名男子 B 來電,對方假扮是 PW2 的兒子,PW2 信以為真。
U U
V V
-4-
A A
B B
11. 一日後,即 2023 年 9 月 18 日,男子 B 再來電,表示自
C 己遭警察拘捕,需要 100,000 元作保釋金,他說朋友陳明會來向 PW2 C
收錢。
D D
E E
12. 稍後,扮作陳明的 D1 聯絡 PW2,然後去到 PW2 的住
F 所,稱自己是陳明,並用電話和男子 B 聯絡,由男子 B 向 PW2 證明 F
D1 是他所稱的朋友,男子 B 叫 PW2 將 100,000 元交給 D1,PW2 照
G G
辦。
H H
I 13. 同日稍後時間,男子 B 再聯絡 PW2,表示要更多保釋 I
金,數額為 130,000 元。
J J
K K
14. D1 在同日較後時間再到 PW2 的住所收取上述的 130,000
L 元。 L
M M
15. PW2 後來聯絡上兒子,知道受騙。
N N
O
事件三(控罪六和控罪十) O
P P
控罪六
Q Q
16. 2023 年 9 月 21 日上午九時許,住在青衣的 79 歲盧女士
R R
(PW3)接到男子 C 的來電,對方假扮是 PW3 的兒子,表示自己弄
S S
傷人,需要賠償對方 50,000 元,PW3 信以為真,男子 C 叫 PW3 用另
T 一個電話號碼去聯絡他,PW3 照做,男子 C 在該通電話說他的朋友 T
很快來向 PW3 收錢。
U U
V V
-5-
A A
B B
17. 同日稍後時間,一名自稱傑仔的男子致電 PW3,表示是
C 男子 C 的朋友,會到來收錢,他問 PW3 住在哪裡。 C
D D
18. 同日上午十時許,D1 到達 PW3 的住所,自稱傑仔,
E E
PW3 將 50,000 元交給 D1。
F F
控罪十
G G
H 19. 同日上午十一時左右,PW3 又收到來電,對方說要更多 H
I
賠償金,今次是 150,000 元。 I
J J
20. PW3 於是到銀行提取 150,000 元,然後致電男子 C 說已
K 準備好錢,男子 C 在電話說他的朋友會到來收錢。 K
L L
21. 大約十分鐘後,男子 C 致電 PW3,叫他下樓交錢給他的
M M
朋友,PW3 於是帶著 150,000 元下樓。此時,D2 走來,說自己是傑
N 仔的弟弟,前來代為收錢,D2 致電男子 C,男子 C 在電話上和 PW3 N
O
對講,男子 C 確認 D2 是前來向 PW3 收錢的人,PW3 於是將 150,000 O
元交給 D2。
P P
Q 22. 同日下午二時左右,男子 C 再致電 PW3,表示需要另外 Q
的 150,000 元,PW3 便到銀行再提取 150,000 元,然後聯絡男子 C,
R R
男子 C 在電話中說他的朋友會前來收錢,PW3 於是帶著這 150,000 元
S S
下樓再見到 D2,D2 向 PW3 收取那 150,000 元。
T T
23. PW3 後來向兒子求證,知道受騙,於是報警。
U U
V V
-6-
A A
B B
事件四
C C
控罪八
D D
E 24. 2023 年 9 月 21 日,81 歲的譚女士(PW4)接到男子 D E
F
來電,對方聲稱 PW4 的兒子打人,需要賠償對方 70,000 元,男子 D F
叫 PW4 打一個電話號碼去聯絡他的兒子,PW4 照做,一名說英語的
G G
女子接聽,不久男子 D 再來電,說在 PW4 住所外等候,PW4 於是下
H H
樓,見到 D1,D1 稱自己是 PW4 兒子的朋友傑仔,PW4 便帶 D1 回
I 家,給他 70,000 元,D1 然後離開。 I
J J
25. 同日稍後時間,男子 D 再來電,要 PW4 再付 100,000 元
K K
賠 償 , 並 叫 他 將 錢 交 給 到 來 收 錢 的 D1 , PW4 照 辦 , 他 下 樓 將
L 100,000 元交給 D1。 L
M M
26. PW4 回家再接到男子 D 來電,對方今次再索取 200,000
N 元賠償,叫 PW4 到住所樓下見面,PW4 照辦,又見到 D1,PW4 要 N
O 求 D1 讓她見見兒子,D1 於是致電,並將電話遞給 PW4,電話中的 O
男子向 PW4 表示他只需要把錢交給 D1,兒子便會回來向她解釋,
P P
PW4 照辦,將 200,000 元交給 D1,D1 跟著離開,上了一部黑色車
Q Q
輛。
R R
27. PW4 後來知道自己受騙,於是報警。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拘捕及警誡
C C
28. 警方根據閉路電視查到事件四 那部黑色車輛是一部
D D
GoGoVan,由 D1 以他本人登記的電話號碼聯絡司機。
E E
F
29. D1 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說「啲錢係我 F
執嘅,每次 1,000 鈫報酬,其他唔知」。
G G
H 30. 其後,D1 對警察說自己是一名貨運司機,收到「搵工」 H
I
的推銷電話,被對方招攬去收錢,他承認在事件一向 PW1 收取了 I
50,000 元;在事件二向 PW2 收取合共 230,000 元;在事件三向 PW3
J J
收取 50,000 元,並在事件四向 PW4 前後收取合共 370,000 元。D1 說
K K
他把收到的錢都交給「搵工」,對方每次給他 1,000 元酬勞。
L L
31. D2 也在 2023 年 10 月 12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說「我係响
M M
同 一 日 上 過 去青 衣 執 錢, 同 埋 去過 錦繡 花 園 執 錢 ,為 咗 賺 啲 使
N 用」。 N
O O
32. 其後,D2 再向警方說他在 2023 年 8、9 月左右,經一個
P P
叫「小霸王」的人介紹去做收錢工作,每日酬勞 1,500 元。D2 承認
Q 去過青衣青盛苑樓下向一名老婦(即 PW3)收錢,他前後向該婦人 Q
R 收錢兩次。 R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案底
C C
33. D1 現年 34 歲,事前有兩項定罪紀錄,2014 年是普通襲
D D
擊,被判罰款;2018 年是阻差辦公,被判感化。
E E
F
34. D2 現年 23 歲,他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同一日,在兩宗盜 F
竊案都被判進勞教中心。
G G
H 加刑申請 H
I I
35. 控方對控罪二、四、六、八、十都有加刑申請。
J J
K 36.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K
條,若被告人所指明的罪行:(a)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
L L
害;(b)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該類
M M
罪行發生普遍;(d)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
N 害,或(e)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法庭 N
O
可考慮對被告人加刑。 O
P P
37. 控方指控 罪二、 四、六 、八、 十都有 上述的( c )、
Q (d)和(e)所講的情況。 Q
R R
38.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一些電話騙
S S
案情況,該口供經控辯雙方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T 為證據,雙方不需鄭督察上庭作供,而兩名辯方律師也無反駁證據 T
提供。
U U
V V
-9-
A A
B B
39.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的口供所提的罪案數據。
C C
40. 鄭總督察說電話騙案大致分為以下類別:(a)「猜猜我
D D
是誰」,即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然後捏造理由向受害
E E
人索取金錢應急;(b)假冒官員;(c)虛構綁架和;(d)假冒客
F 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F
G G
41. 控罪二、四、六、八、十都屬於「猜猜我是誰」的犯罪
H H
情況,根據鄭總督察的口供,近年這類造成金錢損失的騙案發生情
I 況如下:2018 年有 237 宗,涉及騙款一千三百多萬;2019 年有 408 I
宗,涉及騙款二千二百多萬;2020 年有 498 宗,涉及騙款二千六百
J J
多萬;2021 年有 483 宗,涉及騙款二千七百多萬;2022 年有 1,395
K K
宗,涉及騙款一億一千四百多萬;2023 年有 1,920 宗,涉及騙款一億
L 八千八百多萬;2024 年有 1,067 宗,涉及騙款七千九百多萬;2025 L
年 1 月至 8 月有 1,093 宗,涉及騙款七千四百多萬。
M M
N N
42. 在上述騙案中,騙徒有時派人向受害人收錢,收錢的人
O 便是處理犯罪得益,即「洗黑錢」,這樣向受害人收錢的情況如 O
下:2018 年有 2 宗,涉及騙款約十八萬元;2019 年有 3 宗,涉及騙
P P
款約二十萬元;2020 年有 3 宗,涉及騙款約兩萬元;2021 年有 114
Q Q
宗,涉及騙款約八百七十萬元;2022 年有 747 宗,涉及騙款約七千
R 二百萬元;2023 年有 1,130 宗,涉及騙款約一億三千九百萬元;2024 R
S
年有 328 宗,涉及騙款約四千三百萬元;2025 年 1 月至 8 月有 266 S
宗,涉及騙款約四千萬元。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求情
C C
D1
D D
E 43. 律師說 D1 在香港出生,有中五教育程度,被捕前和家人 E
同住。妻子是一名菲律賓籍女子,兩人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大約
F F
四歲及兩歲。被告是一名司機兼送貨員,案發時月入大約三萬元,
G G
是家中經濟之柱。
H H
44. 律師說被告人的菲律賓籍妻子因被告人被捕及還押,未
I I
能長期留港,現在只能以旅遊簽證到港,逗留 14 天便要離境,她也
J J
無法在港工作,一對女兒須由被告人的父母照顧。
K K
45. 律師說被告人已在獄中悔過。
L L
M M
46. 律師呈上 D1 的多名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稱讚被告,
N 為他說情。 N
O O
47. 律師指 D1 以前沒有相類案底或不誠實犯罪紀錄,他為人
P P
單純,容易信人,今次犯法是受「搵工」的人誘使,自己不確定對
Q 方是向人行騙,D1 以為自己可能只是替人向一些老人家收取老人家 Q
的家人欠債,他把收來的錢都交給「搵工」,每次僅獲 1,000 元酬
R R
勞,四次合共得到 4,000 元酬勞。律師希望法庭以 D1 對上游騙案並
S S
不知情的基礎對他作判。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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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B
48. 案例方面,律師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C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4、律政司長 訴 雲國 C
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Cen Huakuo(岑華擴)[2015] 2
D D
HKLRD 951 律師又提及幾宗同類的區域法院判案。
E E
F 49. 律師不反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但他說由於有關的罪 F
行已有下降,法庭採取的加刑幅度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G G
H H
50. 律師說 D1 所犯的並非是最嚴重的一類「洗黑錢」罪行,
I 四罪合共涉及的數額僅為 700,000 元,D1 都是替叫「搵工」的人 I
「洗黑錢」,律師希望法庭將四項罪的刑期頒令全部或大部分同期
J J
執行。
K K
L D2 L
M M
51. D2 的律師說 D2 有中五教育程度,未婚,父母已經離
N 異,案發前和家人同住,曾任職飲食業。 N
O O
52. 律師指 D2 在本案只干犯控罪十,處理的犯罪得益僅是
P P
300,000 元,而他只得到 1,500 元酬勞。
Q Q
53. 律師說 D2 犯案是因為當時失業,有財政壓力,他認識一
R R
個叫陳家俊(譯音)的人,經對方介紹,最終替一個叫「小霸王」
S S
的人去收錢以賺取酬勞, D2 將收到的 300,000 元都交予「小霸
T 王」,自己則從陳家俊那裡得到 1,500 元酬勞。 T
U U
V V
- 12 -
A A
B B
54. 律師說 D2 沒有參與上游罪行的騙案,但 D2 承認他對上
C 游罪行有相當知情。 C
D D
55. 律師說 D2 只是一名小卒,不涉及跨境犯罪,犯罪亦不精
E E
密,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和龐大的詐騙集團有關。
F F
56. 律師說 D2 曾向警方提供介紹人陳家俊的資料,不過警方
G G
最後覺得證據不足以拘捕陳家俊。
H H
I
57. 律師提及的案例也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 I
司長 對 雲國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和 HKSAR v Mak Ka Sin
J J
[2021] 2 HKLRD 32。
K K
L
58. 律師說 D2 的「洗黑錢」罪(控罪十)僅涉及 300,000 元 L
犯罪得益,雖然 D2 同意他對上游罪行有相當認知,但律師希望法庭
M M
對 D2 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並基於 D2 及早認罪,給予他應得的三
N 分一判刑扣減。 N
O O
59. 加刑方面,律師沒有提出反對,他同意控方所說的三項
P P
加刑情況都存在,不過,律師說相關的「洗黑錢」罪行比高峰時有
Q 所下降,律師希望法庭採取的加刑幅度在四分之一以下。 Q
R R
60. 律師呈上 D2、親友和社工寫的求情信,眾人為 D2 說
S S
情,要求法庭輕判 D2。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判刑
C C
61. D1 承認的控罪二、四、六、八是「洗黑錢」罪,而 D2
D D
承認的控罪十也是「洗黑錢」罪。
E E
F
62. 控罪六和控罪十涉及同一的事件三,D1 在控罪六向受害 F
人 PW3 收取騙款 50,000 元,而 D2 則在同日稍後時間先後兩次向
G G
PW3 收取騙款每次 150,000 元,合共為 300,000 元。
H H
I
63. D1 另外在控罪二的事件一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50,000 I
元,又在控罪四的事件二於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2 收取騙款,
J J
先是 100,000 元,其後再收取 130,000 元,合共為 230,000 元。他再
K K
於控罪八的事件四在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取騙款,分別為
L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元。 L
M M
64. 有辯方律師提及一些相類的區域法院判案,不過,本席
N 認為考慮個別同級法院的判案並不適宜,因為有些案件會判得較 N
O 重、有些判得較輕,判刑不是將部分案件互相比較。 O
P P
65.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
Q 都涉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 Q
R 判刑指引。 R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66. 「洗黑錢」的判刑要視乎案中一切相關情況,涉及的款
C 項是重要考慮,但也要考慮交易次數、戶口數目、犯罪的精密程 C
度、被告人的角色,法庭更要考慮犯罪利益涉及的上游罪行情況,
D D
與及被告人曾否參與上游罪行或對上游罪行有所知情。
E E
F 67. 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騙徒,騙徒難以處理犯罪得 F
益,因此「洗黑錢」的人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G G
H H
68. D2 透過律師承認他對控罪十涉及的上游騙案有相當知
I 情,他自己亦在庭上親口向法庭承認。 I
J J
69. 至於 D1,律師指 D1 為人單純,案發時只是以為自己代
K K
人上門收取欠債,對上游罪行並無任何知情。
L L
70. D1 一方的說法完全不符案情,案情顯示 D1 上門向一些
M M
老人家收取數以萬計的金錢,有時更是先後兩次、甚至三次收款,
N 他曾使用假身分,包括在事件二自稱為「陳明」、又在事件三和事 N
O 件四叫自己做「傑仔」。 O
P P
71. 本席肯定 D1 對他所犯的「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都有相
Q 當認知。 Q
R R
72. 本席肯定 D1 和 D2 對他們所犯的「洗黑錢」罪的上游罪
S S
行有相當認知才處理有關的犯罪得益。在此基礎下,即使 D1 和 D2
T 只是替騙徒處理犯罪得益,他們的罪責也不輕。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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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73. 在林宗悅案 [2015] 3 HKLRD 182,來自內地的上訴人承
C 認三項「洗黑錢」罪,上游罪行涉及騙徒用電話詐騙一些老人家, C
受害人分別交出 39,500 元、30,000 元和 75,000 元,上訴人都是扮演
D D
收款人的角色。頭兩宗罪在連續兩天發生,第三宗罪在五十三天後
E E
發生,原審法官以 48 個月監禁為每罪的量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
F 的三分一扣減後,每罪再加刑 10 個月,三罪最後的總認罪刑期為 52 F
個月監禁。
G G
H H
74. 林宗悅不服原審法官的判處,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上
I 訴人對有關的騙案有粗略知情。上訴庭分析相關案例後,將控罪一 I
和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下調至 3 年監禁,控罪三的量刑起點則下
J J
調至三年三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不
K K
過,上訴庭認為每項罪行都須加刑三分之一,三罪的最終刑期並非
L 全部同期執行,最後的總認罪刑期為 46 個月監禁。 L
M M
D2 的控罪十
N N
O 75. D2 過往的犯罪紀錄和「洗黑錢」罪並不類同,他也沒有 O
像林宗悅案的上訴人那樣跨境犯案。
P P
Q Q
76. D2 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每次 150,000
R 元,合共為 300,000 元。本席認為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45 個月 R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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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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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7. D2 曾向警方提供介紹人陳家俊的資料,說是協助警方,
C 但他說出的情況和警方查出他的戶口資料有很大出入,警方認為 D2 C
不是可靠的證人,因此未有繼續追查,本席同意,D2 因此未能得到
D D
額外的判刑扣減。
E E
F 78. 根據鄭總督察所提供的不受爭議犯罪數據,騙徒派人收 F
取騙款的「洗黑錢」情況發生普遍,涉及的整體金額巨大,騙徒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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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甚多,控方提出的三項加刑理由都成立,本席同意控方的加刑申
H H
請。有關的罪行在警方嚴厲執法及法庭重判下已有下降,但未被遏
I 止,加刑仍有必要,不過,幅度可以由一般的三分之一暫時下調至 I
四分之一。
J J
K K
79. D2 的控罪十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為 45 個月監禁,認罪
L 減三分之一,再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但須加刑四分之一,最終判囚 L
為三十七個月兩星期(本來計算為 37.5 個月,但懲教署不接納份數
M M
計算,所以 0.5 個月便寫成為兩星期)。
N N
O D1 的控罪二、四、六、八 O
P P
80. D1 過往的犯罪紀錄和「洗黑錢」罪行並不類同,他也不
Q Q
像林宗悅案的上訴人那樣跨境犯案。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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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1. D1 的控罪六涉及事件三,他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
C 50,000 元,他另外在控罪二的事件一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50,000 C
元,又在控罪四的事件二於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人 PW2 收取騙款,
D D
首先是 100,000 元,然後再收 130,000 元,合共為 230,000 元。他再
E E
於控罪八的事件四,在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取騙款,分別
F 為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元。 F
G G
82. 上述的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和事件四分別發生在
H H
2023 年 9 月 15 日、9 月 18 日和 9 月 21 日(同日兩宗)。
I I
83. 控罪二的事件一涉及 D1 一次向受害人 PW1 收取騙款
J J
5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3 個月,D1 及早認罪,可得三
K K
分一判刑扣減。
L L
84. 控罪四的事件二涉及 D1 在另一天,同日先後兩次向受害
M M
人 PW2 收取騙款,首先是 100,000 元,然後再收 130,000 元,合共為
N N
23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9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
O 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O
P P
85. 控罪六的事件三涉及 D1 一次向受害人 PW3 收取騙款
Q Q
50,000 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33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可
R 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R
S S
86. 控罪八的事件四涉及 D1 同日先後三次向受害人 PW4 收
T T
取騙款分別為 70,000 元、100,000 元和 200,000 元,合共為 3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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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應為 45 個月監禁。D1 及早認罪,可得三分
C 一的判刑扣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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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本席會對 D1 干犯的控罪二、四、六、八都加刑四分之
E E
一,理由見於上文第 7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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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D1 的控罪二最終判囚為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G G
H 89. D1 的控罪四的最終判囚為三十二個月兩星期。 H
I I
90. D1 的控罪六最終判囚為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J J
K 91. D1 的控罪八最終判囚為三十七個月兩星期。 K
L L
92. D1 看來是為同一詐騙集團收取犯罪利益。他干犯的控罪
M M
二、四、六、八雖然性質相同,但發生在三個不同日子,其中一日
N 兩宗,相距時間不遠,但涉及不同受害人,本席認為四罪的刑期不 N
應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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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93. 本席認為 D1 干犯的控罪二、四、六、八,個別都是嚴
Q 重,整體來看更為嚴重,連同四分一的加刑,四罪最終判刑起點應 Q
為 78 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後,四罪的整體認罪刑期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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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5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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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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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席頒令 D1 的控罪二和控罪六,每項刑期其中 4 個月,
C 與及控罪四的刑期其中六個月兩星期,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 C
八的全部三十七個月兩星期刑期分期執行,四罪的最終認罪刑期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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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五十一個月四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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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H 區域法院法官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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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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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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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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