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晞樂案 DCCC1549/2024
強行入餐廳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晞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盧晞樂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10月12日深夜,被告強行打開旺角一間餐廳的大門,進入店內並從抽屜取走一部價值港幣1,800元的即影即有相機。翌日警方在被告身上尋回相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被告犯案時19歲,判刑時2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有過度活躍症及讀寫障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青年罪犯是否適宜監禁,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下是否有其他較合適的處置方法。辯方請求判處感化令,指出被告年輕、初犯、非專業竊匪、失物已尋回且已被羈押超過十個月;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檢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監禁,本案沒有加重情節。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16至21歲罪犯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否則不得判監,因此法庭考慮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感化報告。感化令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但被告年輕、初犯並有發展及健康問題,具更生及培訓元素的更生中心較監禁適當,能平衡更生、保護公眾及阻嚇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法庭在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兩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 說明判刑須兼顧罪行嚴重性、公共利益及更生。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 闡明更生中心的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在更生中心服刑。法庭拒絕感化令,認為該命令過輕;更生中心可提供羈押、培訓及更生支援,較監禁適合。
判決啟示
青年罪犯身分不會自動排除羈押式刑罰。法庭須先考慮第109A條的替代處置,但嚴重罪行的量刑指引仍具重要性;更生中心可在阻嚇與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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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初犯入屋偷竊可以判感化令嗎?
法庭認為感化令不足以反映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雖然被告年輕並且初犯,本案仍拒絕感化令,改判進入更生中心。
Q.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指引,指出即使是初犯,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本案沒有加重情節,但該指引仍屬重要考慮。
Q.青年罪犯可以被判入更生中心嗎?
可以。第109A條要求法庭先考慮其他適當處置;本案報告認為被告適合更生中心,法庭遂認為該刑種能兼顧培訓、更生、阻嚇及保護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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