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遠鑫案 DCCC1517/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遠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何遠鑫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4年6月24日,警方在天水圍截查被告,在其斜孭袋內搜出含6.89克可卡因及5.57克氯胺酮的分包毒品,另在其手持紙袋內搜出8粒含8.51克依托咪酯的透明煙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取得毒品出售。案發時他19歲,曾有交通罪行紀錄,並曾因未履行社會服務令而被改判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混合毒品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被告年輕、認罪、悔意及低層次參與,要求從輕及整體性量刑;控方則主張販毒嚴重,應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案所列六個量刑步驟。對混合毒品,法庭比較個別方式及綜合方式,並以可卡因作為毒性較高的基礎毒品,運用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轉換測試所得60.25個月最能反映整體嚴重性;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構成加刑因素,量刑起點提高至63個月。被告坦白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販毒罪刑期為42個月。年輕並非販毒罪的一般減刑因素,但可反映較低罪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青年人監禁限制亦因販毒屬例外罪行而不適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The Queen v Lau Tak Ming,確認販毒嚴重且一般年輕因素不具減刑效力;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方法;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的可卡因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氯胺酮指引;以及 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和 HKSAR v Chan Yuk Leong 關於混合毒品計算的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42個月;就管有依托咪酯罪被判監禁2個月,其中15天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及15天。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量刑不必簡單相加,法庭可選擇最能反映整體嚴重性的綜合計算方法。被告直接承認出售毒品足以顯示其並非單純送遞員,但年輕可影響罪責評估。依托咪酯尚無上訴法庭指引時,法庭可按個案及法定最高刑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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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兩種毒品的整體嚴重性採用綜合量刑方式,並因同時販運兩種毒品而提高起點;本案認罪後販毒罪判監42個月。
Q.19歲販毒可否因年輕而避免監禁?
法庭指出,販毒屬嚴重罪行,年輕通常不是減刑因素;雖然年齡可降低罪責,本案仍認定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
Q.管有依托咪酯會如何判刑?
因上訴法庭尚未就依托咪酯訂立指引,法庭以個案情況及認罪因素量刑,判處管有毒藥罪監禁2個月,其中15天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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