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文案 DCCC893/2024

年輕初犯爆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三項罪名合共判監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2/9/2025[2025] HKDC 16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邵文原被控兩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案情指,他在2024年3月先後闖入私人派對場地及酒吧,從前者偷取酒類及紀念幣,物品總值港幣9,510元;在後者則未能偷取任何物品。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失主的香港身份證。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盜竊罪則因控方不作檢控而撤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定罪及量刑,包括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另一宗案件警方擔保期間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的適當刑罰。辯方強調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悔意,要求考慮非監禁處分;控方則指出罪行嚴重及重犯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刑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未滿21歲者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不得監禁;但本案涉及兩次爆竊、預謀、圖利及在另一宗案件警方擔保期間犯案,足以顯示罪責重大。依據量刑指引,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基本起點為30個月,因擔保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至33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每項判22個月。管有他人身份證以18個月為起點,加刑至21個月後減至14個月。不同罪行及地點的刑期須分期執行,但依數罪併罰不過重原則,總刑期定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AG 訴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初犯的30個月量刑起點,並支持不同地點及日子的罪行分期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m Ka W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及另一人、律政司司長 訴 黃志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和及 HKSAR v Fan King Lam則分別涉及預謀、身份證罪量刑及相關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二及四罪名成立,控罪三撤銷。控罪一判監22個月;控罪二其中6個月、控罪四其中4個月分別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判決啟示

被告年輕及無案底並不必然避免監禁;在警方擔保期間犯案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法庭同時確認,涉及不同地點、日期及受害人的爆竊罪,原則上應考慮分期執行,但須受整體刑罰不過重原則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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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9歲初犯爆竊會否被判監禁?
A.

會。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保障未滿21歲人士,但本案因涉及兩次爆竊、預謀、圖利及警方擔保期間犯案,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處分。

Q.在警方擔保期間犯案會否加刑?
A.

會。本案兩項入屋犯法罪及管有身份證罪均因被告在另一宗案件警方擔保期間犯案而加刑;法庭其後仍因適時認罪而作三分之一扣減。

Q.兩次不同地點爆竊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涉及不同地點、日期及受害人的罪行原則上可分期執行。本案兩項爆竊各判22個月,另加身份證罪14個月,經部分分期及整體刑罰原則後,總刑期為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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