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S. DCCC277/2024

趁未成年熟睡觸碰是否構成猥褻侵犯罪?

罪名成立
四項猥褻侵犯罪全部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7/9/2025[2025] HKDC 15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是X的養父,X在案發期間由9歲至15歲,雙方居於同一單位。被告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他在不同年份趁X睡覺時,隔着衣物觸摸其胸部及陰部、伸手觸碰其腹部,以及扯下她的外褲和內褲。X於2023年向學校社工透露部分事件,其後報警。被告否認全部指控,主張事件從未發生,並指X因家庭關係惡化及希望把他趕離住所而捏造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四項猥褻侵犯罪的所有元素,包括蓄意觸碰、觸碰具猥褻性質及被告有意以該方式作出觸碰。法庭亦須評估X作為單一受害證人的可信性、延遲舉報及證供細節差異是否造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須就每項控罪獨立證明所有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舉證清白的責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及R v Court,猥褻侵犯須證明被告蓄意觸碰,而正常理智的人會認為該觸碰屬猥褻,並且被告有意以該猥褻方式觸碰。X在四項控罪發生時均未滿16歲,依法不能同意有關行為。法庭接納X的證供直接、自然且合乎情理,認為延遲披露可由其年幼、依賴被告及家庭處境解釋;辯方版本則不可信。四次觸碰的部位、方式及情境均顯示蓄意和猥褻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規定猥褻侵犯罪及16歲以下人士不能以同意使行為不構成侵犯。R v Court [1989] AC 28闡明罪行元素,包括蓄意觸碰、客觀上屬猥褻,以及以該猥褻方式觸碰的意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及79C條則涉及X以電視直播及錄影會面方式作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全部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單一證人的證供在嚴格審核並獲法庭完全接納時,可以支持定罪。延遲舉報、記憶不完整及證供細節差異不會自動產生合理疑點,須結合證人的年齡、家庭背景及整體可信性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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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未成年女孩睡覺觸碰身體是否犯法?
A.

法庭須證明觸碰是蓄意、客觀上屬猥褻,並有意以該方式觸碰;本案法庭認定四次趁X睡覺作出的觸碰均符合要件,四項罪名成立。

Q.受害人多年後才舉報會影響定罪嗎?
A.

延遲舉報不會自動造成合理疑點,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家庭依賴及實際處境。本案法庭接納X因害怕失去照顧而延遲披露,仍認為她可靠。

Q.單一受害人的證供可以定罪嗎?
A.

可以,但法庭必須嚴格審核證供,並完全信納證人誠實可靠且沒有合理疑點。本案法庭全面接納X的證供,裁定被告四項罪名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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