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家爵
被告衛家爵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違禁武器。2023年7月7日凌晨,被告兩度進入天水圍一間7-11便利店,第二次帶同長刀,向店員表示打劫並拔出部分刀鋒,惟因店員沒有收銀機鎖匙而離開。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刀具、斧頭、雙截棍、盾牌及其他物品。被告表示曾服用咳藥水,並稱部分武器只供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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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衛家爵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違禁武器。2023年7月7日凌晨,被告兩度進入天水圍一間7-11便利店,第二次帶同長刀,向店員表示打劫並拔出部分刀鋒,惟因店員沒有收銀機鎖匙而離開。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刀具、斧頭、雙截棍、盾牌及其他物品。被告表示曾服用咳藥水,並稱部分武器只供觀賞。
被告人於2022年9月30日凌晨在荃灣一輛私家車的司機位被警方截查。車內搜出9.03克可卡因、載有微量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違禁彈簧剛棒、現金及流動電話。被告人未能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其後被告人承認五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吸食器具、不出示身分證明、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及管有違禁武器,並同意案情。案發時他已有包括販毒及藏毒在內的過往定罪紀錄。
被告 CHAN Chin-ho 承認兩項控罪。2023年4月24日,警方在荃灣 Silka Far East Hotel 713號房間搜出含4.29克可卡因的毒品、數碼磅、包裝袋、現金及一枝可藉重力伸展的鋼製伸縮棍。被告承認購入可卡因後分包出售,以金錢獲利,並為自衛而管有該伸縮棍。涉案毒品估計街價為6,366港元。被告當時失業,且有兩項相關前科,包括販運危險藥物;他在上次刑滿釋放後約兩個月犯案。
被告人於2021年8月21日晚上,在將軍澳一輛登記於其名下的電單車上被警員截查。警員在其斜揹袋內發現一個帶兩尖刺的指節套,並在車座下儲物盒內發現30個小袋,合共載有20.30克固體及16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被告稱因朋友利誘,為賺取2,900元而運送毒品,並在被捕後坦誠認罪。
三名被告就2019年11月10日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的非法集結認罪。約一百人集結、堵塞道路、佔用車行道,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員。第一被告Fong Chi-hung另承認抗拒警務人員、管有彈簧刀、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物品,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他身上有四枚汽油彈、鎚子、剪刀及撬棍。第四被告Chiu Ho-chun承認管有兩枚汽油彈及相關物品。第二被告Lam Chin-to僅涉及非法集結,案發時十六歲一個月。
被告PANG KA HING,34歲,承認三項罪名。2019年2月22日晚上,他攜帶11包可卡因離開將軍澳景林邨住所,準備向他人出售,警方在交易前將其截停,搜出2.23克含1.83克可卡因的固體,街值約2,500元。警方其後在其住所發現含可卡因痕跡的吸毒器具、電子磅、大量膠袋,以及兩套中式鐵尺和一把彈簧刀。被告有12項前科,但沒有毒品罪前科。
被告人俞沛行承認六項控罪,包括沒有展示登記號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危險藥物。2018年8月12日,他在被警方截停後駕車逃走,期間以遠超限速的速度行駛,多次駛上路肩及越過雙白線,最終撞向輕型貨車及路旁欄杆,導致車內十一歲男童頭皮裂傷及五條肋骨骨折。警方並在車內搜出伸縮鋼棒及含3.72克可卡因的物品。被告人有多項交通及毒品定罪紀錄。
被告人吳仕文因其母親與有線寬頻的服務合約及逾期費用問題,到荃灣海盛路有線電視大樓要求協助。由於未能提供母親的香港身分證號碼,投訴未能處理。其後,被告人從背包取出軍刀及蝴蝶刀,要求進入大樓尋找有線寬頻主席,並以軍刀砍向保安員曾先生的頭部及四肢,造成多處裂傷。警方其後在他身上搜出彈簧刀及指節套,並在其住所搜出伸縮警棍。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兩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另一項傷人罪則獲准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並被定罪:入屋犯法、管有違禁武器、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被告居於葵涌 WT Centre 一個房間,升降機維修工具從同層機房失竊,警方其後在其房內發現工具及一支伸縮警棍。警方亦發現含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的物品,以及吸食冰毒的器具。被告聲稱部分冰毒供自己吸食,只曾免費供朋友吸食。被告有51項定罪紀錄,包括過往販毒、爆竊、盜竊、毒品管有及武器罪行。
被告 LAW HOI FU 承認四項控罪。2013年11月5日,警方在葵涌截查他,搜出3.11克甲基安非他明;其後在他居住及用作儲物的單位搜出合共1.70克甲基安非他明、兩個吸服器具及大量膠袋。另一儲物單位內則發現一枝伸縮警棍。被告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器具供吸毒使用,並稱警棍是在垃圾堆拾得。案發時他曾因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跳保,且有十項涉及十六宗控罪的前科。
被告面對九項控罪,對第一至第八項認罪,對第九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不認罪;第九項其後存入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進行。第一、二項涉及被告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後事件中,被告駕車闖紅燈、超速及拒絕警員截停,倒車撞及四輛車輛,並在車尾發現雙節棍及砍刀。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亦令一名司機受輕傷。被告承認借用涉案車輛及替友人暫存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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