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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9/2020
B [2020] HKDC 104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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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329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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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趙梓烽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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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K
日期: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午 10 時 52 分 K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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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子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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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被告人
N 控罪: [1] 無牌經營槍械(Dealing in arms without a licence) N
[2]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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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判刑理由書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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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被告承認一項無牌經營槍械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分別違反香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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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 14(1)及(2)條,以及香港法 T
例第 217 章《武器條例》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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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在一個互聯網社交媒體刊登廣告出售武器,如電槍、伸縮警棍
B 等,被告現身完成交易時,被喬裝買家的警務人員拘捕,當時被告另攜有 B
一支伸縮警棍。警方在被告置於旺角一間遊戲機中心內的儲物間撿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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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品,包括被告用以販賣及/或以備買家更換的電槍和伸縮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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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 本案共涉及 12 支屬槍械的電撃器件及 21 支屬違禁武器的重力操作 E
鋼棒,上述武器簡稱為「電槍」、「伸縮警棍」,及兩者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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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罪一「無牌經營槍械」,有關被告欲售予喬裝警員的 10 支電槍
H ( 於 交 易 時 撿 獲 ) 及 2 支同樣供販賣或予買家替換的電槍(於儲物間撿 H
獲)(共 12 支電槍)。控罪二「管有違禁武器」,有關被告欲售予喬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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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的 20 支伸縮警棍及被告當時另攜的 1 支伸縮警棍(於交易時撿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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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支伸縮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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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 年 10 月 25 日,梁高級督察奉命作網絡巡邏期間,發現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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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Facebook 使用者以賬戶 “TszFung Chiu”(即被告英文名字)貼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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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不同款式的伸縮警棍。該賬戶持有人和貼文者其後確認 為被告。該貼文
N 上部有一張伸縮警棍相片,相片附有描述「裝修棒$250」,內文則列出各 N
O 款伸縮警棍的價錢,並指大量購買者(滿 10 至 60 件不等)可獲不同折 O
扣,最後亦附有被告的流動電話號碼以供聯絡。部分內容簡述為:「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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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款$250;四節合金款$300;按制彈出款$350;數量滿 10 至 60 支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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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九五折至七折不等;免費送貨 WhatsApp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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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督察喬裝買家,以 WhatsApp 聯絡被告。2019 年 10 月 25 至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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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間,雙方以文字訊息商談,被告透露自己亦有電槍出售,並最終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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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 12,400 元售出 20 支伸縮警棍及 10 支電槍,及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中
U 午 12 時左右在深水埗公園見面交易。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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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商談交易時包括以下內容,大要為:
B ( 1) 被 告 發 送 相 片和圖片介紹不同款式的伸縮警棍,包括指「輕 B
便是 40cm 款」、「暴力是 66cm 款」、「95cm 不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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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他亦提到有「手足使用伸縮棍打中國銀行」(被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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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件為當時發生的一宗擾亂公安事件)及「圍板沒有阻擋
E 作用」。 E
F ( 2) 被 告 透 露 自 己 亦有電槍出售,威力「一電即暈 10 分鐘」、 F
「可以電暈一隻牛」、「瞬間電力 400 萬伏特會使敵人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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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痺無力倒地」,購買數量「無限制」,「傳聞警察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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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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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 告 以 附 著 相片或片段的文字訊息介紹不同型號 的電槍,如
J 「遠距離狼牙電棒」或「小型電撃」。該些片段中有人示範 J
操作電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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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 告 又 指 「 有少數民族問 (他)取貨甚至真槍」、「誰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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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去電警察?有機會上頭條」和「警察暫時未被電過,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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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關注」等。他以附著相片或片段的文字訊息介紹部分型
N 號時指「只賣學生,被警察拘捕時用」、「這件威力太大只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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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學生」。 O
(5)被告聲稱會安排司機等專人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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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買家可以多種方法(如透過網上支付平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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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被拘捕時,在所攜帶電話內的內容與警方一端所存的對話紀錄
S 相符。被告上述的 Facebook 賬戶顯示關於香港社會運動和針對警方群組 S
的「最新動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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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9 年 11 月 1 日 中 午 , 梁 督 察 和 隊 員 與 被 告 接 洽 , 再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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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提供的送貨電話致電被告,以確認身分,被告所攜的電話隨即
B 響起。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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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親攜涉案的 20 支伸縮警棍及 10 支電槍到場交易,獲支付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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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的紙幣港幣 12,400 元。被告向各人展示武器,並講解怎樣使用上述武
E 器和武器如何強勁。被告然後發出一張手寫收據予梁督察。梁督察與隊員 E
表露身分,拘捕被告。警方在裝載武器的紙盒膠紙上面套出被告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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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發時,被告另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個全面式口罩、數條鎖匙
H (其中一條其後確認是他武器儲物間的鎖匙)、現金港幣 1,330 元及該部 H
他一直用來與梁督察通訊的智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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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租用該遊戲機中心處所後部的室内儲物空間儲存武器、其他工
K 具及個人物品,告自 2018 年 12 月起以月租港幣約 3,000 元租用儲物間。 K
約於 2019 年年中,被告在儲物間放置一個上鎖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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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警方在該儲物間搜出包括 5 支伸縮警棍、2 支電槍(與售給梁督察
N 的屬同一型號)、41 對手套、27 個面罩、20 個防毒面罩、58 個濾芯及 N
O
27 個護目鏡(為擾亂公安事件中人們常用的各類保護裝備)。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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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 告 於 交 易 現 場 被 警誠時說「阿 sir,我幫人送貨㗎咋,我咩嘢都
Q 唔知呀」。就儲物間内的物品,被告人在警誠下承認 「呢啲嘢係我嘅,因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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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落好多卡數,所以賣呢啲嘢賺錢,唔係諗住害人嘅」。 R
15. 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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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是 Facebook 賬戶 “TszFung Chiu”的持有人及唯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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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他發出上述貼文,在 Facebook 出售武器賺錢,他並沒有
U 槍械經營人牌照。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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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自 2019 年 10 月起開始售賣伸縮警棍,2019 年 10 月 22
B 日及 2019 年 10 月 27 日亦售賣過伸縮警棍。 B
C (3) 被 告 於 或 約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淘寶購買伸縮警棍 C
(每支約人民幣 30 元)及電槍(每支約人民幣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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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到 深 圳 取 貨 帶 回 香 港 , 再 將 伸 縮 警 棍 以 每 支 港 幣 約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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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及電槍以每支港幣約 500 元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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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儲物間内撿獲的 2 支電槍,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表示
G 他於或約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淘寶以人民幣 400 元購 G
買,於或约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從深圳帶回香港。他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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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槍以備顧客(即梁督察)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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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在網上購買保護裝備,於深圳取貨帶回香港。他聲稱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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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裝備是工業/裝修用及/或供應給建築工人。
K (6) 被告自 2019 年 10 月起以月租港幣 3,000 元租用儲物間,在 K
L 該處儲存電槍及伸縮警棍,武器則主要儲存在上鎖木櫃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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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會用智能電話與顧客治談銷售細節。 M
(8) 關於被告最初在警誠下聲稱自己只是送貨,他指「當時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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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所以先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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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9 年 11 月 1 日,被告先從儲物間拿取電槍及伸縮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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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出發與顧客(即梁督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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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指他欠下信用卡債項港幣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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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於 2019 年 10 月頻繁往返香港與深圳,他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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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到過深圳,翌日(31 日)返港。相關紀錄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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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述事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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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並無任何經營槍械或武器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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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8. 法 證 專 家 檢 驗 後 證 實 涉 案 的 21 支 伸 縮 警 棍 是 訂 明 的 「 違 禁 武 B
器」,即重力操作鋼棒。涉案的伸縮警棍在重力操作或以結合離心力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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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方式操作下,最長可伸展達 50 至 64 厘米。每支伸縮警棍的伸縮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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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固定夾鎖住,揮動警棍即可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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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涉案 12 支電槍屬同一款式,均是黑色長方形便攜式 器件,頂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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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對相距 8 毫米的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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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 警方法證人員檢驗後證實上述電槍均能夠在電極之間產生電弧,把 H
電極放近類似人體電阻的電阻負載時,能夠產生 6,294 至 10,843 伏特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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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峰脈動電壓及 619 至 1,373 伏特的平均脈動電壓。電槍能夠在持續 3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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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產生 1,770 至 4,464 伏特的高壓脈衝,每個脈衝的平均持續時間為 6 至
K 8 微秒。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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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系助理教授潘頌欣博士是生物醫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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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電機電子工程專家,專業涵蓋量度人體電流或於人體應用電流的電子儀
N 器,例如電槍或醫療電子儀器。潘教授就涉案的電槍給予專家意見,主要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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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O
( 1) 電 槍 和 泰 瑟槍(TASER)都是傳導能量裝置,有共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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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泰瑟公司是一家傳導能量裝置的主要生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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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獻和研究報告(如美國司法部於 2011 年發表的報告)解釋
R 傳 導能量裝置操作原理時指出,裝置的高電壓(可比喻為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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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 )產生之電弧能連接氣隙 、衣服或皮膚,而強電流(可比 S
喻為水流量)則整定痛楚或電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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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傳 導 能 量 裝 置 所 產生的電流,不論由單一脈衝或由一連串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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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產生,皆可引起痛楚。電流越高帶來的潛在電擊傷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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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裝置亦透過傳導能量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
B (4)涉案電槍每支能夠產生的峰至峰電壓高於 6,000 伏特,即比 B
C 可 導 致 人 體 皮 膚 破 裂 並 引 起 人 體 觸 電 的 電 壓 高 出 10 倍 以 C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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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案電槍每支能夠輸出約 8 至 13 毫安培電流,所產生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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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可使擊中物昏暈或不能動彈的普通泰瑟槍,如案瑟槍 X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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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高出幾倍。
G ( 6) 因 此 , 涉 案 電槍是便攜式器件,經設計 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 G
H 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任何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 H
動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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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2. 就控罪一和控罪二而言,被告現在承認在案發時以生意或業務的方 J
K 式無牌經營 12 支電槍,並管有共 21 支伸縮警棍(即作販賣或售予喬裝警 K
員的 20 支和他現身交易時另外攜帶的 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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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告現年 31 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鄧大律
N 師求情指出,被告自中五畢業後曾從事不同行業,包括廚師及保安員,其 N
後更考獲保險牌照及在網上出售蛋糕等等。被告的母親患有骨質疏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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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被告照顧。而在內地的祖母亦患有多種疾病,被告一力承擔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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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累積不少信用卡借貸,被告才愚蠢地出售這些物品來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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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自己欠缺法律知識,認為這些物品在內地可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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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他在港才愚蠢地出售,他出售並非謀取暴利,可幸這些武器未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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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己亦相當後悔,承諾不會再犯。其家人、朋友及議員等均致函法
T 院,表示被告是善良及孝順的兒子,也是很負責任的哥哥, 朋友也稱讚他 T
樂善好施,常時幫助弱小社群,被告只是無知才犯錯,希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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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就案情而言,鄧大律師援引案例 HKSAR v Li Hung Kwan [2003] 1
B HKLRD 204 及 HKSAR v Fan Kwok Wai CACC 264/2005 來指出本案涉及電 B
槍的電力輸出量只屬中等,而伸縮警棍的數量雖然不少,但被告坦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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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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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6. 無牌經營槍械及管有違禁武器均為嚴重控罪,就涉及電槍案件,上 E
訴 法 院 分 別 在 HKSAR v Fan Kwok Wai CACC 264/2005 及 HKSA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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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hamed P Shafik CACC 224/2014 引述 HKSAR v Li Hung Kwan [20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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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D 204,當中也引述多宗不同類型電槍及相關電壓下不同的判刑,多
H 判以兩年以上的監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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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席涉及達 12 支電槍,每支均可產生如 6,000 伏特以上的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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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不少,專家更指出可致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被告更用以經營及出
K 售,案件的背景更涉及有在多宗社會事件發生後,被告透過網絡藉以招來 K
L 生意,難以想像若這些電槍流到任何不法人士手中,可對別人帶來嚴重的 L
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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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8. 在這樣的背景下,應予 4 年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 N
O 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經考慮各 O
求情理由後,認為適當地可予 3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28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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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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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9. 就次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涉及共 21 支伸縮警棍或重力操作鋼棒。 R
上述 Fan Kwok Wai 一案涉及 2 支鋼棒,法院認為適當地的判刑起點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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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本案涉及共 21 支,數量很多,背景且為出售圖利,同樣地可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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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成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應予 3 年或以上的監禁。考慮到被告的背
U 景及各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 2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 U
減為 2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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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0. 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項控罪雖如出一轍,被告一起出 B
售圖利,但畢竟為不同武器及控罪。經考慮後,兩罪共判予 3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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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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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1. 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E
第一項控罪,2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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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20 個月監禁,當中 4 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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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兩項控罪總共判予 3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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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姚勳智 J
K 區域法院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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