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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1056/2014 B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區域法院
D 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1056 號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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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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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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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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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K 判刑日期 : 2015 年 4 月 27 日 K
出席人士 : 任可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傅昶生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鵬元律師事務 L
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M 控罪 : [1]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M
[2] 傷人 (Wounding)
N [3] 至 [4] 管有違禁武器 (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N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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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判刑理由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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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一);一項 R
S 「傷人」罪(控罪二);以及 2 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控罪三和 S
T 四)。他承認控罪一、三、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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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申請,保留控罪二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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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就該控罪檢控被告人。本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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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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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背景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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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母親龍女士是有線電視(下稱「有線」)寬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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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服務用戶,她與「有線」的合約於 2014 年 8 月屆滿。當時,她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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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有線」的熱線電話要求終止服務。後來,「有線」職員致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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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龍女士,因她沒有書面要求終止服務,故須繳付逾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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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逾期費用起初約為 300 元,但其後累積至 618 元。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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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不斷收到「有線」職員來電,催促她支付逾期費用。其間,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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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一直知會被告人有關狀況。對此,被告人沒有向家人表達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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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亦沒有透露打算採取甚麼行動。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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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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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5. 2014 年 9 月 22 日約上午 10 時 45 分,被告人到達荃灣 S
T 海盛路有線電視大樓(下稱「大樓」)地面大堂接待處。接待處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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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劉女士接待他。被告人當時攜着背包,要求會見客戶服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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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帶被告人到位於大樓地面的一間透明客戶服務室,並安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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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使用房間的電話與客戶服務主任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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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話時,客戶服務主任要求被告人提供龍女士的香港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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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號碼。可是,被告人未能說出,故客戶服務主任不能處理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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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被告人結束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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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日約上午 11 時 25 分,被告人從背包取出一把軍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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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1)和一把蝴蝶刀(證物 2)。他右手握着軍刀,左手蝴蝶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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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面大堂員工入閘機旁的保安員崗位。當時,保安員曾先生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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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站崗。被告人要求曾先生,讓他進入大樓找吳天海(「有線寬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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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曾先生拒絕,並阻止被告人。被告人隨即用軍刀砍向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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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頭部及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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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日稍後時間,曾先生送往瑪嘉烈醫院。醫生診治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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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曾先生頭部右邊有一處約 7 厘米長的裂傷,須縫合傷口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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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左右手腕各有一處 3 厘米長的裂傷;右邊胸壁有一處約 2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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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裂傷;左前臂亦有 2 處裂傷(分別約 3 厘米及 1 厘米長)。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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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矯形及創傷外科留醫 2 天;9 月 24 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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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襲擊曾先生時,2 位「有線」職員目擊經過,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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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制服被告人,但不成功。糾纏其間,被告人遭左手握着的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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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割傷右手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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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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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0. 被告人乘搭升降機到大樓 5 樓,在 5 樓的走廊用軍刀指 J
K 向一名「有線」職員。該職員看見被告人,便立刻逃跑。被告人打 K
L 開防煙門,經 6 號樓梯到達 8 樓,唯該處的防煙門關上(該門只能 L
M 從另一面打開)。被告人於是走回 5 樓,但另一「有線」職員擋着 M
N 防煙門。被告人再走到 3 樓梯間,穿過泊車區抵達停車場 2 樓至 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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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1 號梯),坐在梯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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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1. 警方接報到場。警員 51098 迅速在上述梯間發現被告 Q
R 人。被告人當時赤裸上身,右手手掌流血,地上有大量血跡,並有 R
S 用血寫下「吳天海有報應」的字句。被告人用蝴蝶刀指向胸口,神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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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呆滯,軍刀則放在梯級上。經警務人員多番安撫及勸喻,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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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放下蝴蝶刀。警員 51098 立刻控制被告人及搜身,從被告人的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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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搜出一把彈簧刀(證物 3)和一個指節套(俗稱「鐵蓮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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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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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其後送往仁濟醫院接受治療。在救護車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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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8 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我淨係想個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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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開,俾我見吳天海同佢傾我份合約。我冇諗住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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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證物 3 和 4 均是香港法例第 217 章《武器條例》附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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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的武器,即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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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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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4. 2014 年 9 月 22 日晚上,警方搜查被告人的住所,在被 N
O 告人睡房的雙層床下層右邊抽屜內搜獲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 O
P 縮警棍」;證物 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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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5. 證物 5 是香港法例第 217 章《武器條例》附表內指明的 R
S 武器,即違禁武器。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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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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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 2014 年 9 月 23 日晚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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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述全部控罪。他亦表示,證物 1 至 5 是他從網上購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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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求情及判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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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人現年 20 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傅大律師告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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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被告人在內地出生,約 10 歲移居香港。父親約 6 年前去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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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母親和 2 位姊姊同住。被告人現時在職訓局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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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課餘兼職廚房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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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求情時,傅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本性善良,唯性格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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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中學的成績雖然不理想,在職訓局卻發現自己興趣所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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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老師滿意他的表現,並讚許他樂於助人,與同學相處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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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盡責辦妥老師指派的班務,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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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傅大律師指,案發時,被告人無意傷害任何人,只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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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能與真人對話,解決取消服務的問題。至於管有的違禁武器,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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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稱,被告人對機械好奇;從網上訂購該些武器,純粹為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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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它們的構造,並無任何不法意圖。傅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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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已細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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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索閱了精神科醫生報告和各類型懲教院所報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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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出現「人格障礙」 (personality disorder),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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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精神病。懲教院所報告指出,紀律訓練和法定監管能幫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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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深入了解自己的問題;建立正面的道德價值;以及加強他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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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撰寫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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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認為,勞教中心較適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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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席謹記,「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的罪行。唯每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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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案情不同,量刑亦會有別,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刑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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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即時監禁。本席亦強調,無論被告人對「有線」如何不滿,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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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服務條款對客戶有多苛刻和不公,遭他傷害和持刀指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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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職員是無辜的。他們阻止被告人,是履行保安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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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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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人因一時衝動,情緒失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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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控罪一。毫無疑問,他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與人溝通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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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懲罰」和「更生」,本席認為,「更生」這元素在本案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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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佔較大比重。一段短期、深刻、具警剔性 (short sharp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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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禁閉式紀律訓練能幫助被告人更生,學習自律、服從、與人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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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巧。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自案發當天還柙至今。此外,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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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亦會保留他的學籍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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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相關案情,本席認為,勞教中心令較監禁合適。控罪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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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的判刑均是勞教中心令。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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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席無意批評或干預商業機構的經營方式。訂立合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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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文明社會中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市場經濟」可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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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當客戶親自到訪提供服務的商業機構,要求解決問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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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只安排客戶透過電話與職員通話(而非由職員親自接見,面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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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客戶的問題和需要),這是否合適的待客之道?公眾自有定論。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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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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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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