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沛行案 DCCC71/2019

停牌期間危險駕駛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並罰款600元
六罪判罰款及合共監禁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18/7/2019[2019] HKDC 96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沛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人俞沛行承認六項控罪,包括沒有展示登記號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危險藥物。2018年8月12日,他在被警方截停後駕車逃走,期間以遠超限速的速度行駛,多次駛上路肩及越過雙白線,最終撞向輕型貨車及路旁欄杆,導致車內十一歲男童頭皮裂傷及五條肋骨骨折。警方並在車內搜出伸縮鋼棒及含3.72克可卡因的物品。被告人有多項交通及毒品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控罪的適當刑罰,尤其是危險駕駛造成嚴重傷害的罪責程度、重犯及過往紀錄的影響、認罪扣減,以及各項監禁刑罰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考慮年輕、悔意、及早認罪、男童已康復及毒品供自用;控方立場則由案情及紀錄反映的高度罪責決定。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傷勢、逃避警方追截及重犯紀錄評估刑責。危險駕駛罪屬高度罪責,審訊後量刑基準為42個月;其餘停牌駕駛、無保險駕駛、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可卡因,亦按法定最高刑罰或個別案情訂定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法庭再依總量刑原則,按各罪的關聯程度安排部分同期及部分分期執行,確保整體刑罰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判刑理由書未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規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17章《武器條例》及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並採用認罪扣減及總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罰款600元,並就其餘五項控罪判處合共40個月監禁。控罪二及四等涉及的駕駛資格被吊銷三年,並須重考;全部罰款須按令繳付。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停牌期間以極高速及危險方式駕駛、撞傷乘客並於事故後逃走,可構成高度罪責。重複交通及毒品定罪會顯著加重刑罰;即使及早認罪,整體監禁仍可達40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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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停牌期間高速駕駛撞傷乘客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及逃避警方行為罪責高度,危險駕駛罪量刑基準為監禁42個月,認罪後減至28個月;本案整體判處監禁40個月。

Q.有多次停牌及無保險駕駛紀錄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被告人是停牌駕駛第三次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第四次犯案,法庭分別判處八個月監禁,並吊銷駕駛資格三年。

Q.車內藏有伸縮鋼棒及可卡因如何判刑?
A.

伸縮鋼棒罪的量刑基準為九個月,認罪後判六個月;3.72克可卡因罪的量刑基準為十五個月,認罪後判十個月,部分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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