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eung Chi Tim DCCC587/2013

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因八項罪行被判監禁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T So26/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Chi T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T S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面對九項控罪,對第一至第八項認罪,對第九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不認罪;第九項其後存入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進行。第一、二項涉及被告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其後事件中,被告駕車闖紅燈、超速及拒絕警員截停,倒車撞及四輛車輛,並在車尾發現雙節棍及砍刀。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亦令一名司機受輕傷。被告承認借用涉案車輛及替友人暫存武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故意阻撓警員,以及管有違禁武器和攻擊性武器的量刑。控方強調駕駛行為持續、蓄意且對道路使用者構成高度危險;辯方則依賴認罪、年齡及個人背景,並引用相關案例協助確定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的嚴重性來自被告無牌且缺乏經驗,持續闖紅燈及高速倒車逃避截查,導致四輛車碰撞,對警員、行人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危險;幸無人重傷屬偶然因素。阻撓警員屬持續及蓄意行為,須具阻嚇性。武器量刑須考慮武器種類、殺傷力、管有背景及具體事實,不能機械比較其他案件。認罪可獲適度減刑,並依整體性原則處理各項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am Shun Choi,確認危險駕駛的起點刑為兩年三個月。另考慮 SJ v Ko Wai Kit、HKSAR v Tang Chen Ming、SJ v Poon Wing Kay、SJ v Lam Siu Tong、SJ v Wong Wai Hung、HKSAR v Lee Yau Wing、HKSAR v Lee Chun Kit、HKSAR v 盧旻駿及 HKSAR v Ip Chi Wang。法庭指出不同武器及事實背景不宜直接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0個月。第一至第五項刑期同期執行;阻撓警員及兩項武器罪的部分刑期接續執行。另就第二、三及五項作出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最長為4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危險駕駛涉及逃避警方、反方向高速駕駛及多次碰撞時,會被視為高度嚴重。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具有前瞻性及預防性,而非單純懲罰;其期限須與監禁刑及整體情況一併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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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駕駛並逃避警方撞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高速倒車、逃避截查及造成四車碰撞極為嚴重,並考慮被告認罪後,最終判處其監禁30個月。

Q.車內藏有雙節棍和砍刀會如何判刑?
A.

法庭分別以雙節棍及砍刀的殺傷力和具體管有背景量刑,認罪後分別判監6個月及10個月,部分刑期與其他罪行接續執行。

Q.危險駕駛罪會否同時取消駕駛資格?
A.

法庭指出相關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屬強制性,並判處第二、三及五項分別取消資格12個月、4年及18個月,最終適用4年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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