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in-ho DCCC772/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9個月
兩項罪行合共判囚2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5/6/2024[2024] HKDC 9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n-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Chin-ho 承認兩項控罪。2023年4月24日,警方在荃灣 Silka Far East Hotel 713號房間搜出含4.29克可卡因的毒品、數碼磅、包裝袋、現金及一枝可藉重力伸展的鋼製伸縮棍。被告承認購入可卡因後分包出售,以金錢獲利,並為自衛而管有該伸縮棍。涉案毒品估計街價為6,366港元。被告當時失業,且有兩項相關前科,包括販運危險藥物;他在上次刑滿釋放後約兩個月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4.29克可卡因的販運應如何量刑,以及管有違禁武器是否可單處罰款。辯方主張被告屬較低責任程度的運送者或儲存者、具有吸毒及家庭經濟壓力,並要求採用較低起點及全數認罪扣減。控方則依據案情及前科,要求法院按實際販毒者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以及《武器條例》(Weapons Ordinance) 第4條量刑。少於10克可卡因的販運,審訊定罪時通常適用二至五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但量刑指引並非線性計算,法院須按角色及案情調整。被告自行購入毒品轉售牟利,屬實際販毒者而非單純運送者;同類前科亦屬加重因素,故39個月起點上調3個月至42個月。一般阻嚇及販毒的嚴重性使其個人背景影響有限;及時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伸縮棍控罪以3個月為起點,同樣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說明可卡因販運起點、量刑指引及不得機械套用量刑幅度。HKSAR v Godson Ugochukwu Okoro 區分運送者與實際販毒者;HKSAR v Chan Pui Chi 及 HKSAR v Har Tsz Yui 說明相關前科的加重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販運危險藥物判28個月;管有違禁武器判2個月,其中1個月與首項刑期連續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實際購入及轉售毒品者的責任高於單純運送者,相關前科可推高量刑起點。兩項罪行性質獨立時,可按總體性原則命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4.29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少於10克可卡因的販運通常以二至五年監禁為量刑範圍,但須按角色及前科調整。本案被告屬實際販毒者,認罪後被判販運罪28個月。

Q.買入毒品再分包出售會否被視為實際販毒者?
A.

會。被告承認自行購入、分包及轉售可卡因以牟利,法院因此不接納他只是運送者或儲存者,並將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

Q.販毒罪加上管有伸縮棍會判多少刑期?
A.

本案販運罪判28個月,管有違禁武器判2個月,其中1個月連續執行。法院按總體性原則,最後判處合共29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