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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2022
C [2023] HKDC 69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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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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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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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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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K 日期: 2023 年 1 月 5 日 K
出席人士: 李慕潔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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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賴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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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 N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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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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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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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第 4 條;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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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
C 裁定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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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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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 年 8 月 21 日,約晚上 10 時 25 分,警員在將軍澳景 F
林邨景棉樓地下垃圾收集站外停下的一輛登記在被告人名下的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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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WJ1525 上的被告人形跡可疑,上前截查。搜查後發現被告人的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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揹袋內有一個黑色帶兩尖刺的指節套(第一項控罪),再在其座位下的
I 儲物盒內發現一個黑色袋,載有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有 30 個可 I
再封膠袋,共載有 20.30 克固體內含 16 克氯胺酮,由被告人管有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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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販運之用(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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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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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現年 30 歲, 未婚,有黑社會背景。過往有一個管
N 有危險藥物和一個普通襲擊刑事紀錄,分別被判處感化令和罰款。母 N
O 親在 2020 年去世,與父親和弟弟同住。中四輟學後從事不同工種的 O
散工,收入不穩定,但與父親和弟弟共同支付家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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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 案發前幾天受新認識的朋友利誘,為賺取$2,900 替人運送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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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他在被捕後即時向警方坦誠認罪。關於涉案指節套是案發 R
兩年多前,一位地盤工友送他的臨別禮物,他沒有利用此物做任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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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勾當。被告人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被拘捕後一直被羈押至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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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經此一役,定不會重蹈覆轍,父親亦給予支持,望他能早日回家。
C 辯方懇請法庭能從輕判處,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同期執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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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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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件在 2022 年 1 月 27 日首次在區域法院聆訊,當天案件 F
押後至 2022 年 3 月 22 日讓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其後因為疫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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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延後,法庭指示書面報告案件情況。辯方在 2022 年 5 月 18 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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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庭,正與檢控方商討答辯要求押後 4 星期;之後在 2022 年 5 月
I 23 日通知被告人將承認第二項控罪,不承認第一項控罪,評估審訊需 I
時兩天。檢控方亦在 2022 年 5 月 25 日書面報告被告的答辯意向,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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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審訊需時兩天。法庭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通知雙方審訊定在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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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5 日預留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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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 年 11 月 10 日,辯方通知被告人將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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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前處理,之後在 2022 年 11 月 21 日來信表示被告決定在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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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一併承認第一項控罪。法庭在 2022 年 11 月 25 日通知雙方案件
O 定在 2023 年 1 月 5 日答辯,原定審訊日期取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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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席考慮辯方呈交的書面求情資料及雙方就一打開斜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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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便看見沒有任何包裝的指節套,和被告人一直隨身攜帶的補充;辯
R 方就第二項控罪沒有補充。就第一項控罪,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可判 R
監禁 3 年。被告人隨身攜帶一個帶兩尖刺的指節套,對他人人身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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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人身傷害風險。考慮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6 個月。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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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下審訊日期後 5 個多月才通知認罪的意向,考慮後給予 25%扣減,
C 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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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就第二項控罪,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中就氯胺酮訂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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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販運 10 至 50 克判刑指引為 4 至 6 年。被告人販運 30 小包,
F 合共 20.30 克固體內含 16 克氯胺酮。認為第二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 F
點別為 51 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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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兩項控罪性質不同,考慮整體刑期長度後,命令 2 個月 2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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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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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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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一項控罪 4 個月 2 星期監禁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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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 3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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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中的 2 個月 2 星期與第二項
N 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6 個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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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嚴舜儀 ) Q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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