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怡案 DCCC63/2022

運送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兩罪判監,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5/1/2023[2023] HKDC 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怡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8月21日晚上,在將軍澳一輛登記於其名下的電單車上被警員截查。警員在其斜揹袋內發現一個帶兩尖刺的指節套,並在車座下儲物盒內發現30個小袋,合共載有20.30克固體及16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被告稱因朋友利誘,為賺取2,900元而運送毒品,並在被捕後坦誠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管有帶尖刺指節套的違禁武器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含16克氯胺酮的販運罪應如何依照相關判刑指引量刑;兩項性質不同的刑罰是否應同期執行,以及認罪扣減應為多少。

判決理由

就管有違禁武器罪,法庭考慮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最高可判監禁3年,以及被告隨身攜帶帶兩尖刺的指節套所造成的潛在人身傷害風險,訂定6個月量刑起點。被告在定下審訊日期後逾5個月才表明認罪,故只給予25%扣減。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依據許守城一案所載氯胺酮判刑指引,10至50克的指引刑期為4至6年,並以51個月為起點;因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罪性質不同,但為反映整體刑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許守城一案的氯胺酮販運判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的指引刑期為4至6年,並據此處理本案16克氯胺酮的量刑。另依《武器條例》第4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管有違禁武器罪判監4個月2星期;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4個月。其中2個月2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判決啟示

認罪時間會直接影響扣減幅度;在審訊日期確定後才表示認罪,未必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不同性質的控罪可在考慮整體刑期後作有限度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運送16克氯胺酮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依許守城一案的判刑指引,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該項控罪判監34個月。

Q.管有帶尖刺指節套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帶兩尖刺的指節套具有潛在人身傷害風險,以六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時間較遲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兩星期。

Q.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有限度同期執行,但須考慮罪行性質及整體刑期。本案兩個月兩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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