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家爵案 DCCC1303/2023

持刀企圖搶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三項控罪總刑期減至監禁四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4/2025[2025] HKDC 5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家爵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衛家爵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違禁武器。2023年7月7日凌晨,被告兩度進入天水圍一間7-11便利店,第二次帶同長刀,向店員表示打劫並拔出部分刀鋒,惟因店員沒有收銀機鎖匙而離開。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刀具、斧頭、雙截棍、盾牌及其他物品。被告表示曾服用咳藥水,並稱部分武器只供觀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攜帶武器搶劫的量刑基準、管有大量攻擊性武器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受藥物影響、武器作收藏用途及認罪等因素應獲多少減刑。控方強調犯案意圖清楚及被告有相類案底;辯方提出藥物影響、收藏用途、家庭背景及認罪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明確以刀恐嚇店員,雖然搶劫未遂及其後離開,仍屬嚴重的企圖攜械搶劫。依據茆廣生一案,涉及以武器展示的搶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沒有特別理由偏離。藥物影響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或答辯。就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言,考慮到近乎小型軍火庫及武器種類、數量和鋒利程度,法庭以十二個月為量刑基數;管有違禁武器則因接納其為亡父遺物而判一個月,與第二項同期執行。被告在獲釋後一年內重犯相類罪行,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認罪後整體刑期由六十九個月減至四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茆廣生一案 [1981] HKLR 916 確立攜械並向受害人展示武器的搶劫,通常以五年監禁為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 HCMA 52/2018 處理住所藏有多把刀及斧頭的案件,支持以十二個月作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基數,但對本席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獲定罪及判刑。總刑期原為六十九個月,因認罪下調至四十六個月監禁,即時執行;第三項的一個月與第二項同期執行,第二項部分刑期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顯示,企圖搶劫即使未成功,若已展示武器及清楚表達犯案意圖,仍可適用嚴厲量刑基準。藥物濫用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短期內重犯相類罪行會導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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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企圖搶劫但沒有成功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即使搶劫未遂,只要被告已展示武器並清楚表達搶劫意圖,仍屬嚴重罪行。本案經認罪減刑後,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四十六個月。

Q.服用咳藥水後犯案可以減刑嗎?
A.

本案被告稱受咳藥水影響,但法庭認為藥物影響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或答辯。法庭只因認罪而作出主要減刑,將刑期由六十九個月減至四十六個月。

Q.在家中收藏多把刀及斧頭會判刑嗎?
A.

法庭認為大量、種類繁多且鋒利的武器近乎小型軍火庫,即使聲稱只供觀賞,也不會減低刑責。本案管有攻擊性武器的量刑基數為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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