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128/2021
[2021] HKDC 1276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128 號
D D
----------------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蘇偉富 SO Wai-fu
F F
----------------
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1 年 9 月 20 日 H
出席人士:林紹欣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J [2]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a prohibited weapon) J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Possession of
K offensive weapons or instruments fit for unlawful K
purposes)
L L
----------------
M 判刑理由書 M
----------------
N N
1.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O O
2. 本席現在會簡化控方早前所讀出的案情撮要。
P P
3.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2 時許,警員 19169 和隊員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
Q Q
在秀茂坪順天邨天暉樓 2 樓埋伏,期間看見被告獨自從 206 室行出來,被告左手拿
著一袋垃圾,右手以狗帶牽引著一隻狗。警員 19169 看見被告離開 206 室,於是上
R R
前表露身分和截查被告。
S S
4. 警 員 在 被 告 身 上 找 到 一 個 銀 包 內 有 港 幣 $23,100 元 、 3 條 鎖 匙 、 一 部
T
iPhone。 T
5. 另外,警員 15809 用上述其中兩條鎖匙開啟 206 室的鐵閘及木門。206 室
U U
有 兩 間 睡 房。被告表示右邊睡房屬於被告本人所有,當時房門關上及上鎖。另一間睡
V V
CRT32/20.9.2021/PWY 1 DCCC 128/2021(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房 則 屬 於 朋 友所有,房門打開,而朋友已很久沒有在 該處居住。警員 15809 用一條
鎖匙開啟被告睡房的門。
B B
6. 警方搜查被告睡房,發現以下物品:—
C C
( 1) 檯 上 白 色 膠 盒 內 有 7 包 內 有 「冰」毒、一個電子 磅及多個可再封口
D D
膠 袋 [ 註 : 相 片 冊 MFI-2( 26) 、 ( 30) 、 ( 31) 視 覺 上 看 見 有
關的空膠袋大概有二十個之多,但實質的數量在這階段並不清
E E
楚]。
F F
( 2) 膠 櫃 頂 部 有 一 個 指 節 套 、 兩 支 伸 縮 棍 、 兩 支 電 筒 及 一 把 牛 肉 刀 。 牛
G
肉刀的刀柄及刀刃分別以布及紙張包裹。 G
H H
專家證據
I I
7. 武 器 專 家 檢 驗 上 述 指 節 套 , 發 現 是 一 件 附 有 黑 色 啞 光 裝 飾 的 連 體 合 金 物 件,
J
寬 116 毫米、高 70 毫米、厚 9.6 毫米和重 166 克。專家認為上述指節套是第 217 J
章《武器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違禁武器,即是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K K
8. 法 證 科 學 專 家 檢 驗 上 述 其 中 一 支 黑 色 及 銀 色 的 伸 縮 棍 ( 伸 縮 棍 1)。組成伸
L L
縮棍 1 的三根管全屬鋼製。伸縮棍 1 縮短時長約 20 厘米,完全伸長時約 53 厘米。
M 9. 另一支黑色的伸縮棍(伸縮棍 2)附有防滑手柄。伸縮棍 2 的三根管全屬膠 M
製。伸縮棍 2 縮短時長約 24 厘米,完全伸長時約 54 厘米。
N N
10. 法 證 科 學 專 家 認 為 上 述 兩 支 伸 縮 棍 如 向 下 揮 動 , 在 結 合 重 力 及 離 心 力 的 操作
O O
方式下,即可伸長;如左右或向上揮棍,則單靠離心力亦可伸長。
P 11. 前述的牛肉刀的刀刃約長 30 厘米,有 12 厘米長的刀柄(見相片冊 MFI-2 P
(39)相片)。
Q Q
12. 政府化驗師證實:—
R R
( 1) 五 個 膠 袋,載有共 2.84 克晶狀固體內含 2.8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
S 鹽;及 S
T ( 2) 兩 個 膠 袋,載有共 6.55 克晶狀固體內含 6.54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 T
鹽。
U U
13. 上述的危險藥物巿值約為$6,216 元。
V V
CRT32/20.9.2021/PWY 2 DCCC 128/2021(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14. 警方亦在 206 室木製大門表面發現四個指紋,又在被告睡房組合櫃抽屜發現
一個指紋。經法證檢驗,發現五個指紋中的三個指模與被告人的指紋吻合。
B B
15. 警員拘捕被告,稍後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
C C
(1)被告暫住秀茂坪順天邨天柱樓 511 室朋友的住所,但並沒有 511 室
D D
的鎖匙。
E (2)被告幫朋友看守 206 室。 E
F (3)被告無業。 F
G 16. 同日晚上,警員把被告押返 511 室。511 室的屋主陳女士確認與被告相識, G
但被告並非在 511 室居住。
H H
I I
求情理由
J J
17. 辯 方 呈 上 書 面 求 情 陳 詞 。 現 年 38 歲 的 被 告 未 婚 , 小六程度,被捕前失業 。
K 被 告 和 哥 哥都有坎坷的童年,年幼時被父母拋棄。被告有吸「冰」毒的習慣。辯方說 K
被 告 一 早 認罪,而辯方亦說所有武器並沒有實質用過。被告承認不再犯案。辯方希望
L 法庭能把所有判刑同期執行。在求情時,辯方並沒有說涉案部分「冰」毒是自用。 L
M M
判刑
N N
18. 被告在離開他當時的居所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在身上有$23,000 多元現
O O
金 , 但 所 有的毒品及武器都在被告所佔住的房間內找到。被告有單位大門和內部一間
P 房間的鎖匙。 P
19. 警方所找到的毒品有 7 包:一組 5 包,是有紅線的透明膠袋,內載有毒品的
Q Q
份量是 0.56 克;而另一組 2 包,載有的毒品份量是 3.27 克,巿值約$6,200 多元
R ( 見 相 片 冊 MFI-2( 29) 相 片 ) 。 警 方 在 單 位 內 並 沒 有檢獲任何「冰壺」或者吸食 R
「 冰 」 毒 的 工 具 。 涉 案 的 42 厘 米 長 的 牛 肉 刀 的 刀 柄 是 用 布 包 裹 住 , 刀 刃 長 30 厘
S 米。涉案的伸縮棍 1 是全鋼製,而伸縮棍 2 則全膠製。兩支伸縮棍全長約 53/54 厘 S
米。指節套是連體合金物件,重約 166 克。
T T
20. 被 告 有 坎 坷 的 童 年 。 8 歲 時 父 母 離 婚 , 之 後 把 被 告 和 大 被 告 一歲的哥哥一併
U 拋 棄 , 有 如人間蒸發。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和哥哥只能到街坊、鄰居暫住。沒 U
有 人 幫 年 少的被告去找社工;沒有人去找社會福利署幫助被告及其哥哥;亦沒有人報
V V
CRT32/20.9.2021/PWY 3 DCCC 128/2021( 1) /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警 。 被 告 說他沒有出世紙,但卻有身分證。被告說他沒有親戚,沒有公公、婆婆、爺
爺、嫲嫲。本席認為這些「慘況」卻令本席存疑。
B B
21. 被告從 1998 年 8 月開始總共有十四項定罪,兩項涉及藏毒罪。2009 年曾
C C
被判入戒毒所。
D D
22. 在 法 庭 查 問 下 , 辯 方 沒 有 指 示 那 隻 狗 屬 誰 , 亦 沒 有 指 示 為 何 被 告 放 狗 時 身上
帶有$23,000 多元現金。
E E
23.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F F
24. 一 般 而 言 , 販 運 10 克 以 下 「冰」毒的刑期起點是 3 年至 7 年。本案涉及
G G
9.37 克「冰」毒,辯方提議適當的刑期約為 6 年 8 個月至 6 年 9 個月。本席打算從
輕發落,以 6 年半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減至 52 個月。
H H
25. 另 外 兩 項 涉 及 武 器 的 控 罪 並 沒 有 判 刑 指 引 。 就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控 罪 , 本 席以
I I
3 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 2 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J
26. 在 整 體 量 刑 原 則 之 下 , 由 於 性 質 不 同 , 本 席 頒 令 第 二 及 第 三 項判刑其中的 1 J
個 月 與 第 一 項 販 毒 罪 的 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是 53 個月(52 個
K K
月 + 1 個月)。
L L
27. 最 後 , 涉 案 單 位 是 涉 及 公 共 屋 邨 單 位 , 本 席 相 信 警 方 會 知 會 有 關 當 局 , 看看
有沒有任何跟進的行動。
M M
N N
O O
P P
陳廣池
Q 區域法院法官 Q
R R
S S
T T
U U
V V
CRT32/20.9.2021/PWY 4 DCCC 128/2021( 1) /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