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80, 497 & 548/2015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5 年第 480,497 & 548 號 E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陳雪平(第二被告人)
I I
甘慧欣(第四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1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2 時 30 分
M M
出席人士: Mr Ching Wan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Ms Vivian Wong 大律師,由 Alan Ho & Co 律師行延聘, N
代表第二及第四被告人
O O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urg)- D2
P P
[3] 管有違禁武品 (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Q D2 Q
[5] 吸服危險藥物 (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 D4
R R
S -------------------- S
裁決書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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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C 控罪 C
D D
1. 本案有 4 名被告人(D1-D4)。D1 承認控罪一:管有危
E 險藥物罪;D3 承認控罪四:吸服危險藥物罪。D2 否認控罪二:販 E
F
運危險藥物罪與及控罪三:管有違禁武器罪;D4 則否認控罪五:吸 F
服危險藥物罪。因此,審訊只關乎 D2(控罪二、三)和 D4(控罪
G G
五)。
H H
I
案情簡介 I
J J
2. 警方在 2015 年 3 月 28 日下午進入一大角咀單位(“單
K 位”)。 K
L L
3. 警員在 D2 的房內找到一袋冰毒(6.42 克固體含 6.33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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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又找到 15 個膠袋和另外一袋內有 104 個小膠袋。D2 在警
N 誡下說他買來那些毒品請女友(“阿欣”)一起食,自己並沒有販 N
毒。
O O
P P
4. 警員又在 D2 房內找到兩支雙截棍。D2 在警誡下說他用
Q 來練習,有必要時用來自衛。 Q
R R
5. D4 則被警察見她手持一吸冰毒的壼。在警誡下,她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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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指 D2)請她吸食冰毒。回到警署,D4 在會面錄影中再度承認
T 吸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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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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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控罪二,控方說 D2 承認請女友吸食冰毒,就是販
C 毒。再者,D2 管有的冰毒不算少,而且他還管有大量膠袋。控方邀 C
請法庭推論 D2 不但請女友吃毒品,還打算將毒品分成小袋散發出
D D
去,也是販毒。
E E
F 爭議 F
G G
7. D2 及 D4 都爭議控方證人的口供。他們稱沒有在現場作
H 過口頭招認,警員連警誡他們也沒有。 H
I I
8. D2 稱他在現場於 DSPC 34529 的記事冊簽名確認其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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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過的招認,是因為一些警員毆打及誘使他。
K K
9. D4 則稱沒有警員打她,只是 Sgt 50814 曾誘使她,令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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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SPC 33736 的記事冊上簽名確認其實沒說過的招認。Sgt 50814
M M
後來再向 D4 作出誘使,令 D4 合作,在會面錄影中作出招認。
N N
10. D4 否認吸食毒品。她否認管有一個用來吸冰毒的壼(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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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P9)。
P P
Q 11. D2 否認管有 控罪三所 指的兩 支雙截棍 (証物 P7A 和 Q
R
P7B)。他也否認管有及販運控罪二涉及的冰毒(証物 P4),亦否認管 R
有那百多個膠袋(証物 P5 和 P6)。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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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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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罪情
C C
12. 控方呈遞的證物有 P1-P25,其中有關 D2 的 P18(補錄
D D
D2 在拘捕警誡下的說話)、P19(一條單位大門鎖匙)、P20[一份
E E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權利通知
F 書”)],與及有關 D4 的 P21(補錄 D4 在拘捕警誡下所說的)、 F
P22(權利通知書)、P23(錄影口供光碟,謄文為 P23A)和 P24
G G
( P21 副 本 的 認 收 書 ) , 都 是 經 過 以 交 替 程 序 ( alternative
H H
procedure)進行的特別事項聆訊而被接納為證據。P17 和 P25 則是
I 同意案情。 I
J J
13. 主控官先後傳召了八名警務人員作證,其中一人(S/Sgt
K K
朱文俊)是為特別事項聆訊而傳召作反駁證人的,其餘七名都是參
L 與當日行動的警務人員(他們是 DSPC 34529、DSPC 33736、DPC L
8903、Sgt 50814、Sgt 50492、WDPC 6949 和姓文的高級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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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DSPC 34529
O O
14. 2015 年 3 月 28 日,DSPC 34529 和三名同僚(DPC
P P
5820、DSPC 33736 及 DSPC 52109)被指派為當日行動的 A 隊,在
Q 單位外的樓梯埋伏及監視。上午 11 時 45 分左右,D1 從單位出來, Q
R 還未關門,四名警員一擁而上,把 D1 帶回屋內,當時廳中的梳化 R
有 D3 坐着,D3 前面的茶几放着一思疑冰壼(是一作吸冰毒用的膠
S S
樽)。D4 則從一房間走出來[案中稱‘2 號房’,見 P14A 和 P15A
T T
(2 號相)],右手持着另一思疑冰壼,D2 在 D4 後面跟着由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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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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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出來。
C C
15. DSPC 34529 在庭上說他記不起 D4 手持的冰壼是 P9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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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P11 那個。
E E
F
16. 不久,B 隊(包括其他隊員和主管文督察)來到。文向 F
4 名被告人出示法庭的搜查令(P16)。文督察吩咐 DPC 8903 去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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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DPC 8903 先搜 1 號房,然後是 2 號房。未搜 2 號房時,DSPC
H 34529 在 2 號房門外問 D2 那間房是他的,D2 望着 2 號房說是這 H
I 間。DSPC 34529 於是指着 2 號房問 D2 是否這間,D2 說是。DSPC I
34529 也問 D2 那個房內的東西有甚麼是屬於他的,D2 表示床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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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內的衣物、兩個大膠箱內的東西,啡色木櫃內與及櫃面的東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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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的[該櫃的位置見 P15(10-11 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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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跟着,DPC 8903 進入 2 號房搜查,D1 及 D2 也在該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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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DSPC 34529 和 DPC 5820 則在房門口,沒有進入,因為房間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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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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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DSPC 34529 見到 DPC 8903 在那啡色木櫃面的粉紅色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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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桶(P3)內找到一包思疑冰毒、15 個膠袋及一包內有 104 個小膠
Q Q
袋。這三樣物品分別為 P4、P6 和 P5 [ 見 P15(21 號相)的 C2、C4
R 和 C3)]。櫃面還有其他物品,包括兩支雙截棍(一黃一黑)[ R
P7A 和 P7B]和一個有幾層的盒子,內載八把看來是裝飾的刀子
S S
(沒列作證物)。DSPC 34529 説 DPC 8903 當時未正式檢取該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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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留待鑑證科人員來掃指模及影相。他說 P15(11 號相)顯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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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櫃面的擺放情況(除了盒子應是完全蓋着的)。
C C
19. DPC 8903 把情況向文督察報告。DSPC 34529 按文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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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及警誡 D2。D2 說:
E E
「阿 Sir,個啲係冰毒,我諗住買上嚟請我女朋友阿欣一齊食,我無
F 販毒,至於兩支雙截棍,我平時攞嚟自己練習,有必要時咪自衛, F
而嗰八把刀,我見幾靚,咪買嚟收藏,無攞過去打交,自己無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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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此時為下午 12 時 55 分。跟着,DSPC 34529 在自己的記事冊
H H
(PP18)第 33 頁第 6-12 行記載 D2 剛說出的話,作為自己的記錄。
I (他把‘打交’寫成‘打架’)。然後,他在 13 時 02 分補錄拘捕 I
及警誡 D2 的過程。他在記事冊第 38 頁第 11 行至第 39 頁第 10 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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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寫下 D2 在警誡下說的話。至此,他和 D2 離開 2 號房,讓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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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人員入房工作。他和 D2 要站到單位大門外的走廊去。後來,他
L 再帶 D2 回 2 號房,向 D2 讀出記事冊上的補錄及讓 D2 看過。D2 說 L
M
不需要修改,並在 DSPC 34529 的要求下,在記事冊第 42 頁第 1-4 M
行寫下聲明,確認他已閱讀及有權修正內容,也是自願作供。D2 跟
N N
着簽名作實。
O O
20. DSPC 34529 呈堂的補錄口供是 PP18 的第 34 頁第 1 行至
P P
第 42 頁的第 5 行。
Q Q
R 21. DSPC 34529 完成補錄後,仍在 2 號房內時,問 D2 有沒 R
有此單位的鎖匙,D2 答放在櫃上,DSPC 34529 便在 P15A(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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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紅色 X 所標示的矮櫃上檢取一匙。他試過該匙,可開啟單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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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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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 警方把四名被告人先帶回旺角警署,向值日官報告。 C
DSPC 34529 也在值日官面前秤量毒品。D2 沒有向值日官投訴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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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看醫生
E E
F
23. DSPC 34529 把 D2 帶到一羈留室,向他發出一份權利通 F
知書(PP20)。此時是 1607 時。DSPC34529 向 D2 讀出,也給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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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D2 在 1615 時簽收。DSPC 34529 說他拘捕 D2 時,身上未備有
H 通知書,所以回到警署向 D2 補發。然後把補錄口供的影印本也給 H
I D2 簽收。 I
J J
24. DSPC 34529 稍後向 D2 發出另一張的權利通知書,為的
K 是向 D2 拿取錄影口供。(控方不呈遞此通知書及口供,但辯方要 K
L 求引入這份自願的錄影口供為辯方證物 D1 [謄文為 D1A],叫法庭注 L
意 D2 在該口供的反應 ― 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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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5. 辯方律師向 DSPC 34529 指稱警方是撞開 2 號房的門, N
O DPC 8903 質問 D2 毒品在那兒,D2 答不出,後來給 DSPC 33736 用 O
手扣反鎖雙手,拉出房外,Sgt 50492 問毒品在那兒,D2 仍答不出
P P
來,Sgt 50492 便襲擊 D2,D2 擋架,惹來 DPC 8903 及 DSPC 33736
Q Q
把他按着,有人從背後襲擊他,Sgt 50492 又用腳踢他,後來才帶他
R 往廳中的梳化坐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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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律師稱 D2 看不到警察怎樣搜查 2 號房,但 DPC 8903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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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督察報告後,DSPC 34529 便帶 D2 到 2 號房門口宣佈拘捕,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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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詳細,更沒有警誡 D2。
C C
27. 律師指 DSPC 34529 根本沒問過 D2 他住那一間房、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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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物品屬於 D2 及 D2 有沒有單位鎖匙,一切都是 DSPC 34529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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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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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律師又指 DSPC 34529 帶了 D2 往廚房,Sgt 50814 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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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若 D2 肯簽名認罪,警察便不會告他女友(D4)。D2 信以為真,
H 答應合作,所以當 DSPC 34529 稍後走回來廚房,給他已經寫好的 H
I PP18 簽認,雖沒有向他讀出或讓他看過,他不清楚內容,也在記事 I
冊上簽署。同樣,他後來在旺角警署也合作地在那份權利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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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20)上簽署。
K K
L 29. DSPC 34529 不同意律師指出的上述情況。不過,他承認 L
自己沒有在任何記錄上寫下有關 D2 住那間房和房內那些物品屬他
M M
的問答。DSPC 34529 解釋這些只是基本調查。DSPC 34529 也承認
N N
沒有記下有關那條鎖匙(PP19)的查詢,但他有在記事冊記載找到
O 鎖匙,也曾向文督察報告。文還叫他試匙。DSPC 34529 自己保管那 O
鎖匙,沒即時交證物員 DPC 8903 處理。
P P
Q Q
30. DSPC 34529 否認有人毆打或誘使 D2。
R R
DSPC 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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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1. DSPC 33736 是首先進入單位的 A 隊四名成員之一。他 T
入屋後見到 D4 從 2 號房走出來,右手持着一思疑為冰壼的東西,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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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膠樽插上兩條飲管。D2 跟在 D4 後面。DSPC 33736 截停 D4,
C 要她坐到梳化去,D4 把右手所持的膠樽放在茶几上,那是 P9[ C
DSPC 33736 在相片 P15A(3)用筆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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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後來,B 隊人員(包括文督察)來到。B 隊的 DPC 8903
F 負責搜屋。搜查期間,DSPC 33736 看守着坐在梳化的 D4。當 DPC F
8903 向文督察報告搜查結果後,文指示 DSPC 33736 以販毒罪、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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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毒品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 D4。D4 在警誡下說:「阿 Sir,
H H
我無販毒,啲刀我都唔知係咩嚟,係阿平請我食啲冰,其他嘢我真
I 係唔知。」DSPC 33736 和 D4 跟着有以下問答:-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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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PC 33736:「邊個係呀平?」
K K
D4:「阿 Sir,係我男朋友陳雪平,一齊俾你哋拉咗
嗰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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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PC 33736:「你話啲冰係咩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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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係冰毒囉,我淨係食,無賣架。」
N DSPC 33736:「你話‘其他嘢我真係唔知’係咩意 N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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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咪係你講其他啲冰毒、木棍同啲鋼刀,我真係
P
唔知係邊個,唔關我事咁嘅意思。」 P
Q DSPC 33736 馬上記錄在自己的記事冊 PP21。整個記錄由第 46 頁第 Q
1 行至第 55 頁第 12 行(D4 說的被記在第 51 頁第 1 行至第 53 頁第 1
R R
行)。DSPC 33736 向 D4 讀過及由 D4 自己閱讀,然後問 D4 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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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改,D4 說「無啦」,DSPC 33736 便叫 D4 在第 55 頁寫下聲明
T 及簽名,也一併簽回前面的數頁。DSPC 33736 叫 D4 一次過簽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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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早前叫 D4 分開去簽,是要令過程流暢,讓 D4 可看過整份口
C 供才簽名作實。 C
D D
33. DSPC 33736 說後來一干人等回到旺角警署,他依警隊的
E E
要求(見 MFI 5),儘快向 D4 發出一份權利通知書(PP22)。他向
F D4 讀出內容,也讓 D4 讀過,才由 D4 簽收,D4 沒作任何表示。稍 F
後在旺角警署,他也向 D4 發出補錄口供(PP21)的副本,由 D4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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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認收書(PP24)去確認收妥。
H H
I 34. 當日下午 6 時左右,四名被告人被轉送到荃灣警署。晚 I
上 8 時許,DSPC 33736 和同僚帶 D4 回黃大仙居所搜查。晚上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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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 時,DSPC 33736 及 DPC 8903 在荃灣警署會見 D4 去錄取口供
K K
(PP23;謄文為 PP23A)。然後,D4 被交回給荃灣警署的值日官看
L 管。翌日凌晨,D4 等人再被帶回旺角警署,由那裏的值日官羈留。 L
D4 一直没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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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辯方律師向 DSPC 33736 指稱警察要撞門才能進入 2 號
O 房,有人把 D2 拉出房外,也毆打他。 O
P P
36. 律師指有警務人員叫 D4 承認較輕的罪,就不告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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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R R
37. 律師指當晚往 D4 家中搜查的車途上,Sgt 50814 教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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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一會在警署進行的訊問。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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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律師又指 DSPC 33736 在單位內沒警誡 D4,D4 沒作出
C 任何招認,PP21 也不是在那處即時簽寫的。回到旺角警署,DSPC C
33736 向 D4 發出那份權利通知書時,沒有向她讀出或讓她自己讀,
D D
只是給她簽文件(包括那記事冊口供的副本認收書 PP24),但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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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沒有給 D4 該口供及該認收書的副本。
F F
39. 對於律師的指責,DSPC 33736 全部否認。他說一直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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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內看守 D4 與及陪同 D4 回家搜查,沒有任何人誘使 D4 招認及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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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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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C 8903
K K
40. DPC 8903 在當日的行動隸屬 B 隊,他和文督察等人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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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文向眾被告人展示搜查令,DPC 8903 奉命搜查。他在 1 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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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證物 P1 及 P2[見 P15(8 號相)],在 2 號房的木櫃上則找到
N P3 那粉紅色小膠桶,內有 P4(一包冰毒,後驗出是 6.42 克晶體含 N
6.33 克冰毒)、P5(一膠袋內載 104 個小膠袋)與及 P6(15 個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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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膠袋)。[相片 P15(21)顯示 P3-P6。]櫃面還有 P7A(一支黃色
P P
雙截棍)、P7B(一支黑色雙截棍)[見 P15(22 號相)]和一個
Q 多層的木盒,盒內共有 8 把刀[見 P15(24 號相)]。DPC 8903 說 Q
R
當時櫃面的物品擺放情況就像 P15(11 號相)。 R
S S
41. DPC 8903 又在廳中的茶几上檢獲證物 P8(1-3)[即兩
T 個打火機和一卷錫紙]與及 P9 和 P11(兩個疑作吸食冰毒用的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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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樽,都帶有飲管)。[上述幾樣證物在 P15(3 號相)可見到。]
C C
42. DPC 8903 回到旺角警署後,把 P9 內的液體倒入兩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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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證物樽(P10)。該等液體被驗出有微量冰毒。DPC 8903 也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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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 內的液體倒入兩個警方的證物樽(P12)。該等液體也被驗出有
F 微量冰毒。 F
G G
43. DPC 8903 說他搜查 2 號房時,D2 和 D1 都在內,還有
H DPC 5820 和 DPC 34529 在自己背後,但他沒留意兩位同僚的確實位 H
I 置。鑑證科人員來影相及掃取指模後,他才把搜到的證物放入證物 I
袋。眾人一起先返旺角警署,稍後再到荃灣警署。DPC 8903 有份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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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晚關於 D4 的口供錄影(PP23)。他說沒有任何人向 D4 或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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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不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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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警務人員
M M
N 44. Sgt 50492、Sgt 50814、WDPC 6949 和文督察都屬當天行 N
O
動的 B 隊。他們和 DPC 8903 一起到達涉案的單位,入門當然有先 O
有後。
P P
Q 45. 綜合上述幾位警務人員的證供,他們否認辯方律師指稱 Q
R
有警務人員把 D4 帶往隔鄰的單位,也否認有人把 D2 帶往涉案單位 R
的廚房內。他們否認有人對 D2 及 D4 作出不當的言行。
S S
T 46. Sgt 50814 和 WDPC 6949 當晚曾有份帶 D4 回家搜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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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兩人都否認 Sgt 50814 誘導 D4 稍後如何在錄影口供中回答某些問
C 題。 C
D D
47. 文督察確認 DSPC 34529 在單位內曾向他報告搜獲鎖
E E
匙。他叫 DSPC 34529 試匙,DSPC 34529 也有向他報告試匙的結
F 果。文叫 DSPC 34529 拿走該匙,意思是叫他檢取作證物,但他沒 F
特別吩咐 DSPC 34529 把匙即刻交給證物員 DPC 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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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特別事項 H
I I
48. 辯方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及誘使 D2(見反對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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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FI 1),亦有警務人員誘使 D4(見反對理由書 ― MF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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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席與雙方律師議定下列 11 項事項須經特別事項聆訊去
L L
決定可否被接納為證據:-
M M
N (a) 關於 D2:- N
O O
(i) 據稱在 2 號房被搜查前,DSPC 34529 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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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問 D2 住那一間房,D2 望着 2 號房,說:
Q 「呢間房」。DSPC 34529 便指着 2 號房問 Q
D2 是否這間,D2 回答是。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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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據稱 DSPC 34529 在 2 號房被搜查前,問 D2
T 房內那些物品屬他,D2 指出房內的衣櫃、 T
兩個膠箱及木櫃內的東西都是他的。D2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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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木櫃面的東西亦是他的。
C C
(iii) 據稱搜查完畢後,DSPC 34529 拘捕及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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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2 作出口頭回答:「阿 Sir,個啲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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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我諗住買上嚟請我女朋友阿欣一齊食,
F 我無販毒。至於兩支雙截棍,我平時攞嚟自 F
己練習,有必要時咪自衛,而嗰八把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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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幾靚,咪買嚟收藏,無攞過去打交,自己
H H
無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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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DSPC 34529 在記事冊(PP18)作出據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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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iii) 的 補 錄 ( 「 打 交 」 寫 成 「 打
K K
架」),D2 明白後才簽名作實。
L L
(v) 據稱 DSPC 34529 在 2 號房內問 D2 有沒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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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鎖匙,D2 回答在(矮)櫃上面,DSPC
N N
34529 便在那處檢取一條鎖匙(PP19),後
O 來用該匙可以開啟單位大門。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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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在旺角警署,DSPC 34529 向 D2 發出權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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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書(PP20),據稱已向 D2 讀過及讓 D2
R 閱讀,D2 明白才簽收。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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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 D4:-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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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vii) 據 稱 在 單 位 內 , DSPC 33736 拘 捕 及 警 誡
C D4,D4 回應:「阿 Sir,我無販毒,啲刀我 C
都唔知係咩嚟,係阿平請我食啲冰,其他嘢
D D
我真係唔知。」跟着 D4 又回答 DSPC 33736
E E
的查問,說出:‘阿平’是指和她一起被捕
F 的男友陳雪平;‘冰’指冰毒;‘其他嘢我 F
真係唔知’指其他啲冰毒、木棍和刀都和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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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
H H
I (viii) DSPC 33736 在記事冊(PP21)作出據稱是 I
上述 (vii) 的補錄,D4 明白後才簽名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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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ix) 在旺角警署,DSPC 33736 向 D4 發出權利通
L 知書(PP22),據稱已向 D4 讀過及讓 D4 L
閱讀,D4 明白才簽收。
M M
N N
(x) 稍後在旺角警署,DSPC 33736 據稱向 D4 發
O 出補錄口供(PP21)的影印本,D4 簽署認 O
收書(PP24)確認收妥。
P P
Q Q
(xi) 當晚在荃灣警署,DSPC 33736 和 DPC 8903
R 向 D4 錄 取 口 供 (PP23 ) [ 謄 文 是 R
PP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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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特別事項的辯方案情 C
D D
50. 辯方在特別事項沒作中段陳詞,本席裁定 D2 及 D4 的所
E 有特別事項都有表面證據。 E
F F
51. D2 及 D4 都選擇為特別事項作供;D2 也傳召在 2015 年
G G
3 月 30 日為他驗傷的蘇醫生作供。
H H
D2
I I
J 52. D2 現年 30 歲,有中一教育程度。D2 說他在 2015 年 3 J
K
月 28 日上午 11 時多,和女友(即 D4)仍在涉案單位的 2 號房內睡 K
覺,當時房門已關上及鎖好。突然,D4 拍醒他,因為外面有嘈聲。
L L
D2 起床穿衣,坐在床邊,D4 則仍穿着睡裙卧在床上,用被蓋着。
M M
跟着,有人撞門衝進來,那是 DPC 8903。
N N
53. DPC 8903 說自己是警察,問 D2 毒品放在那處,D2 表示
O O
不明白,DPC 8903 便摑 D2 的臉,說他「扮嘢」。D2 見 DPC 8903
P 好像要開始搜查,便說自己的女友還未穿好衣服,DPC 8903 叫 D2 P
Q 收聲,跟着 DSPC 33736 走入來,用手扣把 D2 雙手反鎖,帶他出 Q
房,WDPC 6949 則走入來。
R R
S 54. 在 2 號房外,Sgt 50492 走來問 D2 毒品在那裏,D2 仍說 S
T 不知情。Sgt 50492 便按下 D2 雙肩,起膝要撞 D2 胸口,D2 用右膝 T
擋開 Sgt 50492 的大腿,Sgt 50492 指 D2「還拖」,DPC 8903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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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PC 33736 便在兩邊把 D2 上身按下,D2 感到背後被人重擊多
C 下,他看不到誰人打他的背,但見 Sgt 50492 用腳踢他的腳。 C
D D
55. D2 說他跟着被帶到廳中的梳化坐下,不能看到 2 號房內
E E
的搜查情況,後來才聽到 DPC 8903 向文督察說發現毒品和攻擊性武
F 器。DSPC 34529 跟着帶他到 2 號房門口,向他指着櫃上的物品,說 F
要 拘 捕 他 販 毒 和 藏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但 沒 有 警 誡 他 。 D2 向
G G
DSPC 34529 說那些東西不是他的。DSPC 34529 稍後帶他到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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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該探員走出廚房後,Sgt 50814 便進來說現在找到那些東西包括
I 冰毒,叫 D2 承認販毒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會兒乖乖地簽名,那 I
他的女友(D4)便不會被起訴。D2 信以為真,便答應對方。Sgt
J J
50814 離開廚房,DSPC 34529 在大約 15 分鐘後進來,把記事冊
K K
(PP18)第 42 頁給 D2 寫聲明及簽名,又叫他在前面兩處簽署寫錯
L 字的地方。DSPC 34529 沒把記載的內容讀給他聽或讓他看過。D2 L
M
說他稍作偷看,但看不懂那些潦草的字。D2 相信早前 Sgt 50814 承 M
諾不告 D4,便聽話地簽在 DSPC 34529 的記事冊上。
N N
O 56. D2 說 DSPC 34529 從沒問過他住那一間房及房內那些物 O
品是他的,也沒有在單位內向他搜身及問他有沒有單位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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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57. D2 和 其 他 被 告 人 先 被 帶 到 旺 角 警 署 。 在 那 裏 ,
R DSPC 34529 只叫他在那權利通知書(PP20)上簽署,並沒向他解 R
讀,也沒給他看。D2 合作地簽署。稍後,他被帶到荃灣警署,在那
S S
裏和 D4 共處羈留室,才知 D4 也被警察以販毒罪、吸毒罪和藏有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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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 便覺得自己被警察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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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8. 跟 着 , 他 在 荃 灣 警 署 錄 口 供 ( 證 物 D1 ) 時 , 聽 到 C
DSPC 34529 在第 21 段說出自己沒講過的所謂招認,便向對方提出
D D
疑問,問那些是否屬於案情(見 D1A 第 24 段)。當 DSPC 34529 說
E E
那些是案情來,D2 知道警察確是騙他。D2 說在此錄影開始時才第
F 一次聽到警誡詞,知道自己有權不說話,當他感到受警察騙了,便 F
不願回答 DSPC 34529 的查詢。D2 說他覺得若即時在錄影中表白不
G G
滿,警察或會消毀錄影記錄,所以他沒有在錄影中趁機表明自己沒
H H
有作過記事冊上的招認,也沒抗議警察騙了他。
I I
59. 錄影完畢後,D2 被帶回羈留室。在那裏,他向室外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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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官叫喊,說要投訴及看醫生。可是,那值日官和 Sgt 50814 表現熟
K K
絡,竟對 Sgt 50814 說 D2 要投訴。Sgt 50814 聽後,便走到 D2 面前
L 叫他不要攪事。D2 說自己隨即向 Sgt 50814 及值日官說不要投訴及 L
看醫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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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2 說他在 2015 年 3 月 30 日被帶到法庭。他找到律師代
O 表,便在庭上作出投訴,當日下午,他被安排到醫院去,至晚上才 O
見到醫生。D2 說他的律師也為他投訴到警察投訴課去,不過投訴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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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待案件審結才能跟進。
Q Q
R 蘇醫生 R
S S
61. 蘇醫生是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的醫生。他在 D2 上庭那
T 天(2015 年 3 月 30 日)晚上 9 時多檢查 D2。他在 2015 年 10 月撰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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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報告是證物 D2。
C C
62. 報告的第 2 段寫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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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He sustained injury to right upper back, right leg, left thigh & E
leg in an alleged assault by police on 30/3/2015."
F F
蘇醫生說明這只是他的聽說,日期也有誤會。他檢查 D2 後,只發
G G
現 D2 的上背、左右腳及左大腿有大範圍的觸痛,即是當他按在那
H 些部位時,D2 說有痛楚,但蘇醫生看不到可見的傷勢,例如紅腫、 H
I 瘀傷。蘇醫生說若 D2 兩日前給人大力打,身體會否留下可見的傷 I
勢,要視乎當時的環境,例如 D2 當時的衣着。蘇醫生說可見的傷
J J
勢消失後,被襲的人仍可以有痛的感覺。不過,蘇醫生說只要被檢
K K
查者說痛,就算他看不出傷勢,也會寫下有關的部位有觸痛,因為
L 觸痛是不能客觀核證的。蘇醫生基於 D2 說身體有觸痛,便給他止 L
痛藥及藥膏,但 D2 毋須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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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O O
63. D4 現年 26 歲,有中三教育程度。
P P
Q 64. D4 描述警察撞門進入 2 號房及對待 D2,說法和 D2 大致 Q
一樣。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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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4 說她在房內換好衣服後,被 WDPC 6949 帶到廳中梳
T 化坐下。不夠一分鐘,她和 D1 及 D3 給警察帶到隔壁一空置單位。 T
她被帶進廚房,Sgt 50814 走進來,說現在找到毒品、冰壼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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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指武器)。他叫 D4 承認和冰壼有關的吸毒罪,其他的便不
C 告 D4,又說會處罰得很輕。D4 怕警方會告她其他罪,便答應 Sgt C
50814。過了一會,DSPC 33736 入來叫 D4 簽在記事冊上,他沒有向
D D
D4 讀出記載的內容,沒給 D4 自己看,也沒警誡 D4。D4 基於 Sgt
E E
50814 早前說的,便合作地簽署自己不清楚內容的記事冊。
F F
66. D4 被帶回旺角警署,DSPC 33736 向她發出權利通知書
G G
(PP22),但沒有向她解讀,也沒給她閱讀,D4 照簽如儀。後來,
H H
她也合作地簽了補錄口供認收書(PP24),但她實際沒有收過那口
I 供的副本或認收書的副本。她收到的只有錄影口供(PP23)的光碟 I
及權利通知書的副本。
J J
K K
67. D4 說當晚 8 時多,警察帶她回黃大仙的家搜屋,同車的
L 包括 Sgt 50814、DSPC 33736 及 WDPC 6949。Sgt 50814 在車的前排 L
有時向後和她說話,教她一會兒在錄影口供中如何回答,要說自己
M M
到涉案的單位找男友(即 D2),平均一星期去兩、三次,今次吃了
N N
一些冰毒便睡,又要說那些雙截棍是男友在外買回來玩的。
O Sgt50814 承諾 D4 只會告她吸毒罪。 O
P P
68. D4 說她第一次聽到警誡詞是在會面錄影(PP23)第 24
Q Q
段。在問話過程中,有時她照 SGT 50814 早前教她說的去答(例如
R 第 27、29、60、98、152、154、160、182 和 184 段),有時她自撰 R
地順說下去;有些她不懂怎樣說,便稱不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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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D4 說她在 2015 年 6 月中才找到律師。201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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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前兩天,SGT 50814 仍對她說只告她吸毒,過程不會拖得太
C 久,只會罰錢了事。不過律師不是這麼說,D4 便知警察騙她。 C
D D
控方的反駁證人
E E
F
70. 辯方在特別事項舉證完畢後,控方申請重召 SGT 50814 F
及加召荃灣警署的值日官 S/Sgt 朱文俊去反駁 D2 作供時說,他曾於
G G
2015 年 3 月 28 日晚上在荃灣警署向值日官投訴及要求看醫生。
H H
I
71. SGT 50814 及 S/Sgt 朱文俊都否認 D2 所說的情況。兩人 I
說他們並不熟絡,沒有私交,亦從未同隊共事。SGT 50814 說他過
J J
往帶犯人到荃灣警署才見過這位值日官。S/Sgt 朱文俊說他或許以前
K 見過 SGT 50814 帶犯人來他的警署,但對 SGT 50814 沒特別印象。 K
L S/Sgt 朱文俊說若 D2 真有說過要投訴及看醫生,他一定會向 D2 了 L
解及立案處理,也會把他送院檢查。
M M
N 特別事項的最後陳詞 N
O O
72. 控辯雙方為特別事項都在庭上作出最後陳詞,但沒有寫
P P
成書面記錄。
Q Q
73. 簡單來說,主控官指 D2 及 D4 對多位警務人作出的指控
R R
都是無中生有。
S S
T 74. 辯方律師則指 D2 及 D4 說的可信。她指 P15A(9 號 T
相)顯示 2 號房門的鎖扣板後側缺損(相片中箭咀所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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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P15A(25 號相)也顯示房門近鎖處有破損(相片中圈着的地
C 方)。 C
D D
75. 為了令法庭明白鎖的構造,辯方律師呈上一個鎖體 –
E E
MFI 3。(何謂鎖體與及鎖的結構,請看雙方同意法庭參閱鎖的一般
F 解構 – MFI 4)。律師表明 MFI 3 不是 2 號房門的鎖體,她說該鎖體 F
在警方撞開 2 號房門時脫落了,不能尋回,現在的 MFI 3 只是一個
G G
買回來的類似鎖體,呈堂去幫助法庭理解。
H H
I 76. 律師指 D2 在他的自願錄影口供(證物 D1)的第 21 段 I
第一次聽到那些被 DSPC 34529 寫在 PP18 內的內容,所以才有第
J J
22-28 段的反應,也從第 29 段起不願意回答問題。這顯出 D2 根本沒
K K
有自願作出那口頭招供,也不是自願在 PP18 內簽名確認內容。
L L
77. 律師又指 D2 在 2015 年 3 月 30 日初見律師,隨即在裁
M M
判法院作出投訴。他在醫院對醫護人員說的,也脗合現在的申訴。
N N
不過,律師叫法庭不要依賴蘇醫生說他記得 D2 說過「整親」而受
O 傷。 O
P P
78. 關於 D4 方面,律師說 DSPC 33736 在 PP21 並不是寫道
Q Q
D4 手持冰壺從 2 號房走出來,可見那非事實。律師指 D4 說她被帶
R 到隔鄰的空置單位是可信的,因為涉案的單位實在太狹窄,容不下 R
這麼多警務人員及被捕人。律師又指 D4 在錄影口供 PP23 中有時回
S S
答確實,有時又不懂回答,顯示她真的是受到教唆才去回答一些問
T T
題,說成自己曾在單位內吸食冰毒,至於 SGT 50814 沒教過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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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便說不出清晰的答案或索性表示不願回答。
C C
79. 律師質疑各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包括主控官傳召的反駁
D D
證人朱文俊沙展。律師說朱沙展可能是想做少一點工作,便不理會
E E
D2 在荃灣警署羈留室內表示要投訴及看醫生,任由 SGT 50814 叫
F D2 不要攪事,終令 D2 罷休。 F
G G
特別事項的裁決
H H
I
80. 辯 方 律 師 指 D2 在 單 位 內 遭 一 些 警 務 人 員 毆 打 , I
SGT 50814 則對 D2 進行誘使,叫他認販毒罪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J J
律師又說 DSPC 34529 沒有向 D2 說明拘捕詳情,更無警誡。他入屋
K 前已懷疑有人在內涉及毒品活動,卻不一早警誡 D2 便據稱地問他 K
L 問題,令 D2 回答自己住那間房,房內甚麼東西屬他,又說出自己 L
擁有的單位鎖匙在那裏。
M M
N 81. 辯方律師也指 DSPC 33736 沒有給 D4 說明拘捕詳情,亦 N
O
無警誡,SGT 50814 則在隔鄰單位的廚房誘使她認吸毒罪,及在往 O
D4 的家途中誘導她在稍後的錄影口供中如何回答一些問題。
P P
Q 82. 在特別事項的聆訊中,法庭不是要裁定據稱的招認或搜 Q
R
證有沒有發生,而是要裁定假設這些據稱的事發生的話,執法人員 R
是否正當公平地履行職責,有沒有作出一些言行或造成一些因素,
S S
令被告人不自願地和執法人員合作及作出招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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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控方要證明到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是自願地和執法人員
C 合作及作出招認。法庭也要分開考慮每位被告人的情況及每件特別 C
事項。
D D
E E
84. D2 及 D4 提出的投訴詳情或各有別,但口徑及性質一
F 致,兩位都投訴由文督察帶領的 A 隊及 B 隊人員的調查手法。D2 F
稱被人毆打及誘使;D4 則稱被人誘使。
G G
H D2 H
I I
85. D2 說在 2 號房內給 DPC 8903 掌摑先後兩次,再在房門
J J
口給 SGT 50492 踼腳及被 DPC 8903 和 DSPC 33736 按下上身時,不
K 知誰在他背上大力打了 7 至 8 秒,他覺得襲擊者用拳頭打他。 K
L L
86. D2 後來被帶去旺角警署,再送到荃灣警署。D2 在庭上
M M
作供說他在荃灣警署和女友(D4)有機會傾談,才知道警察也指控
N D4 幾項罪。D2 覺得警察騙他,便在荃灣警署報案室的羈留室內向 N
值日官(S/Sgt 朱文俊)喊叫,說要投訴及看醫生。不過,朱沙展竟
O O
告訴就在附近的 SGT 50814 說 D2 要投訴。SGT 50814 走到羈留室外
P P
叫 D2 不要攪事,D2 便對 SGT 50814 及朱沙展說不要投訴或看醫生
Q 了。 Q
R R
87. 不過,D2 兩日後(2015 年 3 月 30 日)在裁判處透過律
S S
師作出投訴,他被安排到醫院驗傷。當晚 9 時多,蘇醫生為他檢
T 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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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8. 辯方律師指蘇醫生只記得 D2 說「整親」而受傷,但蘇 C
醫生不能說清上文下理。這看來和 D2 投訴給人打傷的說法不符。
D D
本席同意律師的說法。
E E
F
89. 律師稱蘇醫生的證供可以證明 D2 的身體有大範圍的觸 F
痛,所稱的部位脗合 D2 說被人打過或碰撞過的地方。
G G
H 90. 蘇醫生解釋觸痛只是 D2 在醫生碰觸的部位說痛。蘇醫 H
I
生發現不到 D2 身上有可見的痛勢,不過他亦說紅腫瘀傷可以在兩 I
日內消退。
J J
K 91. 簡單而言,蘇醫生的證詞及有關的醫療報告文件(證物 K
D2 和 D3),都幫不了控辯任何一方。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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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辯方律師說 2 號房門的鎖扣板有破毁,證明警方如 D2
N 及 D4 所說曾經撞門而進。律師叫法庭也留意木門近鎖處有破損, N
還呈上一個鎖體,說警方撞門時把鎖體弄脫,現已不能尋回,辯方
O O
現買來一個類似的,要令法庭明白情況。
P P
Q 93. P15 那些相是在拘捕當日於現場拍攝的。細看 P15A(9 Q
號相)的箭咀所示處,2 號房的鎖扣板後側確有缺損。不過,P15A
R R
(25 號相)顯示門邊的破損卻不似是踢門造成的毀壞,更像是日久
S S
失修。[ P15A(5 號相)顯示 1 號房的木門其實也非完整無損,但
T 沒有人說警察也對 1 號房踢/撞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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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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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律師指 2 號房門的鎖體被弄跌出來,所以沒有足夠的反
C C
撞力對門邊造成更大的損毀。若律師的指出正確,2 號房門的門側
D D
應呈現鎖體掉了出來而留下的空位。可是,2 號房門只是一塊薄的
E 門板,門側並沒有這樣的孔。看 P15A(5 號相和 25 號相),可見 E
兩間房的鎖有別 : 1 號房有外執手,2 號房則没有。
F F
G 95. 2 號房門框的鎖扣板有損毀是事實,但 2 號房的整個鎖 G
H 是怎樣構造則未有證據顯明。2 號房在案發當日是否要使用那鎖扣 H
板,實成疑問。律師所指的損毀可以是早已存在的。
I I
J 96. 律師又指 D2 怎會在警誡下回答那麼詳盡。若 D2 當時自 J
K 願回答,又怎會在當晚進行的自願錄影口供(證物 D1)第 21-28 段 K
對 DSPC 34529 覆述那段所謂補錄感到疑惑。這顯出 D2 未有在早前
L L
說過那番話,而是錄影時才第一次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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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7. 本席看過 D2 在錄影口供中的表現,他在第 22-28 段不是 N
表達自己沒有說過,而是向 DSPC 34529 查問第 21 段提及的算不算
O O
案情。當 DSPC 34529 說那是案情,D2 便說「我明白。」(見該口供
P P
第 28 段)
Q Q
98. 律師說 D2 在錄影口供第 29 段起表示不願意回答,代表
R R
他早前也不會願意回答警方的查問。本席不同意此說,在眾多案件
S S
中,被捕人有時改變態度,由願意回答改為不願意,或是由不願意
T 改為願意,時有發生。至於 D2 據稱在警誡下作出的詳細回應,也 T
非突兀。各人有自己的說法及回應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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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9. D2 的說法和眾警務人員說的,各執一詞。本席考慮過雙 C
方的證供及陳詞,信納各警務人員(包括傳來反駁 D2 的朱文俊沙
D D
展)在處理 D2 的過程中,言行恰當,沒有人做出 D2 所投訴的毆打
E E
或誘使。D2 作供説自己雖未知指控詳情,但已獲告知被捕,涉及的
F 包括販毒罪。本席不信 D2 為了女友不被控告,便甘心答允 Sgt F
50814 稍後簽口供去承認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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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00. 律師指 DSPC 34529 有合理理由懷疑屋內的人犯法,卻 H
I 不一早警誡 D2,便問他住那間房,又問房內那些物品是他的,後來 I
又問他有沒有單位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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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01. 縱然警務人員已懷疑涉案的單位涉及毒品罪行,但 K
L DSPC 34529 不能就此懷疑室內每個人,一見對方便警誡他/她。因 L
此,DSPC 34529 一早問 D2 住那間房時,不算對 D2 已有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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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干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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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2. 律師指 DSPC 34529 問 2 號房內那些東西屬 D2 的時候, O
必定看到櫃上十分明顯的兩支雙截棍。D2 剛承認了那房間是他所
P P
住,DSPC 34529 應先警誡 D2 才問那些物品(包括那些雙截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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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席同意此說。不過,DSPC 34529 說那些只是基本調查,他沒
R 有想到要立即警誡,也難怪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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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律師又說 DSPC 34529 應先向 D2 發出權利通知書才補
T 錄。不過,沒有法則作此硬性規定,很多警員都會儘快作出補錄, T
因為當時大家都記憶猶新。這樣做對被告人也公平,重要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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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白補錄內容及自願簽署確認。本席肯定 DSPC 34529 不是要違
C 反查問疑犯的規則向 D2 不公平地取證,所以法庭不須運用酌情權 C
去摒棄有關證據。
D D
E 104. 至於 DSPC 34529 問 D2 是否有單位鎖匙(PP19),也屬 E
基本調查,毋須事事警誡。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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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假若 D2 曾說出那些口頭警誡口供,本席肯定他是自願
H 的,沒有受到任何人毆打、威脅或誘使。本席肯定他自願及明白記 H
載內容才在 DSPC 34529 的記事冊上簽認補錄口供(PP18)。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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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席肯定 D2 自願說出 PP19 是他管有的單位鎖匙。
K K
107. 本席亦肯定 DSPC 34529 恰當地向 D2 覆讀那張權利通知
L L
書(PP20),也讓 D2 閱讀過,才讓 D2 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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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針對 D2 的六項
N N
證據(見第 49 段 i-vi 項)都是自願,也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存在
O O
要令本席運用酌情權去摒除該等證據。那六項證據都被接納為證據
P (admissible)交陪審團去考慮是否曾有發生及如何發生與及其舉證 P
Q 價值(weight)。臨時證物 PP18-PP20 成為正式證物 P18-P20。 Q
R R
D4
S S
109. D4 和多位控方證人說的,也是各執一詞。辯方律師說
T T
D4 不可能在 DSPC 33736 警誡下說得那麼多,也不會那樣回答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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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三項查問(見第 32 段)。本席不同意此說,在眾多案件中,有些
C 被捕人索性不說,有些說很多,各人有各人的說話及回應方式,不 C
能一概而論。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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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律師說若 DSPC 33736 真有覆讀補錄的話,他不會不察
F 覺當中的錯誤:PP21 第 46 頁第 7 行的「號號碼」、第 47 頁第 2-3 F
行的「拉拘捕」和第 50 頁第 1 行的「軍把」(應為「軍刀」)。
G G
DSPC 33736 說他讀出時也不察覺,本席接納他的解釋。有處理文書
H H
經驗的人也知道寫的人有時會過於自信,所以在覆閱甚或覆讀時也
I 注視不到自己的錯誤,反而別人容易察覺出來。 I
J J
111. 律師又說 DSPC 33736 應先向 D4 發出權利通知書才補
K 錄。不過,沒有法則作此硬性規定,DSPC 33736 說他想儘快補錄。 K
這做法對被告人其實公平,因為大家當時應記憶猶新。法庭要看重
L L
的是被告人是否明白補錄內容及自願簽署確認。
M M
N 112. 律師指 D4 在錄影口供 PP23 第 107 段被問回據稱她警誡 N
後說阿平請她食冰,但在第 108 段竟回答「呢個我唔肯定係咪佢
O O
喎。」。這反映所謂警誡後的招認,並非出自 D4。律師又指 D4 在
P P
PP23 內一些地方說「冇嘢講」、「唔想講」、「唔想答」,都顯出
Q D4 不願意回答,所以她怎會像 DSPC 33736 所稱,自願說出那些口 Q
頭招認和回答與及在 PP21 內簽名確認內容,也不會在錄映口供
R R
PP23 自願回答一些問題。律師指一切都是 SGT 50814 的誘使所致。
S S
T 113. 本席看過整份錄影口供,留意到 D4 回應兩名調查員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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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反應敏銳及語調堅定,完全不似受人誘導才說出答案。D4 看來是從
C 心所欲地表達自己,所以她可以作出如第 108 段的回答及其他的回 C
應,包括「唔想講」、「冇嘢講」及「唔想答」。
D D
E E
114.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證供及陳詞,信納處理 D4 的各警務
F 人員均言行恰當,沒有人做出 D4 投訴的誘使或教導作供。本席不 F
信 D4 以為吸毒罪判處輕,便依 Sgt 50814 的話在 DSPC33736 的記事
G G
冊(PP21)簽認與及在錄影口供(PP23)作出一些招認。
H H
I 115. 假若 D4 曾說出那些口頭招認及回答,本席肯定她是自 I
願的,沒有受到任何人毆打、威脅或誘使。她是自願及明白記載內
J J
容才在 DSPC 33736 的記事冊(PP21)簽認。
K K
L 116. 本席也肯定 D4 沒有被 SGT 50814 誘導如何在錄影口供 L
(PP23)回答。她是隨自己的意願去回應各項問題。
M M
N 117. 本席亦肯定 DSPC 33736 已恰當地向 D4 覆讀那張權利通 N
O 知書(PP22),也讓 D4 閱讀過,才讓 D4 簽收。DSPC 33736 亦恰 O
當地向 D4 發出補錄口供副本及讓她簽署認收書(PP24)。
P P
Q 118.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針對 D4 的五項 Q
R
證據(見第 49 段 vii-xi 項)都是自願,也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存 R
在令本席要運用酌情權去摒除該等證據。那五項證據都被接納為證
S S
據(admissible)交陪審團去考慮是否曾有發生及如何發生與及其舉
T T
證價值(weight)。臨時證物 PP21 - PP24 成為正式證物 P21 -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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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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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9. 經過特別事項聆訊後,控方的舉證包括: C
D D
D2 的招認
E E
(a) 未搜查 2 號房前,據稱 D2 承認那是他的房間,與
F F
及承認房間內的膠箱、衣櫃內、木櫃內和木櫃上
G G
的的東西屬他的。
H H
(b) 在搜查 2 號房後,據稱 D2 在警誡下說:「阿 Sir
I I
嗰啲係冰毒,我諗住買上嚟請我女朋友阿欣一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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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我無販毒。至於兩支雙截棍,我平時攞嚟自
K 己練習,有必要時咪自衛。而嗰八把刀,我見幾 K
靚,咪買嚟收藏,無攞過去打架,自己無開
L L
封。」。D2 稍後在 DSPC 34529 的記事冊(P18)
M M
簽名確認上述內容。
N N
D4 的招認
O O
P P
(c) 據稱 D4 在警誡下說:「呀 Sir,我無販毒,啲刀我
Q 都唔知係咩嚟,係呀平請我食啲冰,其他嘢我真 Q
係唔知。」,與及她和 DSPC 33736 有以下對答:
R R
S S
DSPC 33736:「邊個係呀平?」
T D4:「呀 Sir,係我男朋友陳雪平,一齊俾你 T
哋拉咗嗰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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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PC 33736:「你話啲冰係咩意思?」
C D4:「係冰毒囉,我淨係食,無賣架。」 C
DSPC 33736:「你話‘其他嘢我真係唔知’係咩
D D
意思?」
E E
D4:「咪係你講其他啲冰毒、木棍同啲鋼
F 刀,我真係唔知係邊個,唔關我事咁嘅意 F
思。」
G G
H H
以上的說話被記在 DSPC 33736 的記事冊(P21)
I 內,由 D4 簽名確認上述內容。 I
J J
(d) D4 在錄影口供(P23)中說她在當日凌晨睡前吃
K K
了一些冰毒 [第 97-104 段],又說在警察來到前曾
L 使用那個較大的膠樽(即 P9)[第 181-184 段]。 L
M M
表面證據成立
N N
O
120.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 D2 O
的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有表面證據成立;D4 的控罪五也是。
P P
Q 辯方案情 Q
R R
121. D2 及 D4 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證人,早已呈遞的證物
S S
有 D1-D3。兩被告都指警務人員誣捏他們,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招
T 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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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最後陳詞 C
D D
122. 主控官見 D2 及 D4 都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證人,因此不作
E 最後陳詞。 E
F F
123. 辯方律師則有最後陳詞(大綱見 MFI7)。簡單來說,
G G
律師指多位警務人員說的有些不一致,整體來說並不可信,他們誣
H 捏 D2 及 D4。律師指兩被告人在他們的錄影口供中的表現顯出他們 H
I
不會對警方作出自願的招認,D2 及 D4 的所謂口頭招認和補錄口 I
供,與及 D4 在錄影口供中的一些招認回答,都不可靠。
J J
K 證人的可信性 K
L L
124. 在普通事項(general issue)上,D2 及 D4 選擇不作供,
M M
也不傳證人,這是他倆的權利,本席不會為此對他們作任何不利的
N 推論。舉證責任在控方那邊。 N
O O
125. 辯方律師說多位警員說的有些出入,包括 DPC 8903 稱
P P
他入屋後見 D2 在 2 號房內,而其他警員的說法是 D2 和其他被告都
Q 在廳裏。律師說 DPC 8903 這說法支持 D2 及 D4 指警員入屋時,兩 Q
人仍在 2 號房內,警員還要撞門入房。
R R
S S
126. 在普通事項上,本席考慮了各控方證人(不包括 S/Sgt
T 朱文俊,因他的證供只涉及特別事項)的證供及辯方律師的陳詞, T
信納各警務人員都努力據實說真,不過 DPC 8903 則記錯自己入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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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 D1 及 D2 分別在 1 號房及 2 號房內,實情是 D1 及 D2 如其他警
C 務人員說的,都在廳中,到搜查時才被帶進房內。 C
D D
127. 律師說 DPC 8903 在 2 號房內搜查時,D2 及 D1 和看守
E E
他們的兩名警察不可能同在房內,因為 2 號房很狹小。本席信納
F DSPC 34529 說 D1 和 D2 在房內看着搜查,他自己和 DPC 5820 則站 F
在房門口。DPC 8903 則只顧搜查,不知同僚的確實位置。
G G
H 128. 律師說 DSPC 33736 在 D4 的補錄口供 P21 不是記載 D4 H
I 拿着冰壺從 2 號房走出來,而只是寫着警方在單位內找到甚麼東 I
西。律師說這證明 D4 沒有拿過 P9 從 2 號房走出來,純是警員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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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本席信納 DSPC 33736 及 DSPC 34529 說 D4 確有拿着一個膠樽
K K
從 2 號房走出來,與及 DSPC 33736 說那膠樽就是 P9。DSPC 33736
L 說 D4 神色慌張,本席相信她霎時未想到放下 P9,便從 2 號房走了 L
出來。至於律師批評 DSPC 33736 的記載不清,純是該探員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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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N N
O 129. 律師說 D2 不可能在 DSPC 34529 警誡下便說出自己買冰 O
毒請女友吃,又說兩支雙截棍只是用來練習,有必要時則作自衛,
P P
又說那八把刀僅作收藏,沒用來打架及無開封。律師說若 D2 那麼
Q Q
自願說,就不會在後來的自願口供(證物 D1)不願回答 DSPC
R 34529 的查問。 R
S S
130. 本席不認同律師的說法,有些人有時寡言,有時多言,
T T
有時願說,有時不願說。本席信納 DSPC 34529 的證供並無任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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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弄假。他拘捕 D2 時恰當地警誡 D2,D2 自願說出那些口頭招認,
C DSPC 34529 覺得須儘快補錄下來讓 D2 確認,於是在 2 號房內進行 C
補錄。稍後,他將寫下的讀給 D2 聽,也讓 D2 看過。本席肯定 D2
D D
明白 P18 上的記載才簽名確認補錄的內容。本席肯定 D2 當時是自
E E
願及向 DSPC 34529 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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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席也信納 D2 在未警誡前對 DSPC 34529 說 2 號房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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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也指出內裏的膠箱、衣櫃及木櫃內的東西都屬他,木櫃上面
H H
的東西也是他的。D2 被拘捕後,也表示過 P19 那鎖匙是他的(該匙
I 可用來開啓單位大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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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不過,上一段的證據對控方沒有幫助。D2 管有單位大門
K K
鎖匙及表示 2 號房是他的,內裏的膠箱、衣櫃及木櫃內的物品都屬
L 他,並不能證明他管有控罪三的兩支雙截棍和控罪二的冰毒,還有 L
那百多個膠袋。D2 也告訴 DSPC 34529 木櫃面的東西也是他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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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本席覺得此答案不夠清晰,因為 D2 當時未說明櫃面那樣(或那
N N
幾樣)物品是他的。正如律師指出櫃面有不少物品,有些看來像是
O 女性的用品。由於此答案不夠清晰,本席並不依頼。 O
P P
133. 本席看重的是 D2 在拘捕警誡下所作的口頭招認,肯定
Q Q
他當時說真。D2 在 P18 內簽名確認內容無誤。對於警方在木櫃上找
R 到的冰毒,D2 說得清楚他是買來請女友阿欣一起食的。(從當時的 R
環境判斷,D2 說的女友阿欣就是 D4 甘慧欣)。不過,D2 否認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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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D2 又說兩支雙截棍是平時用作練習,有必要時則作自衛。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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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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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D2 向 DSPC 34529 承認 P4 那包冰毒(即 6.42 克固體含
E 6.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是他買來請女友(D4)一起食的。D2 雖 E
F
然否認販毒,但請人分享毒品,無論大家關係多親,有沒有收取利 F
益,都是販運毒品。
G G
H 135. 控方想藉毒品的份量和一起藏在那粉紅色膠桶內的百多 H
I
個膠袋去證明 D2 會將那些冰毒散發出去。這當然有可能。不過, I
膠袋數量的意義其實不大,因為這樣的膠袋往往是一大叠買回來
J J
的。D2 要把毒品帶出外吸服,也可用上那些膠袋。相反,若 D2 會
K 散發毒品給其他人,應同時管有秤量的用具,但警方找不到這類東 K
L 西。6 克多的冰毒也不算大量。因此,本席不同意控方拉闊推論說 L
D2 也會把那些冰毒散發給其他人。不過,D2 向 DSPC 34529 承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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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那 6 克多的冰毒和女友(D4)分享,已構成販運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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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36.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 干犯了販運危 O
險藥物罪。D2 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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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R R
S S
137. D2 向 DSPC 34529 承認那兩支雙截棍是他的,但只是在
T 平時用來練習,有必要時才作自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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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P7A 和 P7B 那两支雙截棍屬附有手柄的鐵鏈,是違禁武
C 器 [見同意案情 P17 第 3 段]。 本席肯定 D2 向 DSPC 34529 承認管有 C
P7A 和 P7B 那兩支雙截棍。根據香港法例第 217 章<武器條例>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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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管有違禁武器即屬犯法。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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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干犯了管有違禁武器罪。D2 的控罪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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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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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39. 律師說 D4 不可能在 DSPC 33736 警誡及查問下說出那麼 H
I 多話,涵蓋一切(見上文第 119c 段)。律師指若 D4 是那麼自願 I
說,就不會在錄影口供 P23 中說些不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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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0. 本席不認同律師的說法。正如本席在上文第 130 段說, K
L 有些人有時寡言,有時多言;有時願說,有時不願說。本席信納 L
DSPC 33736 的證供並無作虛弄假。他拘捕 D4 時恰當地警誡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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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自願說阿平請他食冰。探員向他查問,D4 說明阿平是他男友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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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平(即 D2);冰是指冰毒。DSPC 33736 在單位的廳中儘快補
O 錄,並將寫下的向 D4 讀出及讓 D4 看過。本席肯定 D4 明白 P21 上 O
的記載才簽名確認補錄內容。在荃灣警署作錄影口供時,D4 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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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在凌晨睡前吸食冰毒的。不過,她當時選擇不說出吸食的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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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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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本席肯定 D4 作出上述的招認都是自願及說真,也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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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在 錄 影 口 供 中 說 不 肯 定 是 否 阿 平 請 他 吸 食 冰 毒 ( P23 第 108
T T
段),是在說假,因為這與她真實的口頭招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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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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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本 席 看 重 D4 在 拘 捕 警 誡 下 所 作 的 口 頭 招 認 及 回 答
E DSPC 33736 的查問,肯定她當時說真,並在 P21 內簽名確認內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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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本席也看重 D4 在錄影口供(P23)說的第 97-104 及 181-184 F
段,肯定她在那些段落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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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43. 根據 DSPC 33736 說 D4 手持 P9 從 2 號房走出來,只能 H
I
證明 D4 當時管有那冰壺,仍未能證明她用過來吸冰毒。不過,根 I
據 D4 的口頭招認及在錄影口供中的招認,本席肯定她在 2015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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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8 日曾在單位內使用 P9 那冰壺來吸服冰毒。
K K
144.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干犯了吸服危
L L
險藥物罪。D4 的控罪五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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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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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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