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强
被告陳家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罪行。DCCC 388/2024涉及處理贓物、偽造文件、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他購買被盜電單車及不相符的車牌、牌照後駕駛,失控撞車。DCCC 362/2024則涉及販運25.8克氯胺酮、0.45克甲基苯丙胺及3.57克可卡因、危險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無保險駕駛、偽造文件及抗拒警員。他在追捕中衝紅燈、高速駕駛、撞上護欄並激烈反抗警員,且是在388案後棄保期間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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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家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罪行。DCCC 388/2024涉及處理贓物、偽造文件、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他購買被盜電單車及不相符的車牌、牌照後駕駛,失控撞車。DCCC 362/2024則涉及販運25.8克氯胺酮、0.45克甲基苯丙胺及3.57克可卡因、危險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無保險駕駛、偽造文件及抗拒警員。他在追捕中衝紅燈、高速駕駛、撞上護欄並激烈反抗警員,且是在388案後棄保期間犯案。
被告陳家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罪行。DCCC 388/2024涉及處理贓物、偽造文件、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他購買被盜電單車及不相符的車牌、牌照後駕駛,失控撞車。DCCC 362/2024則涉及販運25.8克氯胺酮、0.45克甲基苯丙胺及3.57克可卡因、危險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無保險駕駛、偽造文件及抗拒警員。他在追捕中衝紅燈、高速駕駛、撞上護欄並激烈反抗警員,且是在388案後棄保期間犯案。
被告 Ho Man-tim 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2023年3月19日,他因長期妄想妻子有婚外情及懷疑長女並非親生,趁妻子及長女在家中睡覺時,向二人潑灑熱粥或熱水,並以一把刀砍傷妻子右肩及長女頭部等部位。兩名受害人均須住院九日,遭受割傷、骨折及二級燒傷。被告案發時7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兩名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妄想性障礙,並認為他仍有活躍精神病症狀及在社區傷害他人的風險。
被告因牙科治療後持續疼痛及不滿受害人的處理方式,於2023年8月26日晚上在診所外持一把約20厘米長的紅色剪刀,從後刺向受害人的右耳後方及頸部附近。受害人反抗,雙方發生扭打,被告在旁人介入後仍繼續攻擊,及後逃離現場並棄置剪刀。受害人遭受耳部、耳後、上背及手臂割傷,接受縫合及治理後出院,獲七日病假。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就修訂後的案情摘要認罪。
被告人林雲龍承認七項控罪,涉及兩宗事件。2024年4月17日,他駕駛展示假車牌的私家車,並涉及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2024年4月25日,他收取報酬,駕車接載一名持刀者到油麻地土地審裁處附近。該持刀者在公眾地方襲擊一名六十五歲男子,造成多處斬傷。被告人其後接走持刀者,並按指示焚毀涉案車輛。被告人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最近一次為搶劫罪。
兩名被告及控方第一證人同為涉案單位租客。2023年10月11日凌晨,第二被告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客廳飲酒並製造噪音,第一被告因無法入睡而通知大房東。第二被告進入第一被告房間理論,衝突升級。第一被告拿起破裂啤酒樽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造成其頭部、腹部及腿部多處割傷,須住院及接受手術。第二被告則以手及手提電話襲擊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其後咬傷第二被告。兩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審訊首天認罪。
第一被告 Chiu Hei-tik 與第二被告 Wan Chi-san 共同在旺角一所工業大廈的房間內襲擊熟睡中的 PW1。第一被告以金屬棍連續約三分鐘擊打 PW1 頭部;第二被告則持短刀指向 PW2 頸部。PW1 的錢包內有12,000港元現金,其後失去左眼,並遭受面部裂傷、頭皮骨折等嚴重傷勢。兩名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本文判刑理由針對第一被告。
被告Ng How Yee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4年2月14日凌晨,他發現Tse Chi Fung從其前伴侶Zeng女士在旺角Kar Wong Building住所的睡房離開,先以拳頭襲擊受害人,後持一把31厘米長、刀刃18厘米的砍刀追至樓梯,在受害人逃走時割傷其後頸。受害人受有嘴唇瘀傷及頸部約2.5厘米裂傷。被告在現場指示警方尋回砍刀,並在警誡下承認以刀擊打受害人。
被告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被告因不滿PW1拒絕借出1,000元,與另外三名男子在遊戲機中心襲擊PW1。被告多次以拳頭及腳攻擊PW1頭部,其他人則使用雨傘、球棒及金屬電筒。PW1左前臂骨折、橈骨頭脫位,須接受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被告其後未有依時出席審訊,約五個月後被捕。
本案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暴動。約100名大多穿白衣的人士持藤條、木棍、鐵通及雨傘,在元朗站非付費區、付費區、樓梯、月台及008號列車內聚集、追打及襲擊黑衣人、乘客和其他市民,多人受傷。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第四被告承認暴動,控方將串謀傷人罪留檔。法院依據閉路電視及其他片段,認定三人均積極參與暴力最嚴重的部分。
被告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在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362號外,聯同一名身份不明人士,以刀襲擊Liu Bing,意圖使其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事主雙臂各有約8至10厘米刀傷,須接受手術及持續治療。警方其後在附近後巷水渠發現兩把牛肉刀,其中一把刀柄有被告的DNA,刀刃有事主血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在餐廳觸碰該刀,但否認襲擊事主。
被告何明有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案發前,被告因借款1,000元遭PW1拒絕而不滿。其後,被告聯同三名持有雨傘、金屬電筒及球棒的男子襲擊PW1,PW1左尺骨近端骨折及橈骨頭脫位,並須接受手術。PW1延遲報警,辯稱是因被告親屬要求他隱瞞及其後受到威脅。
被告吳強與事主岑國雄居於深水埗同一唐樓的不同分租房間。2022年6月30日凌晨,雙方因拖鞋問題發生衝突,被告取出玻璃酒樽,至少擊打岑國雄的頭部及身體四至五下,直至對方頭破血流。岑國雄有頭部多處裂傷、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及眼部創傷,須接受手術並休假約80天。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被告吳強與事主岑國雄同住深水埗一個分租單位。2022年6月30日凌晨,雙方因拖鞋問題發生衝突,被告承認以玻璃酒樽至少擊打岑國雄頭部及身體四至五下,導致對方頭部多處裂傷、左手掌骨折及眼部創傷,須接受手術及長期病假。警方到場後發現雙方均受傷,並檢取染血玻璃酒樽。被告在警誡下作出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但審訊時改稱自己是在遭襲擊下自衛。
被告 WRIGHT JAMES MICHAEL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成,罪名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9條。案件大部分證據均已獲雙方同意,控方並非指被告蓄意造成傷勢,而是指他在工作地點魯莽使用弓箭,因魯莽行為造成傷勢。審訊中的唯一核心問題是被告是否具備魯莽性。被告為年輕人士,沒有案底,工作紀錄良好,並獲他人正面評價。
被告人與丈夫因17萬元投資款項長期爭執。2023年3月29日,兩人在中醫館廚房再次爭吵,丈夫先以拳頭擊打被告人的眼角,被告人情緒激動,從牆上取下一把家用菜刀向丈夫揮斬。丈夫右手掌、右手肘、右前臂及左手肘受傷,右側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但其後已完全康復。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被告Chui Siu Lung因兩項控罪受審後被定罪:一項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作出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與前女友PW2 Chung女士在大埔美麗邨附近交談,其後返回現場,將上身伸入PW1 Chan先生的車內,以玻璃杯擊打其右臉,造成三處裂傷並須縫合。PW2試圖拉開被告時,被告掌摑及推倒她。被告44歲,曾任建築工人,並有一項1994年的已失時效定罪。
被告 Chui Siu Lung 面對兩項控罪: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以意圖傷人罪傷害 PW1 Chan,以及普通襲擊 PW2 Chung。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的前女友 PW2 與 PW1 在大埔美麗花園附近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控方指被告其後返回現場,以玻璃杯擊打車內 PW1 的右臉,造成三道需要縫合的裂傷;當 PW2 嘗試阻止時,被告掌摑及推倒她。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主要質疑 PW2 的辨認及可信性。
被告Lam Sum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及一項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2022年4月7日凌晨5時,受害人在商店外吸煙時,被告以萬用刀割傷其頸部,並從後施以鎖頸,隨後要求交出金錢。受害人反抗後,被告逃離現場,約兩小時後被捕,警方在其身上發現染有血跡的萬用刀。受害人頸部有10厘米裂傷並持續出血,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逾一星期,但最終沒有永久傷殘。被告47歲、教育程度至中二,案發前任兼職機械工,並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暴力。
被告人翟艷華被控於2023年3月29日在旺角福群商場一間中醫館內,以菜刀意圖使丈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丈夫遭受右手掌深層割傷、雙手及手肘刺割傷,並有右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須接受手術。被告承認曾以刀鋒揮斬丈夫,但辯稱事件屬爭執中的意外,並稱事後失去記憶。丈夫亦支持意外說法,兩名精神科醫生則指被告即使可能患有抑鬱症,仍具判斷及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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