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GURUNG SACHIN DCCC292/2024
持刀襲擊他人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GURUNG SACH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在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362號外,聯同一名身份不明人士,以刀襲擊Liu Bing,意圖使其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事主雙臂各有約8至10厘米刀傷,須接受手術及持續治療。警方其後在附近後巷水渠發現兩把牛肉刀,其中一把刀柄有被告的DNA,刀刃有事主血液。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曾在餐廳觸碰該刀,但否認襲擊事主。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是否為兩名襲擊者之一,即身份認定。控方依賴事主證供、閉路電視、涉案刀具及DNA證據,主張被告的DNA與刀具相連足以證明涉案身份。被告否認在案發現場,辯方質疑DNA取得時間、刀具保管完整性及可能發生轉移。
判決理由
法庭以刑事證明標準(criminal standard of proof)及排除合理疑點為準,並將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作整體的混合陳述(mixed statement)評估。雖然DNA結果顯示被告可能接觸刀柄,科技不能確定DNA留下的時間。刀具在案發後約七小時才被發現,及後約兩小時才由警方扣押,其間沒有證據確保刀具未受干擾;警員移走垃圾桶亦增加DNA轉移的可能性。被告所述在案發前於餐廳觸刀,可能是真實情況。因此,DNA只能證明接觸,不能排除合理疑點以證明被告是襲擊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Galbraith原則,處理控方舉證後辯方提出的中途無罪裁決申請,並裁定案件表面上成立而須繼續審訊。最終裁決主要建基於證據整體性、證物保管完整性及排除合理疑點的刑事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獲判控罪不成立。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是其中一名襲擊者,因此作出無罪裁決,沒有判處刑罰。
判決啟示
DNA證據顯示接觸涉案物品,並不必然證明被告在案發時使用該物品。當證物在發現及扣押前存在長時間空檔、可能受干擾或轉移時,證據的證明力可能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刀柄有被告DNA是否足以證明他持刀傷人?
不一定。DNA只能顯示可能曾經接觸刀具,不能確定留下時間;本案又有刀具可能受干擾或轉移的疑點,法庭最終裁定證據不足,被告無罪。
Q.警方遲延扣押涉案刀具會否影響刑事案件?
會。若刀具在發現及扣押前長時間沒有適當保管,控方須處理證物完整性及轉移可能性。本案法庭認為相關空檔造成合理疑點,故未能定罪。
Q.被告承認摸過刀具但否認襲擊,法庭如何判斷?
法庭須整體評估警誡錄影會面及其他證據,並由控方證明案情至排除合理疑點。本案被告所述在案發前於餐廳觸刀可能屬實,因此法庭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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