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艷華案 DCCC713/2023

家庭爭執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三個月
有意圖傷人罪判囚兩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3/12/2024[2024] HKDC 21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艷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丈夫因17萬元投資款項長期爭執。2023年3月29日,兩人在中醫館廚房再次爭吵,丈夫先以拳頭擊打被告人的眼角,被告人情緒激動,從牆上取下一把家用菜刀向丈夫揮斬。丈夫右手掌、右手肘、右前臂及左手肘受傷,右側尺側伸腕肌腱完全切斷,但其後已完全康復。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如何確定,以及家庭爭執、丈夫先行施襲、被告人的精神狀況、認罪以外的求情因素、受害人原諒及傷勢康復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被告一時衝動、沒有預謀、精神狀況欠佳且受害人已原諒她,應予輕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刑期通常介乎三年至十二年,並須具阻嚇性。量刑時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雖涉及菜刀及相當強力的斬擊,造成肌腱完全切斷,但襲擊並非預謀,源於長期家庭及財務爭執,丈夫先行毆打,被告可能患有抑鬱症,且沒有案底、受害人已原諒並康復。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合理刑期,再因原諒減刑三個月;審訊後定罪則沒有認罪減刑空間。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及CACC 317/2012確立本罪須具阻嚇性,並列出量刑因素;亦強調暴力不是處理個人問題的可接受方式。辯方引用HKSAR v Ho Yuk Nog DCCC 1035/2008,惟本案最終仍判處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兩年三個月。刑期由兩年六個月起算,因受害人原諒而減三個月;被告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減刑。

判決啟示

即使家庭爭執及受害人先行施襲構成重要減刑因素,使用菜刀造成深層傷勢仍會招致實際監禁。法庭亦明確指出,為子女着想不能成為以暴力處理家庭問題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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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庭爭執中用菜刀傷人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嚴重,須具阻嚇性。雖然本案沒有預謀且丈夫先行施襲,因造成肌腱切斷,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三個月。

Q.受害人原諒被告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成為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罪責。本案受害人已原諒被告,法庭因此由兩年六個月減去三個月,判刑兩年三個月。

Q.被告有抑鬱症是否可以避免入獄?
A.

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可能患有抑鬱症及有自殺企圖,但法庭仍須考慮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本案最終仍判處監禁,並建議接受精神科跟進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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