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案 DCCC205/2024
持破裂酒樽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海涛(第一被告人)及 LE HUU TYUEN(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及控方第一證人同為涉案單位租客。2023年10月11日凌晨,第二被告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客廳飲酒並製造噪音,第一被告因無法入睡而通知大房東。第二被告進入第一被告房間理論,衝突升級。第一被告拿起破裂啤酒樽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造成其頭部、腹部及腿部多處割傷,須住院及接受手術。第二被告則以手及手提電話襲擊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其後咬傷第二被告。兩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審訊首天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判刑。須考慮破裂啤酒樽、傷勢、酒精及挑釁、是否有預謀、認罪及自願披露等因素;亦須決定第一被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第二被告是否適合接受非監禁式懲罰。
判決理由
判刑時,法庭依循阻嚇及比例原則,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酒精影響、武器性質、所用武力及受害人傷勢。第一被告並非預謀犯案,但使用破裂玻璃樽可造成嚴重傷害,故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二十個月。第二項咬傷行為發生於制服期間,起點為三個月,扣減後再因自願招認減刑。兩罪涉及不同受害人,須分期執行。第二被告雖認罪及有個人困難,仍須為其襲擊負責,判處監禁八星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及第39條。辯方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廸倫;相關判例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最低刑期,但此類罪行須具阻嚇性,並須考慮武器及傷勢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判監20個月,第二項判監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1個月。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監8星期。兩人均未獲非監禁式處分。
判決啟示
涉及不同受害人的多項襲擊罪,刑期未必同期執行。酒精、挑釁及非預謀可屬減輕因素,但不會消除使用破裂玻璃樽造成嚴重傷害的責任。被告因定罪對移民申請的影響,並非一般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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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破裂啤酒樽傷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是否預謀、酒精及認罪等因素。本案第一被告以破裂啤酒樽傷人,判監20個月,另有一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Q.互相打架時咬傷對方也會坐牢嗎?
即使行為發生於混亂或制服期間,仍可構成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本案第一被告咬傷第二被告,經自願招認後仍被判監1個月,並與另一刑期分期執行。
Q.襲擊別人後以認罪及被挑釁可否避免監禁?
認罪、沒有預謀及受到挑釁可以減輕刑罰,但未必足以避免監禁;移民申請受影響亦非本案的求情因素。法庭最終判兩名被告分別監禁21個月及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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