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i Siu Lung DCCC1197/2023
持玻璃杯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i Siu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Chui Siu Lung因兩項控罪受審後被定罪:一項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作出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以及一項普通襲擊罪。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與前女友PW2 Chung女士在大埔美麗邨附近交談,其後返回現場,將上身伸入PW1 Chan先生的車內,以玻璃杯擊打其右臉,造成三處裂傷並須縫合。PW2試圖拉開被告時,被告掌摑及推倒她。被告44歲,曾任建築工人,並有一項1994年的已失時效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有意圖而傷人罪應如何評估被告的意圖、使用武器、傷勢及情緒背景?檢控延誤是否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主張事件源於戀人爭執、沒有永久傷害及案件延誤,控方則依案情及判例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核心在於被告是否意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實際傷勢只屬次要因素,沒有造成嚴重或永久傷害不必然大幅減輕罪責。法庭考慮事件沒有預謀、源於嫉妒及憤怒、被告即時取用玻璃杯,以及受害人的痛苦和創傷,訂定兩年半監禁起點。依Chiu Chi Wing的檢控延誤原則,扣除兩個月;普通襲擊由六星期減至五星期。兩項刑期因事實重疊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un Tat,確認造成真正嚴重傷害的意圖最重要,實際傷勢僅屬次要;HKSAR v Tung Pak Fai重申相關量刑因素及罪行重心;HKSAR v Ma Tik Lun Dicky列出加重情節;Chiu Chi Wing則說明檢控延誤何時可減刑。相關法定依據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40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已定罪。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禁兩年四個月,普通襲擊罪判監禁五星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重點是意圖,而非僅看最終傷勢。檢控延誤並非自動減刑,須分析延誤原因及對被告造成的實際影響;本案因約一年可歸責的延誤扣減兩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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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玻璃杯打傷他人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重點是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不只看實際傷勢。本案因無預謀及傷勢有限等因素,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Q.檢控延誤可以減少刑期嗎?
檢控延誤並非必然減刑,法庭須查明延誤原因及其影響。本案扣除正常程序及被告行使權利後,認定約一年延誤,減刑兩個月。
Q.同一事件的普通襲擊刑期會否與傷人罪同期執行?
如兩項控罪的事實重疊,法庭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普通襲擊判五星期,與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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