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iu Hei-tik HCCC158/2024
持棍襲擊致失明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Hei-tik (A1)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Chiu Hei-tik 與第二被告 Wan Chi-san 共同在旺角一所工業大廈的房間內襲擊熟睡中的 PW1。第一被告以金屬棍連續約三分鐘擊打 PW1 頭部;第二被告則持短刀指向 PW2 頸部。PW1 的錢包內有12,000港元現金,其後失去左眼,並遭受面部裂傷、頭皮骨折等嚴重傷勢。兩名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本文判刑理由針對第一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承認兩項罪行後的量刑:以金屬棍長時間襲擊未成年受害人並導致失去一眼,應採用何種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罪起點;持刀搶劫的起點為何;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認罪、年齡、悔意和過往社會服務紀錄應給予何種折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二項罪行遠較搶劫嚴重。襲擊持續約三分鐘,針對頭部施加多次金屬棍擊,足以致命,且受害人年僅17歲並永久失去左眼,因此以六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依認罪給予折減後,第二項判囚48個月。搶劫中展示刀具取回現金,依搶劫量刑指引以五年為起點,認罪後減至40個月。兩罪原則上分期執行,但考慮被告年齡、悔意及避免刑期過度沉重,僅將搶劫刑期中的24個月與48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ow Wing Wah(CAAR 8/1995):被告持斬刀襲擊並導致受害人失去一眼時,上訴法院認為起點約為五年監禁。本案因襲擊持續時間較長、受害人年幼及傷勢嚴重,採用六年起點。法庭亦依據 Theft Ordinance 第10條及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處理罪名。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搶劫罪判囚40個月,其中24個月與另一罪刑期分期執行;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囚48個月。總刑期為72個月,即六年。
判決啟示
受害人永久失去一眼、襲擊時間長及針對頭部施暴,足以令嚴重傷害罪的起點高於相關先例。刑期分期安排仍可因被告年齡、悔意及避免過度沉重刑罰而作有限度調整。本判決為第一被告的判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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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金屬棍襲擊並導致受害人失去一眼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長時間擊打頭部並導致17歲受害人失去左眼,情節極為嚴重。第一被告認罪後,該罪判囚48個月。
Q.持刀搶劫和嚴重傷害罪的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本案兩罪原則上分期執行,但法庭考慮被告年齡、悔意及避免刑期過重,僅把搶劫罪24個月加在48個月刑期之上。
Q.本案第一被告最後判囚多久?
第一被告承認搶劫罪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後,搶劫罪判囚40個月,另一罪判囚48個月,總刑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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