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HOW YEE DCCC785/2024
持刀追擊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How Ye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Ng How Yee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4年2月14日凌晨,他發現Tse Chi Fung從其前伴侶Zeng女士在旺角Kar Wong Building住所的睡房離開,先以拳頭襲擊受害人,後持一把31厘米長、刀刃18厘米的砍刀追至樓梯,在受害人逃走時割傷其後頸。受害人受有嘴唇瘀傷及頸部約2.5厘米裂傷。被告在現場指示警方尋回砍刀,並在警誡下承認以刀擊打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包括持刀從後追擊、受傷程度、是否預謀、情緒失控、被告年齡及過往定罪紀錄。辯方主張案件屬激情犯罪、傷勢不重、被告已賠償及認罪,並要求社會服務令;控方則依罪行嚴重性主張判處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極為嚴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監禁通常是正常刑罰。依據HKSAR v Chan Chun Tat,量刑須考慮預謀、動機、被告精神或情緒狀態、武器、施力程度、持續追擊、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並兼顧一般及個別阻嚇和譴責暴力。雖然本案無預謀、傷勢不重且源於情緒爆發,受害人卻是在逃走及背向被告時遭利器擊中頸部,傷勢可能更嚴重。法庭以監禁2年10個月為起點,因被告年長減1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自願賠償減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出該罪經審訊後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並列出評估罪責及傷害嚴重程度的因素。法庭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處理控罪,並適用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成立,判處監禁21個月。社會服務令並非現實選項,除非存在最特殊情況。被告已自願向受害人支付20,000港元賠償,並獲量刑上的額外一個月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傷勢不重、案件源於情緒爆發及沒有預謀,持利器從後追擊逃走中的受害人仍會被視為嚴重加重情節。社會服務令通常不適用於此類罪行,而認罪及賠償只能作有限度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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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從後追擊逃走者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持刀攻擊逃走者的頸部十分嚴重,即使傷勢不重及沒有預謀,仍須監禁。本案被告因認罪及賠償等因素,最終判囚21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須判監禁,社會服務令只有在最特殊情況下才可能適用。本案持刀追擊並傷及頸部,法院拒絕社會服務令並判監21個月。
Q.認罪和賠償可以減少傷人罪刑期嗎?
及時認罪在本案帶來三分之一扣減,被告自願支付20,000港元賠償亦獲額外減刑一個月;法庭另因其年長減一個月,最後判囚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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