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a-cheung HCCC107/2023
持刀斧襲擊前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ung Ka-ch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Ka-cheung 承認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條所訂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6月21日上午,被告與已於2020年離婚的前妻因金錢、再婚及公共房屋安排爭執。兩人雖已離婚,仍居於同一公屋單位。前妻返回睡房入睡後,被告持刀及斬刀襲擊其面部、頸部及手部,並追趕她至另一屋邨,直至保安阻止其進入。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住院兩日,頭部及頸部留下可見疤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襲擊的嚴重程度。法庭須評估是否有預謀、襲擊原因、被告的精神或情緒狀態、武器、攻擊力度及持續性,以及受害人的傷勢。控方依據案情主張嚴重量刑;辯方則依被告認罪、年長、無案底及求情信請求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沒有量刑指引,既有判刑取決於個案事實,並依照上訴法庭所列的非詳盡因素評估罪責。襲擊雖非通常意義上的預謀行為,但被告使用刀及斬刀等致命武器,攻擊猛烈而持續,並追趕受害人。傷勢沒有造成永久殘障,惟留下頭頸可見疤痕,故案件屬嚴重類別。參考相近的家庭暴力案件,法庭以八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刑五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採納其列出的六項罪行情節評估因素。法庭亦參考 HKSAR v Lam Kwong Chau, HCCC 197/2017,認為本案同屬家庭暴力,且本案襲擊更持續、更具頑強性,因此採用八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構成定罪基礎。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定罪。法庭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處監禁五年八個月。判決針對單一罪名,並無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傷勢沒有造成永久殘障,使用多種致命武器、持續追擊及家庭暴力背景仍可令案件列入嚴重類別。認罪折扣不會消除持續及猛烈攻擊所帶來的重大加刑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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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斧襲擊前妻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使用兩種致命武器、持續追擊及留下可見疤痕屬嚴重情節;考慮被告認罪後,本案最終判處監禁五年八個月。
Q.沒有永久傷殘,仍可因襲擊判重刑嗎?
可以。法庭指出受害人雖沒有永久傷殘,但頭部及頸部留下可見疤痕,加上攻擊持續及猛烈,因此將本案列為嚴重案件並判囚。
Q.認罪對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刑有何影響?
法庭先以八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刑期減至五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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