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uen Pak Hung DCCC1310/2023

持剪刀襲擊牙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兩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3/3/2025[2025] HKDC 3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uen Pak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因牙科治療後持續疼痛及不滿受害人的處理方式,於2023年8月26日晚上在診所外持一把約20厘米長的紅色剪刀,從後刺向受害人的右耳後方及頸部附近。受害人反抗,雙方發生扭打,被告在旁人介入後仍繼續攻擊,及後逃離現場並棄置剪刀。受害人遭受耳部、耳後、上背及手臂割傷,接受縫合及治理後出院,獲七日病假。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就修訂後的案情摘要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法院須評估被告是否有預謀、所用剪刀的危險性、攻擊是否持續、傷勢程度及所謂牙痛挑釁的作用,並考慮認罪、無案底、年齡及合作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當日購買剪刀,帶往診所附近並逗留等候受害人,故攻擊具有明顯計劃及預謀。剪刀刀刃鋒利,屬相當致命的武器;被告在受害人倒地及途人介入後仍未停止,屬加重因素。牙科治療後的疼痛或可解釋行為動機,但不構成法律上的挑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及相關判例,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法院以三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囚兩年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第17(a)條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Hau Ping Chuen 確立通常三至十二年的量刑幅度;HKSAR 訴 Chan Chun Tat及HKSAR 訴 Ma Tik Lun Dicky提供評估嚴重程度及加重因素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所訂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罪成。法院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兩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傷勢最終不算嚴重,攜帶武器等候受害人、持續攻擊及武器的致命性仍可大幅提高刑責。良好品格的扣減一般已包含在認罪扣減內;私人對醫療服務的不滿不構成挑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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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不滿牙科治療持剪刀襲擊牙醫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帶剪刀等候受害人並持續攻擊,具有預謀及多項加重因素;雖然他認罪並無案底,最終仍被判監禁兩年兩個月。

Q.牙科治療後疼痛可以構成挑釁而減刑嗎?
A.

法院認為牙科治療後的持續疼痛可以解釋被告的動機,但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挑釁。被告因此沒有獲得該項求情因素的接納。

Q.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此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本案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兩年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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