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Man-tim HCCC226/2024

精神疾病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不定期住院令
因精神疾病改作不定期住院治療
高等法院(刑事)DHCJ Vinci Lam, SC9/3/2025[2025] HKCFI 17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Man-t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Vinci Lam, SC

案情摘要

被告 Ho Man-tim 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2023年3月19日,他因長期妄想妻子有婚外情及懷疑長女並非親生,趁妻子及長女在家中睡覺時,向二人潑灑熱粥或熱水,並以一把刀砍傷妻子右肩及長女頭部等部位。兩名受害人均須住院九日,遭受割傷、骨折及二級燒傷。被告案發時7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兩名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妄想性障礙,並認為他仍有活躍精神病症狀及在社區傷害他人的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及處置方式。控方指出罪行嚴重;辯方提交家人求情信,並要求取得精神科報告,以反映被告的精神疾病、年齡、沒有案底及家人已原諒他。法院須決定應否作出住院令,以及被告應被送往何處接受治療。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被告因精神疾病而犯下嚴重罪行,並考慮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專業意見。兩名醫生均認為被告適合答辯,但患有持續妄想信念所表現的妄想性障礙,對治療反應欠佳,仍有活躍精神病症狀及在社區對他人施暴的風險。他們一致建議將被告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限不確定。法官認為在保障公眾及提供適當治療的前提下,作出住院令是合適處置,並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定期檢討其進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以及兩名精神科醫生對被告精神狀況、治療需要和社區暴力風險的專業評估。

裁決與命令

法庭就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作出住院令,命令被告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限不確定。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須定期檢討其進展;判詞沒有判處固定期限監禁或罰款。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當嚴重暴力罪行與被告的精神疾病有關,而專家認定被告仍對社區構成暴力風險時,法庭可選擇不確定期限的住院令,以治療及保障公眾為主要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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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疾病導致傷人,法庭可以怎樣處理?
A.

法庭會考慮精神科專家對治療需要及社區風險的意見。本案兩名醫生認為被告仍有活躍精神病症狀及暴力風險,因此法庭作出不定期住院令。

Q.持刀傷害妻女會否一定判監?
A.

罪行嚴重程度、精神狀況及公眾安全均會影響處置。本案雖涉及兩項嚴重傷人罪,法庭因被告的精神疾病及治療需要,改作住院令而非固定期限監禁。

Q.住院令是否有固定期限?
A.

本案住院令沒有指定期限,被告須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並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定期檢討進展;法庭未訂固定出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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