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強案 DCCC1083/2022

持玻璃樽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被判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5/1/2025[2025] HKDC 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強(又名吳子俊及吳世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吳強與事主岑國雄居於深水埗同一唐樓的不同分租房間。2022年6月30日凌晨,雙方因拖鞋問題發生衝突,被告取出玻璃酒樽,至少擊打岑國雄的頭部及身體四至五下,直至對方頭破血流。岑國雄有頭部多處裂傷、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及眼部創傷,須接受手術並休假約80天。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被告的主觀意圖、使用玻璃酒樽襲擊頭部、受害人的傷勢、是否有預謀、被告過往紀錄,以及案件延誤和被告審訊態度應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相關判例,認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使用武器、武器使用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雖針對頭部施襲並造成須手術的傷勢,但玻璃樽並非最危險武器,案件無預謀,傷勢亦未造成永久傷殘,故罪責屬同類案件較輕。法庭以兩年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非被告造成的14個月等候及其審訊合作態度,分別扣減六個月及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偉渠 CACC 280/2004指出刑期通常約為三年至十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闡述罪行嚴重性及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 CACC 243/2012涉及延誤檢控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20個月。量刑起點為兩年四個月,其後因非被告造成的案件延誤扣減六個月,並因審訊時採取務實態度再扣減兩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對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害人傷勢並非唯一或最重要因素;武器、襲擊部位及犯案意圖均十分關鍵。非被告造成的案件延誤及不爭議控方案情,可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用玻璃酒樽打人並造成骨折,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襲擊意圖、武器、傷勢及是否預謀。本案受害人骨折並須手術,但被告無預謀,法院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多少年?
A.

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實際刑期視案件背景及傷勢而定。本案法院認為罪責相對較輕,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Q.案件延誤但不是被告造成,可以減刑嗎?
A.

如延誤並非被告責任,法院可酌情考慮等待期間造成的壓力。本案14個月延誤不歸責被告,法院因此扣減六個月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