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ARIF AQIB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謀殺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17年11月13日晚上,五至七名持刀及鐵棒的襲擊者,在牛頭角公園襲擊六名正在聚會的巴基斯坦男子。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陪審團裁定兩人三項罪名均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所指的傷人罪,但認為他們雖參與共同計劃,並未預見襲擊會使用武器。第一被告案發時22歲,有八項前科;第二被告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紀錄。兩人均已被羈押超過七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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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謀殺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17年11月13日晚上,五至七名持刀及鐵棒的襲擊者,在牛頭角公園襲擊六名正在聚會的巴基斯坦男子。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陪審團裁定兩人三項罪名均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所指的傷人罪,但認為他們雖參與共同計劃,並未預見襲擊會使用武器。第一被告案發時22歲,有八項前科;第二被告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紀錄。兩人均已被羈押超過七年半。
被告張永聰承認三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4年10月15日清晨,被告駕車左搖右擺並撞上路邊石壆,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含可卡因的毒品、電子磅及分裝袋,總零售價值約11,432.85元。被告推撞及拉倒警長,導致警長肋骨骨折。被告血液含有可卡因及其代謝物,並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正處於另一案件保釋期間。
被告Choi Kwok Wai於案發時21歲,受害男童X為10歲,兩人此前互不相識。2023年10月6日,被告在屯門一個籃球場接近X,要求X帶他到洗手間,繼而在廁格內鎖門拘留X。被告脫去衣物、以死亡威脅迫使X脫衣及替其口交,並觸摸X的生殖器、舔其腋下及自慰。被告又以手臂箍住X頸部及掩住其口,造成面部擦傷。X趁機逃脫,醫療檢查確認受有近期鈍力傷勢;被告其後承認強迫一名男孩替他口交。
被告與受害人及另一男子同住油麻地廟街一個單位,並與受害人共用睡房。2023年11月26日早上,被告移開冷氣機下的水桶後遭受害人辱罵,並被受害人及另一男子用拳頭擊打左肩。被告其後從廚房取出一把長28厘米、刀刃長16厘米的刀,兩度刺擊受害人的左耳及胸部。受害人左耳及胸部受傷,送院治理後康復。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事件,及後承認經修訂的《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第19條傷人罪。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被告Zhou Feng與受害人Cao Wei合住。2023年11月5日晚上,二人因開關冷氣機爭執,被告從廚房取出菜刀,從後斬擊受害人的頭部及身體,造成超過20厘米頭面裂傷、顱骨骨折、硬膜外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嚴重傷勢,並須接受手術及住院五日。被告被捕時衣物染血,最初聲稱是自衛,及後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在審訊前認罪。
被告陳滿池當時81歲,與妻子吳秀梅及兒子陳俊華同住。2023年12月12日,三人因政見爭吵,被告曾威脅要斬死妻子及兒子。其後,被告從廚房取出一把總長32厘米的菜刀,衝向兒子並揮刀。兒子抵擋後,雙方推撞倒地,被告以菜刀傷及兒子頭部。傷者右側頭皮有4厘米裂傷及右肘擦傷,接受縫合後同日出院。被告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
被告人黃桂海與控方第一證人劉女士自1972年結婚,案發時同住於深水埗白田邨一單位。2024年5月14日晚上,雙方發生爭執後,被告人取起一支約1.75米長的鐵棒,從後向劉女士頭部揮打約四下。劉女士逃往地下保安櫃枱求助,警方到場時見她滿身鮮血。她的頭部、手腕、嘴唇及眼眶受傷,接受縫合並留院十日。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憤怒而動手。其後他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Tam Wai-man, Stephanie於2022年5月28日在元朗水邊圍邨住所內,以木炭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殺害16個月大的兒子Jasper,並企圖自殺。她先以褪黑激素餵服兒子,繼而在密封房間內燃燒木炭。Jasper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則獲救。她原被控謀殺,否認謀殺但承認因精神能力減弱而誤殺;控方接受該抗辯。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案發時患有嚴重重度抑鬱症,顯著削弱理性判斷及自我控制能力。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23年1月14日晚上,PW1在元朗大棠友人住所聚會時,兩名被告與另外三人突然到場,將他制服、綁起並毆打,期間更以金屬管襲擊。辯方則稱,PW1涉嫌對第二被告的女兒作出非禮,兩名被告只是依法拘捕及約束他;PW1的傷勢源於反抗及掙扎。PW1、醫生及兩名警員代表控方作供。
被告Chum Chi Yin承認三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2023年10月18日凌晨,警方在深水埗截查被告,要求其出示香港身分證;搜身時,被告反抗、襲擊兩名警員並丟棄毒品。警方檢獲23包共7.94克、含6.44克海洛因鹽酸鹽的混合物。兩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留下百分之二點五的永久賺取收入能力損失。被告有多項舊有刑事紀錄,案發時另因跳保而受羈押。
被告人謝忠慶與PW1為夫妻。2024年4月18日凌晨,兩人在住所爭執,被告人掌摑PW1、追趕並抓住其頸部,構成普通襲擊。其後PW2及PW3到達,PW1欲離開時,被告人從廚房取出一把約30厘米長的水果刀,砍向PW2;PW1上前保護姐姐而被砍傷頭皮及背部。被告人再將PW2按在地上,以刀架住其頸部,造成PW2面部及頸部裂傷。兩名受害人其後求醫並已康復。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人黎宇開(D1)及第四被告人李敬祖(D4)被控共同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23年5月5日,D1致電叫受害人PW1返回旺角一處露台;其後D2至D4將PW1帶至商場室內並拳打腳踢,主要攻擊其頭部及面部。PW1遭受眼眶骨折、頭部創傷及其他傷勢,並須入住深切治療部。D1否認知悉及參與計劃,D4則承認非法及惡意傷害,但否認具有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
被告與另外三人同住一個單位。2023年9月19日,事主劉學東懷疑被告偷錢,雙方發生口角。翌日凌晨,劉先生返回單位時,被告持一把約40厘米長的刀開門,並在再度爭執期間以刀襲擊及追趕劉先生,造成其背部裂傷及頸部擦傷。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並在其睡房檢獲兩套吸毒器具,內有含0.1克甲基苯丙胺的固體。被告承認三項控罪。
被告人鄭希在屯門一間食肆用膳及飲酒,因賬單問題與食肆持有人鍾先生發生爭執。其後,被告人在店外撞到桌子,鍾先生上前阻止並推了他,被告人遂咬住鍾先生的右手拇指約八分鐘,最終造成遠節指骨完全折斷、肌腱撕裂及大量出血。鍾先生接受斷指重接手術,但拇指功能基本完全喪失,日後不能從事需要使用重型煮食工具的廚師工作。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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