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82/2023

約束涉嫌非禮者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

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因證供不可靠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H Ko19/6/2025[2025] HKDC 10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llu Pathirage Janaka Chaminda Kaldera and Sivaneththi Chithrananda Aberu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 H K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23年1月14日晚上,PW1在元朗大棠友人住所聚會時,兩名被告與另外三人突然到場,將他制服、綁起並毆打,期間更以金屬管襲擊。辯方則稱,PW1涉嫌對第二被告的女兒作出非禮,兩名被告只是依法拘捕及約束他;PW1的傷勢源於反抗及掙扎。PW1、醫生及兩名警員代表控方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傷人,以及PW1是否具可信性和可靠性。第一被告另提出無須答辯的申請,指控方未證明嚴重傷害,且PW1證供矛盾、內在不可能。辯方亦主張約束行為可能屬公民拘捕。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證人可信性評估(assessment of witness credibility),逐項審視PW1的證供。PW1對施襲者身份、是否持有金屬管、誰人報警及案發時燈光狀況均有重大矛盾;他在黑暗中辨認金屬管,以及未向醫生提及肛門遭插入金屬管,亦不合情理。法院認為其證供不能調和,遂全部拒絕採納。由於控方案件完全依賴PW1,未能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故無須再處理公民拘捕所用武力是否合理及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17(a)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控罪。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均獲判無罪(acquitted),控罪予以駁回。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控方若完全依賴單一證人,該證人的重大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可導致全案失敗。法院雖指出被告約束PW1時其褲子仍降至膝部,但因已否定PW1證供,沒有裁定公民拘捕或武力比例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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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唯一證人證供前後矛盾會否導致被告無罪?
A.

可以。法院認為PW1在施襲者身份、金屬管及報警經過等方面有重大矛盾,並拒絕採納其全部證供,因此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名被告獲判無罪。

Q.市民拘捕涉嫌非禮者時可以使用多少武力?
A.

辯方提出約束可能屬公民拘捕,並涉及武力是否合理及相稱;但法院因已拒絕PW1證供,認為無須處理該法律問題,本案沒有作出相關裁決。

Q.控方只依賴一名不可靠證人可以定罪嗎?
A.

本案不能。控方案件完全依賴PW1,但其證供與其他資料不一致且不合情理;法院拒絕採納後,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兩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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