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忠慶案 DCCC1016/2024

家庭暴力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三項暴力罪行合共判監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5/6/2025[2025] HKDC 9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忠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謝忠慶與PW1為夫妻。2024年4月18日凌晨,兩人在住所爭執,被告人掌摑PW1、追趕並抓住其頸部,構成普通襲擊。其後PW2及PW3到達,PW1欲離開時,被告人從廚房取出一把約30厘米長的水果刀,砍向PW2;PW1上前保護姐姐而被砍傷頭皮及背部。被告人再將PW2按在地上,以刀架住其頸部,造成PW2面部及頸部裂傷。兩名受害人其後求醫並已康復。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暴力罪行的量刑,包括普通襲擊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控方強調家庭暴力、使用利刀、襲擊頭頸等脆弱部位及阻嚇需要;辯方則提出認罪、無預謀、酒精影響、事件短暫、受害人原諒及沒有永久傷害,並請求刑期盡量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17(a)條,並按罪行嚴重性、武器、傷勢、家庭暴力背景、預謀程度、精神狀態、酒精影響及認罪等因素量刑。普通襲擊的量刑起點為六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四星期;每項有意圖而傷人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扣減後為20個月。法庭指出,3年至12年只是案件通常刑期範圍而非量刑指引。雖然三罪源自同一事件,因涉及兩名受害人,不能全數同期執行;同時須遵守數罪併罰不過重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說明有意圖而傷人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並須對家庭暴力採取具阻嚇性及譴責性的刑罰;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HKSAR v Chan Chun Tat、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HKSAR v Yuen Wai Kui、律政司司長 訴 呂瑤及 AG v Low Wing Wah。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已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普通襲擊判監4星期;兩項有意圖而傷人各判監20個月。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其中4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家庭暴力及使用刀刃會顯著提高罪責;受害人原諒被告人不能取代公眾利益及阻嚇需要。多名受害人可限制刑期全數同期執行,但總刑期仍須符合數罪併罰不過重原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家庭爭執中持刀傷人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家庭暴力及使用利刀均屬加重情節。被告人承認普通襲擊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後,三罪合共判處監禁24個月。

Q.受害人原諒被告人可以免除監禁嗎?
A.

受害人的原諒可作求情因素,但不能凌駕公眾利益、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本案即使兩名受害人原諒被告人,法庭仍判處監禁24個月。

Q.同一事件傷害兩人,刑期會全部同期執行嗎?
A.

法庭可考慮同一事件及數罪併罰不過重原則,但涉及不同受害人時未必全部同期執行。本案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部分刑期與控罪三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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