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忠慶
被告人與妻子 (PW1) 於 2024 年 4 月 18 日凌晨在葵涌家中發生激烈爭執。被告人先掌摑 PW1 並捉其頸部阻止其離開。隨後,PW1 的姐姐 (PW2) 及被告人父親到達。被告人持一把 30 厘米生果刀襲擊 PW2,PW1 嘗試保護 PW2 時被砍傷頭皮及背部,PW2 則被按在地上並被刀架在頸上,導致面部及頸部裂傷。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行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人受酒精影響、無預謀且已獲受害人原諒,請求輕判。控方則強調使用致命武器襲擊頭部及頸部等脆弱部位的嚴重性,以及家庭暴力案件需具備高度譴責性與阻嚇性。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被告人無預謀且首次犯案,但使用生果刀襲擊頭、頸、面部等致命部位極其危險。根據 ratio decidendi,家庭暴力案件的受譴責性較高,不能因家庭糾紛或受害人原諒而輕判,以免給予公眾錯誤訊息而間接鼓勵家庭暴力。法官接納酒精影響使其易被激怒,但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及 HKSAR v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 關於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參考;引用 HKSAR v Wong Luk Sau [2013]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關於量刑因素及家庭暴力之譴責性;引用 AG v Low Wing Wah CAAR 8/1995 強調使用致命武器的嚴峻刑罰。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成立。控罪一(普通襲擊)原量刑 6 星期,認罪後減至 4 星期;控罪二及三(有意圖而傷人)每項原量刑 30 個月,認罪後各減至 20 個月。根據總量刑原則,法官裁定總刑期為 24 個月監禁(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其中 4 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
本案重申了法庭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態度,明確指出受害人的個人原諒不能過分影響量刑,因為判刑必須考慮公眾關注及對社會的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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