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池案 DCCC575/2024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持刀傷人罪判處監禁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9/7/2025[2025] HKDC 11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滿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陳滿池當時81歲,與妻子吳秀梅及兒子陳俊華同住。2023年12月12日,三人因政見爭吵,被告曾威脅要斬死妻子及兒子。其後,被告從廚房取出一把總長32厘米的菜刀,衝向兒子並揮刀。兒子抵擋後,雙方推撞倒地,被告以菜刀傷及兒子頭部。傷者右側頭皮有4厘米裂傷及右肘擦傷,接受縫合後同日出院。被告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傷人罪的判刑,包括使用菜刀、襲擊程度、傷勢、是否預謀及家庭爭吵背景的影響。辯方強調被告無預謀、只欲恫嚇、年事已高且有多種疾病及輕度認知障礙,並請求從輕判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庭。

判決理由

法院依照判刑原則,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被告精神狀態、武器性質、所用武力、受害人傷勢及影響。法院認為被告雖非預先計劃,但曾取出鋒利菜刀揮向兒子,遭抵擋後仍繼續推撞,不能僅視為恫嚇。使用武器傷人屬嚴重情節,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量刑起點為18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再因高齡、多種老人病及輕度認知障礙酌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列出判刑時須考慮的相關因素;並依 HKSAR v Au Chun Foo [2024] HKCU 671,確認該等因素亦適用於本案罪名。辯方援引的三宗案件因案情不同且並非判刑指引,參考價值及約束力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0個月。量刑起點為18個月,認罪扣減4個月,再因高齡及健康狀況減刑2個月。判刑理由書由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頒布。

判決啟示

判刑比較案例的作用有限,除非有關裁決屬判刑指引或指導方針。即使沒有預謀,持刀衝向受害人並在首次抵擋後繼續施襲,仍可構成嚴重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家庭爭吵中持菜刀傷人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持刀傷人屬嚴重情節,即使沒有預謀仍須具阻嚇性的監禁刑。被告因認罪、高齡及健康狀況,最終被判監禁十個月。

Q.認罪和年紀大會否減輕持刀傷人的刑期?
A.

會。本案量刑起點為18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再因被告高齡、多種疾病及輕度認知障礙減刑兩個月,最後判監十個月。

Q.沒有預謀但用刀傷人是否仍屬嚴重?
A.

是。法院認為被告取刀揮向兒子,首次抵擋後仍繼續推撞,不能只視為恫嚇。使用武器及造成頭部裂傷使案件屬嚴重,須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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