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振中案 DCCC137/2023
酒後在停車場駕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振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陸振中於2022年7月15日晚飯後飲用相當份量啤酒,儘管三名下屬試圖阻止,仍在停車場駕車,期間逆線行駛、車門未關及輕微碰撞兩部停泊車輛。其後,被告與下屬蔡文浩及賴文顯等人拉扯糾纏,被告咬蔡右手中指一次,蔡須縫三針並曾接受心理治療。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他過往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程度、酒精及身體狀況、駕駛後果,以及是否應判處阻嚇性或非監禁刑罰;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則涉及罪責、傷勢、過度自衛、衝動行為及被告良好背景。辯方要求社會服務令或其他非監禁刑罰;控方強調警務人員身分及公眾信任所涉及的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罪責與傷害的整體評估,並按危險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後果嚴重性量刑。被告曾受酒精影響,在不適合駕駛時仍不聽勸阻,但駕駛距離短、速度慢、亮著危險警告燈,無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故罪責屬較輕。襲擊是拉扯後的一次衝動咬傷,屬主觀自衛下使用過度武力,傷勢不屬嚴重類別。法庭接納其初犯、真誠悔意、低重犯風險、長期良好品格及適合社會服務,認為不需因其休班警務人員身分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Chun Hing、Attorney General v Chan Chi Yin、HKSAR v Chow Chak Ma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及 R v Cooksley 等。相關案例確立危險駕駛須按罪責、行為惡劣程度及後果量刑;社會服務令則取決於被告背景、悔意及重犯風險。法庭認為本案與涉及嚴重罪行或濫用職權的案例有別。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成立。危險駕駛罪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兩項命令同期執行,總刑罰為240小時。另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為高級警務人員,若罪行沒有濫用職權、性質較輕且屬個別事件,警務身分不必然構成加刑因素。良好品格、失去工作福利的後果及適合社會服務的報告,可支持非監禁刑罰;同一事件衍生的罪行亦可命令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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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後在停車場駕車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認為被告在不適合駕駛時仍駕車,但因距離短、速度慢、無人受傷或財物損壞,罪責較輕,最終判處危險駕駛罪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Q.咬傷他人致縫針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本案咬傷行為發生於拉扯糾纏中,屬一時衝動及過度自衛,受害人須縫三針但傷勢不屬嚴重。法庭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Q.警務人員犯罪一定會因身分加刑嗎?
法庭指出警務人員身分並非必然加刑因素;本案被告沒有濫用職權,罪行亦較輕,且為初犯及不會重犯,因此沒有因其休班警務人員身分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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