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ou Feng DCCC950/2024

持菜刀傷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因持菜刀重傷他人判監37個月
District CourtHis Honour Judge Tam9/7/2025[2025] HKDC 11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ou Fe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Zhou Feng與受害人Cao Wei合住。2023年11月5日晚上,二人因開關冷氣機爭執,被告從廚房取出菜刀,從後斬擊受害人的頭部及身體,造成超過20厘米頭面裂傷、顱骨骨折、硬膜外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嚴重傷勢,並須接受手術及住院五日。被告被捕時衣物染血,最初聲稱是自衛,及後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在審訊前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下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控方強調使用菜刀、攻擊頭部、傷勢嚴重及被告初時誤導警方。辯方則指出事件源於爭執及一時衝動、沒有預謀、被告只單獨犯案、有悔意且沒有香港刑事紀錄,並請求採用不超過五年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罪行嚴重,刑罰須兼顧一般及個別阻嚇,以及對暴力行為的譴責。罪責主要取決於被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所用武器、攻擊方式、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及受害人的傷勢;實際傷勢雖重要,但不是唯一或首要因素。法庭認定至少有兩次斬擊,攻擊從後發生,菜刀直接用於頭部,造成嚴重傷勢;事件雖屬一時衝動,仍有無端攻擊及初時向警方撒謊等加重因素。量刑起點定為四年九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因清白紀錄扣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a)條規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HKSAR v Chan Chun Tat確立相關量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審訊後三至十二年刑期範圍;HKSAR v Ma Tik Lun Dicky確認該原則;HKSAR v Chui Kwok Ming說明加重因素,包括誤導警方。HKSAR v Wong Luk Sau、HKSAR v Chu Sze Wing及HKSAR v Ng How Yee亦被用作比較或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37個月。量刑起點為四年九個月,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扣減一個月。被告的辯方求情部分不被接納。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案件源於一時爭執、沒有預謀及被告只作一次短暫攻擊,使用菜刀攻擊頭部並造成嚴重傷勢,仍會導致顯著監禁刑罰。法庭亦確認,初時向警方提出虛假的自衛說法可反映欠缺悔意,構成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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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斬傷他人頭部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武器、攻擊位置、傷勢、是否預謀、認罪及悔意。本案被告持菜刀攻擊頭部並造成嚴重傷勢,最終被判監禁37個月。

Q.一時爭執後傷人可以獲得較輕刑罰嗎?
A.

一時衝動及沒有預謀可屬減輕因素,但不會抵銷使用致命武器及造成重傷的嚴重性。本案法庭承認一時衝動,仍判監37個月。

Q.認罪和沒有案底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清白紀錄是否再扣減由法庭酌定。本案量刑起點為四年九個月,認罪後再因清白紀錄扣一個月,合共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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