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UIYAN JASHIM UDDIN DCCC563/2024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HUIYAN JASHIM UDD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ng Sze-lai, Lily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受害人及另一男子同住油麻地廟街一個單位,並與受害人共用睡房。2023年11月26日早上,被告移開冷氣機下的水桶後遭受害人辱罵,並被受害人及另一男子用拳頭擊打左肩。被告其後從廚房取出一把長28厘米、刀刃長16厘米的刀,兩度刺擊受害人的左耳及胸部。受害人左耳及胸部受傷,送院治理後康復。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事件,及後承認經修訂的《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第19條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第19條傷人罪的量刑,包括襲擊是否屬一時失控、使用武器及傷勢的嚴重程度、被告首次犯案及受害人挑釁等減刑因素,以及被告作為Form 8保證書持有人的身分是否應導致刑期增加。被告主張案件屬較低層次,刑期應少於12個月;控方則要求法院考慮暴力罪行的阻嚇及譴責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相關上訴案例主要涉及第17條傷人罪,但所列量刑因素同樣適用於第19條,包括預謀程度、動機、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武器種類、施力程度及受害人的傷勢。被告受辱及先遭襲擊,且行為並非預謀,屬有利因素;然而,他使用可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利器並非只攻擊一次,受害人耳部有深切傷口,因此須判處具阻嚇性及譴責性的刑罰。法院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被告為Form 8持有人增加3個月,再因即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1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Wong Luk Sau,指出傷人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引用HKSAR v Chan Chun Tat所列的非詳盡量刑因素及暴力罪行的阻嚇、譴責原則。HKSAR v Ali Saif及HKSAR v Singh Gursevak支持因Form 8身分而加刑,以譴責及阻嚇在申請期間犯罪。被告另引用HKSAR v Liu Man Kuen及SJ v Yu Yat Sa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第19條傷人罪,法院以21個月監禁為調整後刑期,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1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首次犯案並曾遭挑釁,使用利器造成嚴重傷勢仍可導致實質監禁。Form 8保證書持有人的身分可成為加刑因素,以維持對相關人士犯罪的阻嚇及譴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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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傷人但曾被對方襲擊,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挑釁、是否預謀、武器及傷勢,但使用利器造成深切傷口仍須重視阻嚇。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14個月。
Q.首次犯傷人罪是否一定可以避免入獄?
不一定。首次犯案及受害人先行襲擊可減輕刑責,但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的刀具並多次攻擊,仍可能須即時監禁;本案判囚14個月。
Q.Form 8持有人犯罪會否被加刑?
可以。法院認為須譴責及阻嚇在申請待決期間犯罪的Form 8持有人。本案因此加刑3個月,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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