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希案 DCCC971/2023
咬傷他人拇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希在屯門一間食肆用膳及飲酒,因賬單問題與食肆持有人鍾先生發生爭執。其後,被告人在店外撞到桌子,鍾先生上前阻止並推了他,被告人遂咬住鍾先生的右手拇指約八分鐘,最終造成遠節指骨完全折斷、肌腱撕裂及大量出血。鍾先生接受斷指重接手術,但拇指功能基本完全喪失,日後不能從事需要使用重型煮食工具的廚師工作。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自衛情況對刑責和刑罰的影響。法庭認為被告人有合理理由使用武力自衛,但其持續咬噬約八分鐘,所用武力遠超保護自己所需,並不合理或合乎比例。辯方強調沒有預謀、被告受酒精影響、曾被拘留及有家庭負擔,要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判例,認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集體犯案、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雖然本案沒有預謀,被告受酒精影響,且起初有合理自衛理由,但襲擊持續近八分鐘,造成永久性拇指功能喪失,故以三年監禁為適當量刑基準。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減刑空間。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是控罪的法定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為三年至十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列出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並強調罪行嚴重及須具阻嚇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因違反簽保守行為令,被告另須繳付港幣1,000元,該款項由其保釋金中扣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有合理自衛理由,使用明顯超過所需且不合乎比例的武力,仍可構成嚴重傷人罪。永久性傷勢及襲擊持續時間會顯著提高量刑嚴重程度;酒精影響本身不會免除或大幅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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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咬斷他人手指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持續咬住事主拇指約八分鐘,造成永久功能喪失。法庭考慮傷勢及襲擊程度後,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實際判囚三年。
Q.有自衛理由仍然可能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嗎?
可以。法庭接納被告起初有合理理由自衛,但認為持續咬噬八分鐘已遠超必要及合乎比例的武力,因此維持有意圖而傷人罪定罪。
Q.酒後傷人是否可以免除刑責?
不可以。法庭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但酒精並未免除其刑責;案件涉及永久傷勢及長時間襲擊,最終判處三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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