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海案 DCCC1215/2024

持鐵棒連打頭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認罪後因多次鐵棒襲擊判囚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4/6/2025[2025] HKDC 10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桂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桂海與控方第一證人劉女士自1972年結婚,案發時同住於深水埗白田邨一單位。2024年5月14日晚上,雙方發生爭執後,被告人取起一支約1.75米長的鐵棒,從後向劉女士頭部揮打約四下。劉女士逃往地下保安櫃枱求助,警方到場時見她滿身鮮血。她的頭部、手腕、嘴唇及眼眶受傷,接受縫合並留院十日。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憤怒而動手。其後他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包括鐵棒連續襲擊、受害人傷勢及家庭爭執對刑罰的影響;亦須權衡被告人無刑事紀錄、沒有預謀及承認控罪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所訂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刑罰須按案情決定。參考案例後,該罪一般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並須具阻嚇性。法庭考慮襲擊的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武器、使用武力程度及傷勢等因素。鐵棒長約1.75米,被告人向女事主頭部揮打四次,造成嚴重傷勢及致命風險,故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十六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確認一般刑期範圍;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重申罪行嚴重性及阻嚇性要求,並列出量刑因素。另參考 HKSAR v Yuen Wai Kui、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HKSAR v Chow Benjamin、HKSAR v Gurung Swatantra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區域法院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人監禁十六個月,沒有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家庭爭執並非嚴重暴力的正當理由。即使被告人年長、無刑事紀錄且一時衝動,使用長鐵棒多次襲擊頭部及造成住院傷勢,仍可導致實質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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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鐵棒打人四下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武器、襲擊次數、傷勢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人用鐵棒擊打配偶頭部四次,造成住院十日,認罪後仍被判監禁十六個月。

Q.家庭爭執後傷人可以免於監禁嗎?
A.

家庭爭執及一時衝動可以是量刑時的背景,但不能抵銷嚴重暴力的阻嚇需要。本案法庭認為家庭口角不是使用嚴重暴力的理由,判處即時監禁。

Q.有意圖而傷人罪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降至十六個月;鑑於襲擊嚴重,法庭沒有再作其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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