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聰案 DCCC394/2025
毒駕襲警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張永聰承認三項控罪: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4年10月15日清晨,被告駕車左搖右擺並撞上路邊石壆,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含可卡因的毒品、電子磅及分裝袋,總零售價值約11,432.85元。被告推撞及拉倒警長,導致警長肋骨骨折。被告血液含有可卡因及其代謝物,並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正處於另一案件保釋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過往定罪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幅度,以及三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毒駕未造成傷亡、襲擊源於毒品影響,並指毒品主要供自用或與他人分享,要求採用較低起點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毒品影響下駕駛即使未造成傷亡,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重大風險;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依上訴庭指引定為五年三個月。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三項罪行均加刑一個半月;相關前科只在毒駕及襲警罪中產生相應影響。被告認罪獲扣減刑期,但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依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責的不同性質。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CACC 106/2022,主張販運13.5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五年三個月。法院接納該起點,但按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調整刑期。判決亦提及上訴庭一貫認為襲擊執行職務警務人員須施加阻嚇性刑罰,但未列出其他案件名稱。
裁決與命令
三項控罪原本合計47個月監禁;法院因整體量刑原則將其中3個月與另一案件刑期作相應調整,最終本案判處44個月監禁,另取消駕駛資格5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日發生的不同罪行不必然全部同期執行。法院須按罪行性質及整體罪責安排分期刑期;另一案件即將獲釋時,法院可透過調整本案刑期實現整體量刑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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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毒駕、襲警及販毒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承認毒駕、襲警及販毒三罪,法院考慮毒品數量、警員受傷、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後,判處合共監禁44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低販毒刑期?
認罪可獲刑期扣減,但法院指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本案販毒罪起點為五年三個月,調整後判囚43個月。
Q.同日犯下三項罪行是否一定同期執行?
不一定。法院認為三罪性質及行為不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本案三罪原合計47個月,因整體量刑調整後為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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