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7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煥縉

區域法院(刑事)張潔宜27/5/2025[2025] HKDC 8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煥縉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與事主劉先生同住。2023年9月19日,兩人因劉先生懷疑被告偷錢而發生口角。翌日凌晨,被告持一把約40厘米長的刀襲擊劉先生,導致其右胸壁裂傷及頸部擦傷。警方隨後在被告睡房內搜獲兩套吸毒裝置,內含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 sentencing 考量:(1) 有意圖而傷人;(2) 管有危險藥物;(3) 管有吸毒器具。辯方主張第一項控罪屬一時衝動且傷勢輕微,應採納較低量刑起點;針對毒品控罪,則強調藥物份量極少且被告並非毒癮深重,請求減刑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就第一項控罪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確立的九項量刑因素(如預謀程度、武器性質、傷勢等),認定本案屬衝動犯案且傷勢不深,定量刑起點為3年4個月。就毒品控罪,參考上訴庭指引,因份量輕微而採納較低起點。最終根據認罪扣減(plea mitigation)調整刑期,並考慮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確立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考慮因素;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 及其他案例處理毒品管有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成立。第一項控罪判處3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2個月監禁;第三項控罪判處3個月監禁。法官命令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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