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f Aqib HCCC402/2023

參與群體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三年;D2 監禁三年
兩名被告各判監禁三年
高等法院(刑事)Anna Lai J7/8/2025[2025] HKCFI 40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rif Aqib (A1)及 Mohammad Shahzeb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劉澤星法官 (Hon Anna Lai J)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謀殺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指稱,2017年11月13日晚上,五至七名持刀及鐵棒的襲擊者,在牛頭角公園襲擊六名正在聚會的巴基斯坦男子。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陪審團裁定兩人三項罪名均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所指的傷人罪,但認為他們雖參與共同計劃,並未預見襲擊會使用武器。第一被告案發時22歲,有八項前科;第二被告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紀錄。兩人均已被羈押超過七年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三項傷人罪應如何整體量刑,以及兩名被告在共同計劃中的責任是否相同。法庭亦須考慮陪審團認定兩人沒有預見使用武器、案件造成一人死亡及兩人受傷、襲擊的嚴重程度、被告年齡、前科及長期羈押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尊重陪審團的裁決,即兩名被告參與共同襲擊,但沒有預見會使用武器;因此量刑時不能將使用武器的主觀預見歸責於他們。然而,襲擊屬殘酷、無 provocation 且有預謀,在夜間公共公園由多人攻擊毫無武裝的受害者,並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罪責十分嚴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由於三項罪行源自同一事實背景,法庭採取整體量刑方式,對每項罪名判處相同刑期並命令同期執行,最終認為最高刑罰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該條就傷人罪訂明最高三年監禁;量刑時亦依據共同計劃、罪行嚴重性、年齡、前科及羈押時間等已審理事實。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項三項傷人罪均判處監禁三年;每項罪名的刑期同期執行。兩人的總刑期均為監禁三年。此前超過七年半的羈押屬案件背景,判詞沒有另行說明扣減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陪審團認定被告沒有預見使用武器,參與多人在公共地方進行的殘酷共同襲擊,並造成死亡及受傷,仍可被判處法定最高刑期。多項源自同一事實背景的罪行,可採整體量刑並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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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多人持械襲擊但沒有預見武器,會判刑多久?
A.

陪審團認定兩名被告參與共同襲擊,但沒有預見會使用武器。法庭仍考慮襲擊殘酷、有預謀並造成一死兩傷,最終各判監禁三年。

Q.三項源自同一襲擊的傷人罪會否分開服刑?
A.

法庭可採取整體量刑方式,並命令各項刑期同期執行。本案三項罪名各判三年,但兩名被告的總刑期均為三年。

Q.未有刑事紀錄的年輕被告參與嚴重襲擊會否獲較輕判刑?
A.

第二被告案發時17歲且沒有刑事紀錄,但法庭認為他的罪責與第一被告相同,因襲擊嚴重而判處他監禁三年,與第一被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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